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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生態學視角下對弱勢群體惡性案件的報道

袁愛清

2013年05月08日14:45    來源:新聞愛好者    手機看新聞

【摘要】在當前網絡時代下,媒介對弱勢群體惡性案件的報道存在廣泛的博弈。本文從生態學視野出發,辯証地梳理了媒介對弱勢群體惡性案件報道的現狀及類型。同時重點介紹了需要威脅理論、知情沖突理論、社會認同理論、生態因子理論所導致的困境﹔並提出媒介對弱勢群體惡性案件的報道應遵循動量緩沖原則、最小傷害原則、整體平衡原則,這對於改善媒介生態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有重要的理論及現實意義。

【關鍵詞】媒介生態學﹔弱勢群體﹔惡性案件

一、引 言

近年來,有關弱勢群體的惡性案件時有發生,兩年前的南平校園弒童案至最近河南光山縣陳棚村完全小學的砍人事件,不僅受害者為弱者低齡兒童,甚至砍人行凶者也是社會弱勢群體中的一員。正與邪、是與非、對與錯是我們對事件的基本看法,而且這一標簽式的觀點難免會影響人們的行為。法律似乎告訴我們殺人償命這一天經地義的觀點,倫理學家們教導我們如何行為,並討論道德行為上的應該與否,社會學家討論的是行凶所帶來的嚴肅的社會問題,媒介學在職業操守和社會道義的雙重標准下則處於兩難的境地,新聞界一次又一次面臨媒介報道的倫理困境,這樣的一些情形總是讓我們進退維谷、左右為難。綜觀媒介生態環境,因弱勢群體無法擁有足夠的媒介硬件資源,這就勢必造成信息時代的信息富人和信息窮人,這條鴻溝不斷加大勢必會加劇弱勢群體。南平鄭民生砍殺13名學生,毫無疑問,“鄭民生”們是殺人凶手、是劊子手,社會心理學家卻認為他們是“弱勢群體中絕望一族的代表”,我們該如何報道此類事件?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第一道難題。報道既有對無辜受害者的同情,也有對犯罪者的強烈譴責,可他們都是弱勢群體。這個問題困擾了很多傳媒學者。接著媒介面臨第二個困境:要不要報道?秉持結果論的學者認為,媒介的詳細報道卻打開了“潘多拉的盒子”,可能讓具有人格缺陷的人進行模仿並瘋狂報復社會。而持義務論的學者則持反對意見,公眾需要知情權,一旦社會危機信息被掩蓋或弱化,不僅受眾知情權受到損害,而且會導致政府的聲音被誤讀。這些問題在新聞界似乎永遠存在廣泛博弈,而生態學的思想及方法顯得極為重要,生態學家們從整體優化和最小傷害的原則建立動態平衡,這個研究思想卓有成效,規避了媒介報道帶來的風險,同時,提出了促進構建媒介生態平衡的一些可實現原則及途徑。

二、弱勢群體惡性案件媒介報道的現狀

(一)媒介報道的總體現狀。以南平校園弒童案及河南光山縣陳棚村完全小學的砍人事件為例。在事件發生后兩個月內,本文借助網絡對弱勢群體惡性案件媒體報道進行了統計,發現黨報黨刊及央視在南平校園弒童案中報道的總篇數約1690篇(次),新聞約佔85%,評論及其他約佔15%﹔河南光山縣陳棚村完全小學的砍人事件報道數量急劇下降,總篇數約450篇(次),評論及其他約佔36%。對新聞報道的內容進行分析發現,新聞記者對弱勢群體報道時,也有顯著的差異,在南平校園弒童案的報道中,對鄭民生的描述使用極端負性詞語的佔74%,客觀報道不作任何評論的佔10%,對鄭民生成長背景和個人經歷進行分析后懷有同情的約佔16%﹔在河南光山縣陳棚村完全小學砍人事件的媒介報道中,對閔擁軍手持菜刀沖入校園的惡行進行報道的約佔70%,客觀事實報道的約佔13%,表示閔擁軍也值得同情的約佔17%。媒體不僅是社會的傳聲筒,也是大眾的公共講壇。當惡性事件發生后,媒體第一時間傳播消息,是踐行媒體責任的體現,也是受眾的需要。

