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隨著新媒體時代的到來,微博這一新興的表達平台走進了千家萬戶的生活,其自身的傳播優越性一方面使得人們的表達欲望得到極致滿足,另一方面微博著作權侵權等問題也隨之而來。對於微博來說,其著作權問題主要在於:一、區區140個字的小天地是否也屬於著作權的管轄范圍﹔二、媒體形式日新月異的今天,著作權規范是否可以亙古不變?本文以微博之著作權失范問題為例,試圖以傳媒的眼光而非法律的眼光審視“著作權”這一古老概念。
[關鍵詞] 微博 新媒體 著作權 侵權
一、問題的提出
微博[ 微博是“微博客”的簡稱,英文micro-blog,是博客的一種變體。用戶可以通過手機、Email、web等方式在微博平台上發布短消息(由於技術革新,微博不僅可以發文字,而且可以發圖片、視頻,甚至包括“長微博”),文本框內容限制在140字之內(與手機短信西文字數上限一致)。],雖文字“微”少,然意義實“博”大。微博的發明使人們津津樂道於一個“微博社會”的形成,人們驚喜地看到公民精神正於轉發和評論中蓬勃發展,一種不可逆轉的民主力量正在無邊微力中蓬勃生長。從2007年5月國內首家提供專業微博服務的飯否網建立到2009年8月“新浪微博”的橫空出世,再到2010年“人民微博”、“騰訊微博”、“搜狐微博”等多家微博網站噴涌而出,中國徹底進入了全民微博的時代。名人玩微博吸引眼球,百姓晒微博記錄生活點滴,坊間消息、社會熱點也通過微博來傳遞,各級政府也開通“政務微博”與廣大民眾溝通,傳遞社情民意……
然而,微博在構建嶄新的傳播橋梁的同時,依然和其他傳統媒體一樣,戴著沉重的著作權鐐銬。誠然,作為媒體,著作權正是其無限進化進程中不可缺失的基因,關於著作權的爭議是其永恆的話題。由於微博的勃興,其潛在的著作權問題隱失於山呼海嘯般的喝彩之聲中,然而,我們依然可以察覺到一波又一波的暗流涌動。比如日前,某著名主持人在其微博上以原創形式轉發了一條他人創作的微博,因其轉發時沒有注明出處,隨即被原作者發難,強烈指責該主持人之轉發行為是“剽竊”行為﹔某網友在微博上寫了一篇關於自己愛情婚姻生活的微小說,欲送其妻子作為其情人節禮物,不料第二天該網友竟然發現自己的小說被刊載在某報刊的微小說專欄裡,其大呼此乃明目張膽的 “搶劫”﹔鄭淵潔、李開復等微博名人也紛紛抱怨,稱自己的微博內容隨意被人剽竊,自己的版權屢遭侵犯……
我們不禁要問,區區140個字的小天地裡,也要強調著作權的規范問題?微博作品是否應當打上著作權的標簽?進而我們發現,隨著新媒體的蓬勃發展,媒體形式日新月異,但原有的著作權規范依然一成不變。以微博為代表的新媒體,是否應當獲得著作權規范的區別對待?
二、對微博著作權的界定:和法律角度相比較的傳媒的角度
(一)扁平化時代的拷問:原創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權
“我寫微博一年多,博文一字不改被帶V的人(實名認証用戶)拿走署上自己的名字發出,這是頭一次。”不久前,“童話大王”鄭淵潔的一條微博引發了“140字是否有版權”的微博話題。在這個微博中,鄭淵潔以貼圖對比的形式向網友展示自己在2010年9月寫的一條微博被一位名叫“方雨007”的用戶一字不漏、不標明出處地寫在了自己微博上,鄭淵潔還評論,“拜托您百忙之中哪怕改一個標點符號。”
對於鄭淵潔事件,有媒體引用原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巡視員許超的一句話作為解讀:“轉發者在不知道原作品來源的情況下轉發,仍然是侵權,侵害的是作者的署名權,就是說作者的身份被掩蓋掉了。”[ 張書樂:《140個字的煩惱》,載於《中國文化報》,2011年10月21日第005版。]但許多微博用戶對此並不贊同。一些微博在評論事件之時,並沒有站在名人的一邊,只是嘲諷:“140字也有版權?”
