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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报道重在思想引导

成晓伟

2012年11月13日16:14    来源:视听界    手机看新闻

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越来越多,特别是一些访谈类和法制类节目,更是将某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作为拉动收视率的法宝,忽略了对未成年人(包括报道主体和信息接受者)所产生的影响。在我国,未成年人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大约有3.8亿,他们的认知能力、接受能力和意志能力尚不成熟。因此,在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事件时,媒体应慎之又慎。

一、保护未成年采访对象的个人隐私

近年来,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媒体对此类事件相当关注,一些媒体甚至用大量篇幅大书特书,且在报道中对未成年采访对象未用代称或者是假名,忽略了对未成年人采访对象个人隐私的保护,让其身心受到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媒体在采写涉及未成年人的报道时,应该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放在首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守媒体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在新闻价值与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时,做出取舍。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避免过细描述

在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报道中容易出现两个偏向: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过程表现过细。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尚未成熟,人生观和价值取向还在建立过程中,过多地曝光司法机关的工作方法、侦查手段、侦破过程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细节,往往会适得其反,有诱导犯罪之嫌,使一些不辨是非的未成年人学会作案,甚至学会反侦查。二是对未成年嫌疑人的个人信息透露得过于详细。有些媒体虽然对未成年嫌疑人进行了匿名处理,但却将其出生地、家庭、学校、老师乃至父母等情况交待得过分详细,甚至还进行了专门采访。这些材料一旦披露,基本上抵消了匿名的作用,不仅暴露了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也使一些和被报道未成年人相关的人员受到过多的关注甚至是人身伤害,严重影响了这些人的正常生活。

三、思想引导重于狠揭“伤疤”

为了应对收视率带来的生存压力和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有些媒体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采访时,往往无视未成年采访对象稚嫩的心灵和脆弱的承受力,不遗余力地挖掘事件的细枝末节,反复将未成年采访对象推入痛苦的回忆之中。这样做可能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造成未成年采访对象对自己的过错产生麻木感,不思悔过;二是未成年采访对象从此陷入痛苦的回忆,难以自拔。无论是哪一种结果,对于未成年采访对象来说,都是严重的心理伤害。媒体在对未成年人的采访报道中,应发挥导向功能,与未成年采访对象沟通、交流,引导其摒弃丑恶,正视错误,憧憬真善美,从心理上产生“重生”的愿望。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媒体的责任不应单纯地注重其新闻价值,更重要的是发挥法制宣传和思想引导的作用。新闻从业人员应通过强化法律观念,加强学习,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更好地做好有关未成年人的采访报道,使媒体的信誉度更高,法制性更强,进一步营造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环境。

(作者单位:南京广播电视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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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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