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8日,姚晨在电影《形影不离》首映发布会上。(资料图片)京华时报记者 张沫摄
上海《劳动报》在新闻报道中称,“微博女王”姚晨利用自身影响力及知名度,发1条微博软文收费2万、转发1条微博几千。姚晨以报道失实、名誉侵权为由,将劳动报社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劳动报社侵犯姚晨名誉权,判令该报社停止侵权、删除相关网络报道,并在该报刊登致歉声明。
姚晨诉报道侵犯名誉权
姚晨诉称,今年3月20日,上海《劳动报》刊登标题为《微博“明码标价”产业链浮出水面》的新闻报道。该报道中记者未经调查核实,以第三方名义捏造虚假内容,发布“像姚晨这样千万级粉丝的大伽(大明星),单独发一条软文价格2万元,转发一条几千元”的不实言论。该报道已被各大新闻媒体广泛转载。
姚晨表示,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个人名誉胜过一切,该报道给其个人名誉和社会形象造成严重侵害。《劳动报》作为一家专业新闻媒体,明知报道内容失实,却拒不道歉和消除影响,已违背其作为媒体的基本职业道德,并违反法律。故诉至法院,要求《劳动报》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报道的网络版及所有相关链接;在《劳动报》醒目位置、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
报社称是正常舆论监督
劳动报社辩称:央视3·15晚会后,微博营销再次受到媒体关注。东方卫视宣传总监韦亮提供消息称:“像冯小刚、姚晨这样千万级粉丝的大伽(大明星),单独发一条软文价格为2万元,转发一条几千元”。3月20日,该社在《微博“明码标价”产业链浮出水面》一文中即引用了韦亮的陈述,并明确了内容的出处。
该报社认为,涉案文章旨在强调微博营销存在的问题并呼吁这一新兴产业规范尽快出台,该社主张其报道是一次正当的舆论监督行为,具有一定公益性质,该报社无主观过错、无违法行为,文中报道未针对任何人,也无侮辱、诽谤、诋毁姚晨的故意,未对姚晨名誉造成损害。
法院判定劳动报社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报社自称消息来源是东方卫视宣传总监韦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韦亮确曾向该报社提供相关消息,故劳动报社应就其言论自负其责。涉案文章的相关内容,足以使读者认为姚晨存在于微博中发表软文并因此收费的行为;劳动报社并未举证证明其上述言论的真实性,且上述言论足以贬损姚晨的人格,破坏姚晨的名誉;故法院认定劳动报社的言论侵犯了姚晨的名誉权。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劳动报社删除《劳动报》网络版题为《微博“明码标价”产业链浮出水面》的文章中关于姚晨的全部内容,同时判令该报社在《劳动报》上刊登致歉声明。
判决后,姚晨工作室发微博公布此判决,并表示曾与劳动报社进行多次沟通,要求对方进行道歉和消除影响,对方未予同意,才无奈起诉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姚晨一方也没有提出经济赔偿要求,要的就是一个迟到的道歉。姚晨转发了这条微博,但未作评论。对于这一判决,劳动报社表示,将保留上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