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主義新聞史首份報紙經營文獻--傳媒--人民網
人民網>>傳媒>>傳媒專題>>傳媒期刊秀:《新聞界》>>2013年1月上

馬克思主義新聞史首份報紙經營文獻

——《新萊茵報公司章程》

張輝鋒

2013年04月24日14:50    來源:新聞界    手機看新聞

“馬克思主義新聞觀小百科”欄目得到中國人民大學“985工程”新聞傳播研究哲學社會科學創新基地的支持。

《新萊茵報公司章程》(StatutderNeuenRheinischenZeitung-Gesellschaft,以下簡稱《章程》)是馬克思1848-1849年主編的《新萊茵報。民主派機關報》(NeueRheinischeZeitung.OrganderDemokratie)所屬出版公司的章程,該出版公司名為“海•科爾夫公司”。其內容為報紙所屬出版公司的成立及運作的基本規則等。它是馬克思主義新聞傳播史上第一份有關報紙商業化運作方面的文獻,中譯文根據德國《德國工人運動史文集》1970年第4期中的德語原文譯出,收入1982年出版的《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3卷。

《章程》於1848年7月以單張形式隨當天報紙從科隆發送到各地。《章程》出台的具體背景如馬克思署名的《新萊茵報創辦發起書》所稱:《新萊茵報》在各方面都有著取得成功的最好的前景,但是這裡也遇到了經費問題,在辦報初期,如訂戶和廣告的數目還不能保証報社的經營,就必須籌集彌補開支所需之經費。為此就需要3萬塔勒[德國銀幣單位]的資本,其中有一半要留作准備金。這筆資本將由一個股份有限公司籌集。”[1]而為了成立這家公司,才有了該章程。

認股的事情1848年4月啟動,馬克思和恩格斯一開始就准備通過創辦一家股份公司,以集資的方式來來辦《新萊茵報》。4月下旬馬克思在科隆給在家鄉巴門的恩格斯寫信,第一句話就是:親愛的恩格斯:這裡已經有相當多的人認股了,我們很快就能開始了。但是你必須向你的老頭提出要求,……”然而從恩格斯的回信中可以看到,集資很困難。他告訴馬克思:認股的事,在這裡很少希望。……我費了不少唇舌,使用了各種各樣的外交手腕,仍然是不肯定的答復。……從我的老頭那裡根本什麼也弄不到,……他寧願叫我們吃1000顆子彈,也不會送給我們1000塔勒。”[2]

《章程》的作者現在無法確定。該文件收入《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作為附錄,通常要麼是與馬克思恩格斯有密切關系,要麼是馬克思恩格斯參與了該文獻的寫作。目前不能確証馬恩參與了該文獻的寫作,但《章程》是馬克思創辦並主編的報紙所屬公司的《章程》,馬克思主管報紙編務,他應該知道這份文件,並同意其中內容。

《新萊茵報》經營負責人是海爾曼•科爾夫(HermannKorff),普魯士退役下級軍官,沒有管理過媒體﹔他的兩位助理分別是斯蒂凡•瑙特(StephanNaut)和路易•舒爾茨(LouisSchulz)。瑙特負責具體賬目,與法律事務無關,隻有舒爾茨學習過法律,自1837年起在海德堡做執業律師。因而舒爾茨起草《章程》的可能性較大,當然不能就此定論他就是《章程》的作者。

按常理,應是先有章程,再據章程成立公司,再由公司出版報紙,然而,章程》的發布晚於報紙的出版。這主要是因為德國普魯士王國的政治形勢可能發生變化——傳說要頒布關於出版的新法令,報紙編輯部判斷此法令將會給《新萊茵報》的創辦及運作帶來困難,所以報紙提前一個月,即當年6月1日出版,因而導致《章程》的發布晚於報紙的出版。

《章程》共46條,中譯文包括字符數為2840字。從內容上看,可分9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前三條,分別是公司的性質、名稱與地址﹔第二部分為第4-13條,涉及公司成立的資金籌集方式(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籌集資金),規定了股本、股金繳納方式、股東權責等﹔第三部分為第14-20條,規定了公司日常管理層——發行負責人、助理及其權責﹔第四部分為第21-27條,規定了監事會的成立機制、運作機制、權責及監事的權責﹔第五部分為第28-36條,是有關股東大會的召開、決策機制以及權責等﹔第六部分為第37-42條,內容為公司財務運作方面的規定,包括決策時間、收益分配等﹔第七部分為第43、44條,內容為公司破產的條件及其操作程序﹔第八部分為第45條,是《章程》內容修改的條件﹔第九部分為最后一條第46條,為公司與股東之間法律糾紛的解決方式。從內容看,《章程》是一部具有法律及商務領域專業水准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及運作規章。

關於《章程》制定的法律依據,恩格斯在《馬克思和〈新萊茵報〉》一文提到:科倫是萊茵省的中心,而萊茵省經歷過法國革命,通過拿破侖法典領會了現代法的觀念,……”,同文的另一處也提到:而在萊茵河地區實行的則是拿破侖法典”。[3]這裡所說的法典是泛指,即拿破侖統治下於1804-1810年制定的五種法典(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典、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這些法典沿用到法國曾經佔領的德國西部地區。《章程》所依據的應該主要是《法國商法典》。

該《章程》是1848年7月發布,由於報紙的政治傾向,公司已有的股東已完全退出,據恩格斯所言:我們於1848年6月1日開始出時,隻擁有很少的股份資本,其中隻有一小部分付了款﹔並且股東本身也極不可靠。第一號出版后就有一半股東退出了,而到月底竟一個也沒有剩下。”[4]到6月底沒有股東了,而《章程》7月初才發布,所以,此時的《章程》若還被公司承認並發揮作用的方面,是公司的性質、名稱、地址以及發行負責人、助理及其權責等條款,而大部分與股東、股東大會、監事會等有關的條款,因股東、股東大會與監事會實際不存在,因而相關條款不可能運作。

《章程》是馬克思主義新聞傳播史上第一份有關報紙商業化運作方面的文獻,它反映了馬克思恩格斯的報業實踐在商業化運作上是專業的。這也打破了一些認識——有的人因為他們主辦的報紙往往存續時間不長,進而推論他們不關注或不善於報紙的商業化運作,實際上報紙存續時間不長主要是政治原因——或被當局封閉或由於資產階級股東們因政見原因退出,而很多歷史資料表明,他們在其報業實踐中重視並採用商業化運作模式的。《章程》雖然沒有完整地執行過,但其架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馬克思恩格斯報業商業化運作上曾達到過的專業化水平。

張輝鋒,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副教授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89頁.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41-142頁.

[3][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0頁.

分享到: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