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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子論文]微博中的著作權失范問題探究【2】

王歡

2013年11月21日16:21    來源:人民網-傳媒頻道    手機看新聞

三、微博著作權的內容及其特殊性

(一)微博著作權的內容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微博用戶作為微博內容的創作者,對自己的微博(原創)享有著作權。微博版權保護並沒有超越現行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范疇,只是因為我國微博版權保護意識尚未建立、傳播規則亦不成熟,導致微博版權保護在實踐中難以操作。另外,微博的匿名、迅速、開放等特征,也對傳統的著作權保護提出了挑戰。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微博中的著作權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類:

1、發表權,即微博用戶有權決定自己的微博內容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可以發表也可以保存待以后發表。

2、署名權,即在自己的微博上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這是微博中對著作權保護的重要方面。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自己的微博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微博內容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此外,我國著作權還包括發行權、展覽權、放映權、表演權等,由於很多權利難以在網絡微博平台上實現,在此不一一贅述。

(二)微博著作權的特殊性及著作權規范的應有調整

一個不言而喻的事實是,每個個體自我創造的東西應該歸每個個體所有,這種所有權實質就是一種支配權,法律上把這種支配權分為四個方面: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這個事實看起來無懈可擊,然而,它也需要兩個前提:第一、創造者接受這種支配權﹔第二、社會權威性規則支持。對於前者來說,如果創造者以真實意思(包括明示和默示)宣告放棄這種權利,那麼從民事法律角度上看,法律並不保護自我拋棄的權利﹔對於后者來說,如果社會權威性規則(主要指法律規則)宣告自我創造的東西不應歸個體所有,那麼這個事實也不成立(一般來說,這種規定是荒謬的,除非它需要服從社會和個體的生存規則,由於社會和個體的生存需要,需要一種更為正義的規則)。

誠如上文所言,微博上的作品確實應該屬於其作者所有,這個不可否認。但我們需要認真審視微博本身,包括微博平台和微博作者兩個方面,考察微博的新特點,從而去檢驗其著作權規范。

與其他交流工具、媒介相比較,微博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匿名性。微博用戶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用戶名進行注冊,而其背后的服務商也不會對用戶的身份進行實質的驗証,事實上,隻有少部分的微博用戶(如明星)使用自己的真實姓名。另外,微博的匿名性還表現在依托先進技術而造成的信息隱蔽性,網頁之間未經允許而鏈接他人所創作的頁面,如不加以聲明則會引起使用人的誤解,而這種侵權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

第二,便捷性。由於微博具備手機發送文本的功能,隻要用戶注冊了微博,不必一定坐在電腦桌前,通過手機便可登陸微博,隨時隨地“織圍脖”,不受時間的限制,這“非常適合現代都市人群碎片化的情感表達方式和奔波忙碌的生活狀態。”[ 喻國明:《微博價值:核心功能、延伸功能與附加功能》,載於《新聞與寫作》2010年03期。]

第三、開放性。微博是一個公共的、公開的交流的平台,任何人都可以參與進來發表自己的觀點或者瀏覽、轉發別人的微博。現階段我國大部分微博運營商不要求實名注冊,而且微博的社交模式中省略好友驗証環節,完全的開放性引發了信息傳播的飛速性甚至“病毒式傳播”。

第四,交互性。微博絕不是通過網絡發布信息的唯一途徑,BBS、論壇、博客、SNS社交網絡等都可以發布信息,但微博的顯著特征表現在它的便捷性和高交互性。微博基於一個共享信息的平台,而形成較穩定的“關注——被關注”的關系,其中,一方有展示信息的欲望,另一方有索取,或者說是窺探信息的需求,雙方形成不同程度的互動,並在這種“關注——被關注”的模式下獲得心理上的滿足。

