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社会危害
近年来,由于网络推手不断兴起,网络炒作事件层出不穷,社会舆论环境也伴随着网络推手的普遍化而产生分化。网络推手的行为虽然在媒体审判等方面显示了一些积极作用,但由于大部分行为都以经济和商业利益为主要出发点,因此也危害了网络舆论环境和社会的稳定,引发了几下几个方面的不良后果:
3.2.1 危害社会秩序
根据议程设置理论,作为舆论领袖的网络推手在网络上制造热点事件和热点人物,而其中带有误导性甚至是欺诈性的虚假信息所营造的虚拟舆论态势会占用网络传播的资源和空间,对社会风气有所影响。以网络红人“小月月”为例,其丑陋的形象不仅没有让公众趋之若鹜,反而还激发了公众不健康的追捧心理,危害了人们对社会的感知以及整体的社会风气。
其次,网络推手的不合理行为会对社会的文化和经济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网络推手从中谋取的巨大利益促使更多人将这一职业视为快速生财之道,使得网络媒体的正常文化秩序受到更为深刻的冲击和威胁。同时,有些企业甚至雇佣网络推手恶意中伤对手企业,由网络发轫的恶性竞争也冲击了健康的商业竞争秩序。回顾曾经出现的“蒙牛诽谤门”等事件,网络推手在这些事件中变成了“打手”甚至“杀手”,他们制造并传播不实谣言,打击委派企业的对头企业,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也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
3.2.2 加剧信任危机
网络推手的行为首先加剧了公众对于网络舆论的不信任,阻碍了公民参政议政良好趋势的发展。同时,由于网络传播具有匿名性,媒体便成为了网络推手制造虚假新闻的“替罪羊”。目前已有多家媒体已经先后被网络推手们一手制造的虚假新闻蒙蔽,发布了不实的新闻,并遭到了网民的质疑,这也导致了公众对于网络媒体平台和新闻真实性信任度的不断降低。同时,网络推手对于网民对于媒体信任的不断消费和对公众善意的透支最终也会导致公众冷漠度的上升以及日益加重的社会信任危机,对于整个社会心理的健康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四、 网络推手行为规制
4.1 完善立法,以法规范其行为
规范网络推手行为,使其处于可控制的范围,首先需要加强有关方面的立法。目前我国针对网络推手和网络公关的相关法律仍然缺失,《刑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宏观法条中仅有零散提及。不仅如此,追究责任方面也存在困难。法院一般会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罪名量刑,这种较为模糊的量刑方式难免会遇到具体案情与法条难以契合的情形。同时,由于互联网信息的庞杂,在民事诉讼中,受害方起诉时也往往面临取证难的困境(王佳丽,2010)。因此,监管部门应尽快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科学合理地界定网络推手的言论自由和行为规范,通过追究侵权责任保障广大互联网用户的权益,从根本上规制网络推手的行为。
4.2 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行业秩序
除了立法规范网络推手行为,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行业秩序也是网络推手行为规范的重点。
行业监管主要可以从三个层次进行。首先是对于网络推手自身行业的监管,可以借鉴企业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一套网络推手行业规范。同时,抬高网络推手行业准入的门槛,加强行业自律,从而有效地控制较为负面的网络推手行为。由此引申出的互联网行业监管将成为规范网络推手行为的重点。特别是近年来,类似天涯、猫扑等网站早就默认了网络推手这一潜规则的存在,甚至默许网络推手进行相互攻讦等恶言恶语的发酵以增加网站的浏览量。因此,规范这些为网络推手发展提供土壤的网站对于阻断网络推手的恶性发展也是大有裨益的。与此同时,网络推手和互联网宣传途径背后的企业运作规则和商业竞争也需要得到规范。企业若是通过网络推手在网络上造势并恶意中伤与之相竞争的企业,会导致恶性竞争的产生,助长网络推手在网络舆论环境中的负作用。
4.3 提高媒介素养,增强甄别能力
针对容易替网络推手“背黑锅”的新闻媒体,则也需要增强自身的媒介素养,提高对虚假新闻的甄别能力。再以“深圳最美女孩”事件为例,中新网记者对于报道来源和事实的轻信和疏忽是造成虚假新闻流入公众视野的直接原因。特别是在进入自媒体时代的今日,网络媒体高速发展更需要媒体人谨慎对待新闻事件和新闻人物,在报道前尽量通过多渠道取证,时刻以新闻报导的客观公正作为前提,从而粉碎网络推手通过操纵媒体议程设置公众议程的企图。
五、结语
作为近年来互联网上日益兴起的舆论主体,网络推手不断制造了一个又一个舆论热点人物和事件,而这一新兴互联网职业也愈发受到关注。
网络推手以受众和企业需求为基础,借助网络媒介,策划、实施并炒作特定对象,使其成为网络热点事件或人物,通过设置媒体议程以及公众议程从而操纵网络舆论,并从中收获经济利益。而网络推手近年来在网络上一系列不合理行为以及对于言论自由的滥用也造成了侵犯公民权利、危害社会秩序、家具信任危机等一系列危害。
针对网络推手的发展现状,需要多主体、多方面进行合理规制。针对现行相关具体法规的缺失,需要完善立法,以法规范网络推手行为。对于网络推手行业、互联网行业以及商业领域,需要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行业秩序,以促进行业的良性运行。而对于网络舆论另一参与者媒体,则需要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增强对于虚假信息的甄别能力,时刻做到客观公正,以更好地为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网络推手在未来的发展和规制也值得研究和期待。
(作者系: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参考文献:
David H. Weaver(2007). Thoughts on Agenda Setting, Framing, and Priming,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57: 142-147.
Katz, E.(1959), Mass Communication Research and the Study of Popular Culture: An Editorial Note on a Possible Future for This Journal, Studies in Public Communication, 54: 662-704.
Katz, E.,Blumbler J.G.& Gurevitch, M.(1974), Uses and Gratifications Research, Public Opinion Quarterly, 37:509-523.
Lei Guo, Hong Tien Vu, & Maxwell McCombs(2012), An Expanded Perspective on Agenda-Setting Effects. Exploring the third level of agenda setting, Revista de Comunicación, 11:51-68.
McCombs, M. E., & Shaw, D. L. (1972). The agenda-setting function of mass media. Public Opinion Quarterly, 36: 176-187.
McCombs, M. (1997). New frontiers in agenda setting: Agendas of attributes and frames. Mass Comm Review, 24(1&2): 32–52.
McQuail(1984), With the Benefit of Hindsight: Reflections on Uses and Gratifications Research, Critical Studies in Media Communication, 2:177-193.
Palmgreen, P.(1981), Gratification Discrepancies and News Program Choice, Communication Research, 8:451-478.
陆亨(2010),使用与满足:一个标签化的理论,国际新闻界,2:44-49
彭媛、张曼玲(2008),从传播学角度解读网络推手出现的必然性,新闻界,3:16-20
涂怡俊(2011),网络推手的法律规制,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王佳丽(2010),“网络推手”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中国商界,12:359
吴玫、曹乘瑜(2011),网络推手运作揭秘:挑战互联网公共空间[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通过, http://www.gov.cn/flfg/2009-12/26/content_1497435.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08/29/content_271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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