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子论文]“媒介伤害”的表现与防止--传媒--人民网
人民网>>传媒>>传媒专题>>全国新闻学子优秀论文评选>>第八届全国新闻学子优秀论文评选参评论文

[学子论文]“媒介伤害”的表现与防止

——以媒介对杨武案的报道为例

杜茂林

2012年12月05日16:17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手机看新闻

【摘要】:这是一个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媒介技术的不断更新让麦克卢汉关于“地球村”的预言变得更加坚实。与此同时,公众对媒介技术发展背后的媒介伤害的关注度也在与日俱争。李普曼已经说过现代人生活在拟态环境中。面对着铺天盖地信息,传播者该如何传播,受众该如何看待都值得我们深讨。文章以媒介对杨武案的报道为例,分析媒介伤害的表现以及怎样方式媒介伤害,以求尽可能地减少媒介伤害。

【关键词】:媒介伤害 媒介素养 杨武案 表现与防止

“媒介伤害”的概念界定

“伤害”在现代汉语中解释为“使受伤”或者使情感或心灵受到某种伤害,区别于我们常说的对身体上损害不同。至于对“媒介伤害”的界定,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王君超教授把“媒介伤害”定义为一个基于媒介批评和法学实践而提出的概念,泛指受众在使用大众传播媒介的过程中,由于媒介传播的内容包含不雅不敬、色情、暴力、亵渎、侮辱、诽谤、歧视等负面信息,或者传播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从而引发接受者情感上的不快、痛苦,以致造成精神、名誉和地位等的无形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定义中,“媒介”本身只是造成伤害的载体,给受众带来伤害的不是媒介本身,而是媒介的内容,即附加于媒体的符号信息,价值取向和意识形态以及媒介操纵者和相关信息的传播者。但在笔者看来,这个定义并不完整,麦克卢汉说:媒介即技术。从这个角度讲,媒介既是载体也可能造成伤害,因为技术本身就能控制受众,所以才有我们今天所讲的“手机控”,“微博控”。这种事物一旦任其发展,可能衔生出一种病态,当然也算是媒介伤害的范畴了。就杨武案来看,对杨武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主要表现为媒介所报道内容带有歧视,所采取的非客观的价值取向以及传播者本身行为的不恰当。

“媒介伤害”的分类及表现

关于“媒介伤害”的分类,由于所采取的角度不同,分类的标准也就不同。从伤害的动机来看,媒介伤害可以分为“故意伤害”和“无意伤害”,所谓故意伤害就是说信息传播者为了达到某一个目的借助媒介(主要指大众媒介)把一些可能有损于他人的信息的信息传播出去,让信息中的当事人处于舆论的焦点,从而提升自己或者所在媒介单位的知名度,赚取受众。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可能有损于他人的信息并不一定是可以构成诽谤的假信息,恰恰相反,这些信息往往大部分是真实的,只是这些信息与普通大众接受的信息相比更具私密性,而且多以“丑闻”的形态出现。”?与“故意伤害”相对的是“无意伤害”,造成无意伤害的原因有很多,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媒介从业人员素质所限2.价值观念的影响3.媒介报道中不可避免的主观影响。当然,在实际当中,有些例子包含着两各方面,并不是对立的。

从“杨武案”来看,这里面不排除有个别媒体想借此事件,攥取噱头,吸引受众的注意。这主要表现为一些纸媒介在拟定标题时故意放大个别字眼或者特意强调某一词语,如《南方都市报》标题:妻子遭联防队员毒打强奸 丈夫躲隔壁“忍辱”一小时,突出忍辱两字,《江淮晨报》,更是以“‘我是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是的,你还好意思说”的浅薄评论为标题,当然这也有可能不是故意为之,只是想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但这个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的标题给当事人造成的第二次伤害,而这伤害真实来源于媒介而不是其他人。除开纸媒介,在视频和网络中,经常能看到类似于“最懦弱丈夫”等字眼。其次,在对杨武案的报道当中也存在一些无意伤害,比如媒体进入杨武家进行采访,直接拍摄当事人的面孔及居住环境,未使用马赛克,粗暴地曝光父母和孩子,这些都是对当事人造成媒介伤害的集中表现。

