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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游"天價蛋糕引口水仗 票房如何分賬關鍵看合同

2013年03月06日07:03    來源:北京日報    手機看新聞

  華誼兄弟和周星馳正為《西游降魔篇》鬧出“分成門”。

  《西游降魔篇》僅上映15天,票房就突破10億元大關。面對天價票房,巨額收益如何劃分,周星馳的比高集團和華誼兄弟公司打起了口水仗。那麼究竟誰能從這塊天價票房蛋糕中切下最大的一塊呢?

  電影是綜合性作品

  電影作品是著作權法規定的典型作品類型,但它首先不是原始作品。拍攝一部電影要有劇本,這個劇本可能是一部小說,也可能直接就是為拍攝電影而創作的劇本,無論是哪種劇本,拍攝電影首先要從劇本的著作權人處取得改編授權,才能合法地將劇本演繹成電影。

  一部電影拍攝完成,最終與觀眾見面,其中包含了導演對劇本的重新改編、對具體場景的設計和編排,對演員的指導﹔演員對故事情節的理解,在導演的指導下具體神情、動作、語言的表達﹔攝影師在導演的指導下對攝制角度、光線強暗和距離遠近的選擇﹔后期剪輯人員對素材帶的剪輯、整合和特殊光、音效果的加入等。電影在包含這麼多的智力勞動的同時,還包含了諸如音樂、詩歌等獨立的作品。

  電影的內涵很豐富,但並不是說這些為電影創作完成付出汗水的人都是電影的著作權人,都能對電影主張權利。

  電影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

  電影作品是從劇本改編而來的演繹作品,如果把它當作一般的演繹作品來看待,對電影作品的使用就需要經過劇本著作權人和電影著作權人的雙重許可。此外,電影作品的創作凝聚了包括導演、演員、攝影、剪輯、作詞、作曲等各類工作人員的創造性勞動,如果把電影作品看作合作作品,那麼電影作品的使用就需要經過眾多合作作者的共同許可。

  正是基於這種考慮,世界各國版權法普遍規定劇本著作權人在授權電影作品著作權人改編權后,就不能再阻止電影作品著作權人對電影作品包括復制、發行、放映等正常使用,並且將電影作品的整體著作權授予制片者,但保留了其他電影創作參與者署名、獲得報酬和使用電影作品中包含的能夠獨立使用的作品的權利。

  如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電影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制片者一般是電影作品拍攝的投資者和組織者,可能是自然人但絕大多數是電影公司。在電影片頭或者片尾位置,經常會看到署名“制片某某某”,但那一般不是電影作品的制片者,電影作品的制片者在電影字幕中一般以“出品人”的名義出現。 有時出於吸引投資、擴大影響等需要,還會出現“聯合出品”、“榮譽出品”等署名,甚至一些實際制片者並不在電影上署名,確定誰是電影作品的制片者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票房與發行環節密不可分

  一部電影要實現它的經濟價值,就必須和它的消費群體觀眾見面,讓電影在更大的范圍實現傳播。電影公司不可能和影院一個個進行溝通去爭取上映機會,因此發行就成為了不可缺少的環節,這主要由發行公司來負責執行,發行公司是電影公司和院線之間的橋梁。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電影作品的發行主要存在於電影公司和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和院線之間,發行公司將把從電影公司取得的電影拷貝交給院線,院線使用拷貝進行放映。院線如何安排電影放映,一方面取決於電影本身質量的好壞,也與發行公司的能量密不可分,發行是電影能否收回成本、實現收益的重要環節。

  如何分賬關鍵看合同

  比高集團和華誼兄弟公司引發“分成門”的焦點在於雙方對華誼兄弟公司的身份認定不一致。華誼兄弟公司認為自己是《西游降魔篇》的發行公司的同時,還是投資者,確切地說是制片者之一,理應享有作為制片者的相應分成,而比高集團則認為華誼兄弟公司僅是發行公司,僅享有發行公司的權利,不應參與投資者的分成。

  根據《西游降魔篇》的片頭字幕顯示,電影的出品方包括華誼兄弟公司、比高集團、中國電影公司、文化中國公司、威秀電影公司和安樂影片公司。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如無相反証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在電影片頭字幕已經將華誼兄弟公司與比高集團一道列為出品方之一的情況下,如果比高集團未能提供包括合同等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約定的關鍵性証據的話,極可能不足以推翻華誼兄弟公司作為制片者的主張,比高集團或許將陷入出大力、得小錢的尷尬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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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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