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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变数大,背书需谨慎

张灿灿

2014年12月05日16:38        手机看新闻

刻意诬陷一个人,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有意地为他人担保无罪,坚定地发出“我无条件相信他”的言论,只要表达方式不激进,法律却基本管不着。由此可见,捧与杀,还是前者利于社会和谐。

十月中旬,陈永洲的案子判了,但消息只有几百字,网上评论更是寥寥,没有在舆论漩涡里泛起一点涟漪。对比一年前这一事件引起的微博大战,围绕媒体、公安、企业的各种声音混杂迭起,现在的悄然落棰如同一声闷响,落在各种力量胶着的地方。

法律界人士关注“先抓后审”、“未审先判”的合法性,媒体圈群情激奋,有揭竿而起为陈永洲正名的,有讨论舆论监督中记者担负的责任的。这个舆论场不仅吸引了众多微博散户,聚集了各行各业加V的精英大户,还有数十家媒体步步跟进,每日抛出评论、微博或者跟踪报道。大半个月的媒体焦点,都被这一事件垄断。

在观点争锋的舆论场里,有一个容易遗忘的点:很多人不再顾及自己是谁、代表着谁,就匆忙跳入观点的混战中。陈永洲被警方带走调查时,他所供职的报纸拿出头版的版面“鸣冤”,他的亲朋、同事在微博上讲述他的成长历史、工作经历,以求证明对他的怀疑子虚乌有,证明警方一定会查无所获。

从人情世事角度看,亲人朋友出了些意外,表达一下支持无可厚非。但是顶着官方名号和加V的帽子,再发表一些情绪性的言论,就有失身份了。正如时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被实名举报时,国家能源局新闻办有关负责人向媒体辟谣,声称:“我们正在联系有关网络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正在报案、报警。将采取正式的法律手段处理此事”。这种做法饱受诟病。而陈永洲所属的报纸高调以头版头条发布《请放人》公开信,彰显保护下属的决心。其行为和能源局的做法似乎遵循了一个逻辑:个人犯法,单位担保。

案件后来的走向狠狠地给两个单位一记耳光:刘铁男下马了,陈永洲认罪了。这一切,也让为他们背书的单位沉默了。实现对记者和对官员的权利救济,途径或许不一样。但有一点是必须遵循的:不论是权力部门还是媒体,都不能为个人代言,即便是每日在眼皮下工作的上级或下属。

单位代言也许并不常有,但利用媒体影响力传播自己观点的V们算得上遍地走了。那些可能是善意满满的V们,顶着著名媒体记者或者编辑的帽子,为他们的同事、朋友、同行鸣冤叫屈,引来支持者无数,无形之间引导着舆论方向。理性的探讨暂且不论,不了解真相就发表有倾向性的观点,这种行为似乎在给其所顶的帽子抹黑。

媒体人在微博上应该说什么,怎么说,现在还没有严格的规定。但看到别的国家已经成文的规范,似乎能给我们一些启示。《美联社雇员社交媒体指南》2012年新修订后,规则细致、有针对性。其中规定,下属雇员“对有争议性的公共话题宜谨慎发言,保持中立”,而且“记者转发内容时应慎重,没有评论就转发,容易让人感觉记者赞成转发的内容。应避免不加任何描述性的转发。转发时适当使用介绍性文字、冒号、引号等,帮助区分他人观点”。早在2010年,路透社就在《路透社新闻手册》中增加《网络报道守则》,提出记者在社交媒体上可注明供职路透社,但所发表的观点不代表路透社。同时警示雇员在社交网络上的任何行为都要谨慎,如关注、加好友、转发等。

比起我们加V的记者们观点随手发,美联社和路透社记者的社交媒体动作要保守谨慎得多,透露出“宁可不说,也不能让人抓住把柄”的味道。相信他们在推特上吵架的概率要远低于国内的微博博主吧。

而且即使认真地拿掉头衔,当一些名记用普通网民身份打开局面,靠口碑传播重新吸引十几万甚至上百万、上千万的网友关注,这样的情境下,其实仍然难以摆脱其供职媒体的影子。编辑记者靠实名走红,加不加V,都撇不开工作成绩带来的社会影响力。一句“和供职单位无关”的声明,只是撇开了单位的责任,实际上依然很难限制所发言论的传播速度和影响力。

当然在眼下,媒体人说什么尚未有刚性约束,表达观点依然有很大空间,但现实对所有人来说都一样:真相有危险,舆论变数大,背书需谨慎。(作者为检察日报记者)

来源:《青年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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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谢琳(实习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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