从行为主体来看,媒介伤害可以划分为“媒体从业者”和“受众群体”。这里的媒介从业者主要是指在报社,杂志社,电视栏目,广播等传统媒体中担任编辑,记者等角色,具有固定性和职业性,以区别于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记者”的传播信息的人。这部分人大多都经历过较为专业的学科教育,有一定的采编技能和较好的媒介素养,所以他们造成的伤害往往是无意的媒介伤害。另一大行为主体就是“受众群体”,正如前文所述,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媒介伤害超过了其最先的概念范畴,每一个个人都可以通过论坛,博客以及微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当然个人的爆料远达不到媒介伤害,但是随着转发量和评论量的增加,当某个消息热议的时候的对象之时,媒介伤害也就随之产生了。从行为主体不同也可以看出,媒介伤害的表现已不再仅限于传统渠道的伤害,如报纸,电视,广播等,也涵盖了新的传播渠道,如微博等,这为我们防止媒介伤害提出了新的难题,因为不同于专门的媒介从业者,受众群体的媒介素养就显得参差不齐了。勒庞在《乌合之众》这本书中就指出,“受众群体”在智力上低于鼓励的个人,因为个人的意见往往会被群体所忽视,反而会受到群体的感染而丧失理性。?

行为主体在对“杨武案”的报道中的表现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媒体从业者进入杨武家门,堵住躺在床上已经有精神失常迹象的妻子,要求对方回答隐私问题,在杨武明显对媒体产生厌烦并遮住脸的情况下,依旧不顾当事人心态继续追问,“你这一个小时在想什么”、“为什么不出去施救”等问题。同时在具体报道中,有选择性地报道某类消息,舆论只集中在受害者一方,而对事件的另一相关方,报道较少,一方面阻碍了信息全面的传播,也给受害人一家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再来分析行为主体中的“受众群体”,“受众群体”往往由于掌握信息的不全面性,导致信息传播的失真。比如在微博上我有看到有人用这样一句话来概括杨武事件:杨武坐视妻子受辱。请注意,这里用的是坐视,实际上在整个过程中,杨武一直躲在隔壁屋,强忍不敢作声,并没有坐着,“坐视”反应出的是看客心态,但真实情况是这样吗?至于在自媒介中盛传的“阴谋论”、“钓鱼门”等消息更是不计其数,受众群体在互联网上把“群体劣根性”表现得淋漓尽致。

笔者认为,媒介伤害通常的几种表现形式:

1.媒介暴力:媒介暴力涵义丰富,但这里所讨论的媒介行为的暴力是指媒体利用议程设置和话语霸权,造成对被报道人等的二次伤害。在杨武案中表现的地方太多了,央视一套节目部主任许文广评论道:在杨武事件中,令人震惊的不仅是施暴者的暴力,还有媒体的暴力:无视个人尊严和隐私,对施暴过程细致入微的描述,对受害方冠以“最怯懦丈夫”的武断判断,闯入私宅将镜头强行对准一个精神濒于崩溃的女人。让被侮辱与被损害者内心充满恐惧的,正是那些司空见惯的,在欲望驱使下丧失底线的行为。

2.媒介逼视:其实媒介逼视在笔者看来就是媒介暴力的一种,之所以在这把它提出来,只是因为这是在媒介伤害中的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陈力丹教授提出了“媒介逼视”的概念,“媒体对私人领域的过度公开会给处在媒介‘逼视’下的被报道个体产生莫大的压力”?在杨武案中,杨武妻子屡次说自己不想在回忆相关情节,求记者出去,但是记者还是把话筒伸到受害者嘴边,询问“你怎么被强奸的”,柴静在其博客中指出,受害者夫妇来自农村,可能不知道媒体强行进入私宅涉嫌违法,不知道报道中对性犯罪的受害人必须给予隐私保护,避免二次伤害的新闻伦理,也不知道即使在庭审阶段也需要对此类案件进行非公开审理。这样一个新闻,被毫无尊严地,粗暴地曝光于他们的邻居,父母,孩子面前。他们确实不知道怎么反抗暴力,对自己最脆弱的保护,只能用袖子掩住脸,来避开采访。这也算柴静对自己的同行表达出自己的不满吧。

3.媒介审判:媒介审判也叫报刊裁判,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报道人作出定性的判断。?这种媒介伤害是对公民权力的损害,甚至会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在一段辽宁卫视播放的视频中,记者屡次追问:你为什么不反抗?你为什么不正当防卫?似乎媒体在采访杨武之前,已经对杨武定性为“懦夫”。这种先入为主的理念在媒介伤害中屡见不鲜。