微博時代,我們在討論著作權法律保護時首先需要回答的問題是,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權?這是一個非常有啟發意義的問題。在傳統的著作權保護領域,人們普遍認為,隻有少數人擁有著作權。而微博時代,它的意義在於,使千千萬萬個平民大眾意識到著作權是和自己有關系的。“已申上司,不許覆板”,這是我國古代社會官府對於印刷品復制權的特許性保護,而如今著作權已屬於民事權利的一部分,其涵義為“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人格利益以及支配該作品並獲得財產利益的權利總稱”[ 費安玲:《知識產權法教程》,知識產權出版社2003年版,第42-43頁。]。這種變化意味著,著作權的門檻越來越低。得益於新媒體日新月異的發展,自媒體也成為知識的創造者,版權的擁有者,筆者將這種現象稱為——新媒體時代下著作權的扁平化趨勢。其實,不光是著作權,基本上所有文化領域都已經向全民自由開放。這個是一個扁平化的時代——人民大眾的洪峰以排山倒海般的氣勢淹沒了充滿神秘感和優越感的精英領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法權》,我國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作品”,而“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著作權法定義的獨創性,首先要求作品是由個人獨立創作完成,而非剽竊、抄襲他人的成果。其次,要求作品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能體現作者的個性。[ 楊成梅:《對微博著作權侵權問題的幾點思考》,載於《法制與社會》2011年08期。]
在2011年12月22日由搜狐微博發起舉辦的“微博版權保護倡議研討會”上,北京市新聞出版局版權保護處副處長張俊杰表示,微博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首先要看它是不是著作權法律意義上的作品。如果它有原創性,有作者智力成果的成分在裡面,就應當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王維維:《用“版權表情”保護微博版權》,載於《北京日報》2011年12月24日 第009版。]
不可否認,雖然微博隻有區區140字的小天地,但它也是版權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和其他的作品形式一樣屬於著作權規范的管轄范圍之內。
(二)微博版權的認定標准:核心要件是信息是否具有“可傳播性”
微博使傳播語境“碎片化”,也就是說“傳統的社會關系、市場結構及社會觀念的整一性——從精神家園到信用體系,從話語方式到消費模式——瓦解了,代之以一個個利益族群和‘文化部落’的差異化訴求及社會成分的碎片化分割。”[ 喻國明:《解讀新媒體的幾個關鍵詞》,載於《廣告大觀》2006年05期。]微博打破了傳統社會的統一目標、同一聲音的局面,呈現出差異化的表達方式和多元化的觀點。微博使受眾的自由表達和個性化表達得到充分尊重和滿足。
這種傳播語境的碎片化,表現在微博上就是一種流水賬似的生活記錄,它充分滿足了個體的表達欲望和情感訴求。比如“今天不想起床”、“剛剛吃過飯,很飽”、“超市大減價,瘋狂shopping!”……這種簡單描述生活柴米油鹽的語段,顯然達不到著作權中獨創性的要求,自然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再比如,新浪微博中國首屆微小說大賽中有這麼一段文字:“我因車禍而失明,所以我從不知女友長什麼樣。那年,她得了胃癌,臨終前她將眼角膜移植給了我。我恢復光明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她的照片,然而我隻找到她留給我的一封信,信裡有一張空白照片,照片上寫有一句話:‘別再想我長什麼樣,下一個你愛上的人,就是我的模樣。’”這樣的文字表述兼具獨特構思和精妙表達,成為了法律意義上“作品”的典范。
我們知道,從法律規范上看,判斷著作權存在與否的核心要素在於其是否具備“獨創性”。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不在於文字的多寡,在於是否做到“妙手著文章”。然而,“獨創性”的判斷本身往往也是充滿爭議的,在追求個性化表達的今天,我們確實能夠容易認定一個東西是“獨創”的,然而我們卻很難認定一個東西不是“獨創”的,這是一個可以把各種事物都解釋為具備“獨創性”的時代。當我們面對傳統媒體,比如電視報刊,它們的作品因為具有較高的門檻(包括成本投入、評價機制),所以毫無爭議地被認定為具備“獨創性”。但是,新媒體誕生如一股勢不可擋的潮流將傳統媒體的發表門檻沖毀殆盡,每個個體都具備了隨時隨地隨意創作的條件。“微博社會”成就的是一個“人人都是作者”的吶喊時代。此時,“獨創性”的標准仿佛指南針出現了磁場擾亂,它不再具有那種絕對的清晰指向的功能。
筆者認為,既然是媒體,它首先而且首要是傳播學意義上的。那麼當我們從傳播學的角度審視這一問題時,我們就可以從媒體的本質出發得出判斷著作權標准的答案。微博的著作權失范問題實際上是個傳播學的問題,而並非法律問題。當一片文字、一張圖片或一段視頻被生成,其本質意義是作者創造了一段信息。而這段信息有沒有著作權,則要看這段信息有沒有意義。從傳播學上看,這段信息有沒有意義,即指它是否具備傳播意義,是否具備“可傳播性”。如果這段信息沒有傳播意義,那麼它就不具有著作權﹔反之,則具有著作權。因為著作權問題正是在傳播過程中才得以出現的。然而,任何一段信息都可能得到傳播,究竟什麼樣的傳播形式才具有傳播意義?這種傳播必然不是某些零碎個體之間的私人化交流或者小圈子內的溝通和討論,它必須符合人類共同的情感和理性。它或者具備審美性、或者具備知識性(這種知識既包括思想或理論、也包括具體的事物或事件)、或者具備娛樂性。一旦一段信息具備審美性、知識性、娛樂性(實際上娛樂性也可以歸為人類的審美情感)三者之一,也就是說,這段信息具備了可傳播性,那麼我們就可以認定它具有著作權。
這種從媒體本質出發的“可傳播性”標准,鮮明並直觀地揭示了著作權的實質,而且,它跳出了主觀色彩深厚和不確定性強烈的以“獨創性”為標准的法律囿見,使對微博著作權的判斷明晰化。此外,這一標准天然地帶有自我更新功能,換句話說,信息是否具有傳播意義的判斷標准可因時代的變遷自然俱進,這不會讓著作權的判斷標准滯后於新媒體日新月異的變化。我相信,“可傳播性”標准可以作為這個扁平化話語時代茫茫全民創作海洋的著作權的燈塔,指引著每段信息的真正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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