首先,從微博平台來看,我們發現微博架構本身就帶有一種天然的“著作權腐蝕性”,也就是說,微博從誕生伊始,就天然地帶有一種對著作權的破壞性,或者說著作權免疫力。首先當然在於其匿名性、便捷性和開放性,由於這三個特征,侵犯著作權的成本很低,由此,侵犯著作權的現象自然普遍。而著作權之侵犯無非在於該侵犯人抄襲或擅自修改原作者的微博內容。但需要注意的是,由於侵犯人匿名,實際上他並沒有獲得相關的侵權利益(有人可能會認為他因此可有獲得虛擬ID的某種成就感,這種成就感不是某種現實利益,不應該也不會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利益標的)。一方面,由於平台的先天特性致使侵權成本低,從而無形中給予了侵權者侵權的動力,而另一方面,侵權者並無實際非正當利益可謀取,那麼侵權者就不應當受到追究。那麼,實名者的侵權就應當受到追究嗎?這就涉及到微博的天然使命了。微博的最重要功能便在於自由的信息分享,由此,才形成了以上這幾種微博特質。微博一切架構設計都是為了達成信息分享這個使命。如果實名者侵權,首先這的確是一種抄襲行為或者非正當的改編行為,但是我們依然可以証實該實名者單純的侵權行為並沒有獲得某種現實利益[ 這種類型當然不包括因為抄襲別人的微博進而被人付費採用的情況,這種情況自然屬於侵犯著作權,應該以不當得利歸還原作者。]。而該侵權者由於是實名,而微博的發表都有發表時間証明,后發表的顯然就是抄襲,該侵權者並不面對法律處罰,但仍然要遭受誠信道德的拷問,其自然要失去誠信利益,這便是他應當受到的合適懲罰。何況,很多人的這種行為本意並不在於抄襲,他們也知道當別人看到這句話時知道並非他們所寫,他們這樣做的目的往往是為了自我記錄或者供他人分享。他們的這種行為正合乎微博的信息分享天職,或者說,正是由於微博的信息分享之使命,他們這種無關現實利益的侵犯行為實際上正是為了實現這種使命的一種合理行為,這正是微博之所以被稱為微博的原因。

另外,我們從微博作者的角度來看,由於微博構造了一種“關注——被關注”的關系結構,每個微博用戶最關心的是自己的粉絲有多少,自己的微博有多少人轉發了。在這一方面,微博作者默示放棄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他們認可微博平台的轉發規則並紛紛利用該規則。從某種程度上說,發表微博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轉發,在微博強大的轉發功能下,每個人的作品都可能達成幾何倍數的“核裂變式”傳播,不僅是作品而且作者本身都獲得最大程度的宣傳,個人的創作成就感也在被轉發之中膨脹。不光是轉發,我們發現那些指責別人抄襲自己微博的作者,他們在指責之中實無批評之意,飽含的往往是一種自己作品被別人廣泛分享的成就感。

如果一個人天生侏儒,我們一定不會勸他從事籃球職業,因為我們知道他有著天然的生理缺陷,我們不能用正常的標准來要求他。同樣的,既然微博有著天然的著作權缺陷,那我們就不能用現有嚴苛的著作權法規來規范它。我們應當在一定程度上放棄著作權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並容忍侵權人非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抄襲或改編行為,這正是微博的自身特點所決定的。如果嚴格堅持現行的著作權規范,那麼微博的著作權問題就很容易構成微博生存和發展的一種威脅。

結論:

有兩個事實我們無法否認:一、微博作品有且必須有它的著作權益﹔二、微博作品的著作版權歸作者所有。但通過上述的討論我們知道,雖然著作權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權利”概念,但作為作品,它的傳播學意義才是首要和本質的,我們更應當以傳播學的視野而並非法律的視野去審視著作權。對於前者而言,我們應當用傳播學上的“可傳播性”而並非法律意義上的“獨創性”去決斷著作權之有無﹔對於后者而言,我們應當從微博作為一種媒體的本質特征出發去審視現有的著作權規范,著作權規范在微博等新媒體領域應當讓出它的部分領地,實現某種程度上的“粗放管理”。微博應當從目前的著作權規范中得到一定程度解放,從而實現其自由分享信息的傳播使命。

(作者系:中國傳媒大學新聞學院)

參考文獻:

1、喻國明:《微博價值:核心功能、延伸功能與附加功能》,載於《新聞與寫作》2010年03期。

2、喻國明:《解讀新媒體的幾個關鍵詞》,載於《廣告大觀》2006年05期。

3、費安玲:《知識產權法教程》,知識產權出版社2003年版。

4、張曉明,王家新,章建剛主編:《文化藍皮書:中國文化產業發展報告(2012-2013)》,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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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立娟(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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