“媒介伤害”的防止

要想防止媒介伤害,我们首先就要找到媒介伤害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媒介伤害之所以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媒介自身发展的问题,简单说来就是媒介素养的提高跟不上媒介技术的进步,换句话说,媒介技术带来的媒介日异月新的变化,让人们陷入媒介狂欢中,然而没有相关规则的约束以及对媒介道德的的反思,让媒介像脱缰的野马肆意奔腾。尼尔波兹曼在他的著作《娱乐至死》中就已经预见到一切公众话语都日渐以娱乐的方式出现,并成为一种文化精神。一切文化内容都心甘情愿地成为娱乐的附庸,而且毫无怨言,甚至无声无息,“其结果是我们成了一个娱乐至死的物种”。?人人都在媒介中娱乐,却很少有人反思媒介。

然而想让媒介技术与媒介素养共同进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那么我们又该如何防止“媒介伤害”呢?

任何事情的解决通常都需要内外的结合,防止“媒介伤害”也是如此,一方面,既需要媒介内部的自救和反思,另一方面也需要相关规则制度的制衡。

首先,对从事媒介的工作人员,加强其本身媒介素养显得尤为重要,新闻专业主义理论认为记者应以客观、真实、准确的态度去报道事实,挖掘事实的真相,把事实的原生态展现在读者面前。新闻专业主义的目标是服务于全体人民,而不是某一利益团体。在对杨武案子报道中就更是要强化媒体“把关人”的角色,作为记者和编辑应客观真实地再现新闻事实,把事实和意见分开,对弱者的报道更要守住伦理的底线。1947年发表的《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中明确提出“新闻界还必须是可以问责的。它必须对社会负有如下责任:满足公众需求,维护公众权利以及那些没有任何报刊代言、几乎被遗忘的演说者的权利。它必须明白,他的缺点和错误不再是个人的无常行为,而已经成为社会公害。新闻界的声音向垄断走了那么远,以至于它喜欢自己的智慧与观察具有的独家性,以剥夺其他声音被听闻的机会和公众投稿的权利。”?,这种社会责任理论为我们防止媒介伤害提供了另一种思考。当然,笔者已经在前文中指出Web2.0时代的到来,信息互动已经实现,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受众也成为了把关人,那么要防止这种伤害,加强媒介教育就十分必要了。有学者认为:媒介教育是指培养学生有效利用媒介能力的教育。?事实上,在我国内地从小到大学未普遍开设媒介教育的课程,使公众在这方面的知识普遍缺乏,其实媒介教育一方面提高了自我面对大量信息传播的保护能力,另一方面也防止他们不能生产和传播有害信息,从杨武案的角度来看,如果公众有一定的媒介教育,用理性的眼光审视杨武案,也就不会出现微博上谣言四起的状况。

其次,加强法律制度的约束,“媒介伤害”相比于其它伤害,在法律上几乎为空白,(除开媒介中常有的诽谤等伤害,但实际上现在媒介传播假信息来诽谤被报道人的事件已经在减少,反而是一些隐性的媒介伤害比例在上升)。完善相关法规,制定一部关于新闻的正式法律,其中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以及对记者乱用话语权对被报道人造成伤害的界定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像杨武案中,记者涉嫌私闯民宅,对受害者的隐私缺乏保护等等都应该得到司法的审判,毫无以为,这是防止“媒介伤害”的有效手段。

总之,作为新闻媒介的工作者,坚持新闻专业主义,客观中立真实的报道是每一位的责任和义务,正所谓“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而作为受众,也应秉承社会责任的相关理论,慎用话语权,理性地看待新闻报道中的事件,只有这样通过大家多方的努力,才能渐渐拉近媒介素养和媒介技术之间的鸿沟,也才能尽可能地减少“媒介伤害”。(作者系西南交通大学艺术与传播学院学生)

注释:

? 王君超、来扬《网络时代的媒介伤害》37页(新闻与写作》2009.06

? 李骏譲《伤害了,就不能一笑而过》16页《传媒观察》新华日报报业团.2009.05

? 勒庞(法)《乌合之众》19页 冯克利译 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5

? 郝雨等《媒介逼视的正负效应及社会控制》南通大学学报 2009

? 崔幽《电视法治报道如何避免媒介审判》159页《新闻传播》2011.6

? 尼尔波兹曼(美)《娱乐至死》 章艳译23页 广西师范出版社

? 新闻自由委员会(美)《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展江译 05页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刘清泉《应尽快启动媒介教育》 山东教育科研1999.06

分享到:
(责任编辑:宋心蕊、赵光霞)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