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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子论文]新媒体技术与网络公共文化空间的建构【2】

赵娟娟

2013年10月15日15:21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二)服务模式上:参与互动,体现公共民主精神

新媒体时代,公众自我意识的崛起及公共文化发展中“人本”意识的上升使“文化民主”成为一种集体诉求。网络公共文化空间为这种“文化民主”提供了最好的实践平台。美国传播学者曼纽尔·卡斯特曾说:“新信息科技借助于改变信息处理的过程,影响了所有人类活动的领域。”新媒体技术便是在改变信息发送和接收渠道的过程中创新了传统公共文化的服务模式,为公民参与、建设公共文化提供了可能。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肯定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供精准化内容服务。这种个性化服务并不仅是为了实现公共文化的单向传播,更是为了体现主流公共文化的“民主性”和“公益性”。

无论是“书香上海”政务微博还是“中国杭州”门户网站都将“受众参与度”作为一项指标纳入到其网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当中。网络公共文化服务利用新媒体的传播优势,在和风细雨式的文化传播中培育一种公共精神,这种公共精神使公民有效参与到公共文化生活和公共文化的创造中来,使“文化福利”真正变为一项“文化权利”。

(三)传播方式上:整合媒介,树立“服务用户”理念

新媒体技术将各种传播媒介融合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平台上,实现多媒介的优势整合,为公共文化传播提供了稳定的平台。以数字图书馆为例。数字图书馆将网络媒介与移动新媒介综合利用,尝试用移动短信向读者发布催还、续借等信息。2009年,国家图书馆以“掌上国图”的品牌将移动服务打包推出,并开始探索通过手持阅读器为读者推送国图资源的服务。到目前为止,掌上国图已经能够根据读者需求,借助短、彩信、WAP、应用程序等技术手段和终端定制、合作共建等模式,将图书馆特藏图书、图片、音视频等资源以移动终端适用的格式展现给读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在用户和媒介碎片化、多元化的环境下,网络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能采用多媒体传播战略构建出多渠道、多平台、多终端的传播与服务体系,并能从用户需求出发,实现一对一、点对点传播,增强了用户粘性。

(四)品牌推广上:联盟合作,实现文化资源共享

在技术不断发展的力量推动下,任何机构都不可能独立应对技术进步以及用户需求的多元和深入所带来的变化。互联网公共文化服务更需警惕文化同质化的现象,以开放合作的姿态与其他形式的公共文化空间建立联盟,共同打造公共文化品牌。2012年5月重庆北部新区国家数字出版基地与重庆日报报业集团、重庆出版集团天健网、课堂内外杂志社、享弘影视、猪八戒网、维普资讯、同数科技、西信天元、迪帕传媒、乾高科技等10家数字出版企业签署《重庆北部新区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公共服务云平台(云梯网)共建框架协议》,标志着我国第一个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打造的数字出版行业综合性公共服务云平台进入实施阶段。该平台是政府与企业联盟,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联盟共同建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典型案例。以“云平台”为支撑的网络公共文化空间形成了“大文化”数据库,能有效规避内容同质化、服务单一化现象,形成品牌效应,实现高效率文化资源共享。

四、 新媒体建构网络公共文化空间需要注意的问题

新媒体建构的网络公共文化空间,使文化信息广泛普及,形成了良好的文化传播效应,但网络媒体固有的碎片化、娱乐化、暴力化技术倾向也暴露出其在建构公共文化空间,传播公共文化上不可避免的缺陷。利用新媒体进行公共文化传播,打造虚拟公共文化空间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文化内涵的平庸化:文化泛娱乐化趋势

网络公共文化空间在将大众文化纳入网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时,也带来了文化泛娱乐化的隐患。与主流精英文化相比,大众文化对戏仿、恶搞、误读有天然的包容性。大众文化是一种消费性文化,受众在共享大众文化的过程中很可能扭曲其特有的文化价值,以娱乐而非审美的态度享用大众文化成果。互联网技术使娱乐完全脱离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娱乐不再依赖物质产品,而依赖于一种共同的文化认同,从某种程度上说科技化培养了文化“泛娱乐化”的独立性。 在不断满足受众的消费心理的同时,“泛娱乐化”也消解了众多公共文化的精神内核。经典无人问津,学术也走向通俗化,《老子》、《庄子》等精神产品被戏称为当代的“心灵鸡汤”。因此,新媒体在建构网络公共文化空间时必须尽可能发扬传统文化的精神意义,并将现代文化元素有机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中,避免“泛娱乐化”对公共文化产品“意义”的消解。

(二)文化权利的异化:非理性文化参与行为

当公共文化进入网络空间时就不可避免的陷入网络文化的悖论当中。新媒体技术一方面拓展了公共空间,培养了受众的参与意识,并使其积极主动参与公共文化生活,另一方面又激起了受众的非理性行为,成为受众宣泄的场所,破坏了公共文化空间的和谐性。网络媒体作为一种技术具有浓重的技术性,而其一旦进入社会生活便具有了人文性,这两种性质的相互冲突使网络媒体在建构公共文化空间时,既有效保障了公民享有文化成果的文化权利,又将这种权利异化为文化权力,并无限扩大。网络媒体与生俱来的商业化倾向使其在传播文化时很容易受商业利益的驱使,损害公共利益。这种行为使网络公共空间中主体的价值观受到利益的影响,对自身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产生不良影响,从而诱发非理性文化参与行为的产生。

(三)文化公共领域的扩大化:私人空间的消逝

新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将社会生活空间完全搬到互联网平台,形成了交错复杂的类似李普曼所说的“拟态环境”。网络媒体为满足受众无止境的文化欲望,不断扩大公共领域,使文化成为触手可及的共享资源,这不可避免地模糊了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界限,并侵蚀了私人领域。所以我们现在的时代被称为“失去隐私的新媒体时代”。 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网络平台为广大用户开辟和发展出自由传输、复制、下载作品的新型模式。 无论是图书出版、音乐发行还是电影上映,都依赖于新媒体的传播。新媒体技术使文化资源变得易得,这无形中侵犯了私人权利。2011年众多知名作家声讨百度文库侵犯版权纠纷事件便是互联网冲破私人领域围墙,将公共领域扩大化的表现。因此,网络公共文化空间的建构必须尊重私人领域的存在,在不侵犯私人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拓展其服务空间和服务范围。

(作者系:西南大学新闻传媒学院)

 

注释:

①荣跃明.公共文化的概念、形态和特征[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1年第3期

②万艳林.公共文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发展[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③陈杏.公共文化服务与公共文化空间的探析[J].图书馆杂志,2008年第2期

④阚宁辉.善用新媒体,开拓公共文化服务的新空间[J].中国编辑,2013年第2期

⑤黄艾.公共信息文化服务视角下的城市新媒体[J].新闻知识,2012年第7期

⑥高福安,刘荣,刘亮.网络与通信技术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影响[J].现代传播,2012年第6期

⑦何仓.数字科技让公共文化服务“结网生根”[N].中国产经新闻报,2013年1月23日

⑧高二坡.娱乐还是审美——谈文化的“泛娱乐化”[J].宿州学院学报,2006年12月

⑨邢宏.试析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J].中国编辑,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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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鑫(实习生)、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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