(二)媒介報道的特點分析。對類似事件的報道,本文認為存在多樣化結構,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一些特點:第一,迎合社會期望型報道。研究表明,媒介有類人屬性,喜歡選取社會期望的行為加以反映的趨向。這種趨向導致媒介從眾傾向,用詞常表現出極端化、情緒化。第二,逆向思維型報道。這是一種求異思維,反其道而思之,對作案細節故意渲染,追求萬眾矚目的畸形成就感。第三,認知失調型報道。認知失調是解釋動機沖突的一個心理學概念,為了消除緊張和不適,會採用相反的兩種策略達到自我適應。類似的弱勢群體惡性事件發生后,輿論界、學術界紛紛提出不同的意見,不斷反思和拷問,似乎所有的建議都有一定的道理,媒介失去自己的主張,繼大肆報道之后紛紛刪除相關消息,傳統媒體甚至發出公告,以體現媒體的社會責任感。第四,懸空型報道。脫離社會現實和基本國情,從社會制度不足、社會體制的弊端、人性的缺陷等方面進行宣傳報道,希望從根本上解決這一社會弊病。

施拉姆認為大眾傳播事業的責任問題,“乃是媒體、政府與大眾三種力量之間的微妙平衡關系。完成傳播方面所必須完成的主要責任在於媒體,基本義務則屬於公眾”[1]。因此,媒介生態失衡傾向的產生,政府、媒體和受眾都要承擔起各自的責任。在新媒體時代,傳媒業面臨重新洗牌構建新的格局,在惡性案件發生后,公眾對媒介有著前所未有的關注和依賴,這是眾多媒體贏得受眾的契機,媒體在滿足受眾需求的同時,客觀適度的報道也呈現出更加多元化的態勢。第一,滿足型報道。從人性論觀點來看,受眾是“趨樂避苦”的,追求新鮮與刺激,追逐另類和娛樂。為此,許多媒體為贏得受眾,常以另類視角甚至不惜捕風捉影,對惡性事件以情景再現的方式詳盡地描述,賺足了受眾的眼球,也使這一系列慘痛的事件具有娛樂化、媚俗化、平庸化色彩,誤導了受眾,也失去了傳媒本身的道德良知,使媒介生態學失去平衡。第二,控制型報道。與此相應的是,媒介對社會危機信息進行掩蓋或弱化,不僅受眾知情權受到損害,而且導致政府聲音被誤讀。從生態學角度來看,公眾處於媒介消費的末端,他們希望了解自己的生存環境,需要知道身邊發生了什麼新聞,及時了解自己所處的生存環境所發生的事情,從而更好地認識環境。第三,偏見型報道。媒介在惡性事件的報道細節及報道方式上站在客觀、公平的對立面,引導受眾產生社會錯覺和偏見。引發媒介偏見的原因既有媒介逐利的本性使然,也有社會刻板印象的思維定式。

三、弱勢群體惡性案件媒介報道困境分析

通過對弱勢群體惡性案件媒介報道的現狀分析,我們發現媒介生態失衡現象廣泛存在,之前並沒有引起重視,直到浙江大學邵培仁教授對媒介生態學進行了大量探討才漸被關注。我們發現有以下四種理論可解釋這種困境產生的緣由。它們分別是需要威脅理論、知情沖突理論、社會認同理論、生態因子理論。其中,前三者是社會心理學研究的成果,而后者是生態學在媒介學的最新研究成果。

(一)需要威脅理論。邵培仁認為,社會是一個有機的結構,個人、群體、媒介及其他社會系統具有相互依賴關系。這種關系表現在媒介對個人及群體的影響,個人及群體為了達到相應的目標,也會積極地對媒介發生關系。[2]因此這就意味著,彼此相互需要,一旦需要受阻或受到潛在的威脅,個體為保護自己免受傷害而採取相應的行動對媒介產生影響。Williams(2009)提出需要威脅理論,該理論指出反射刺激、反省以及退避三個階段。[3]惡性案件發生后,個體對負性刺激具有一種偵察機制,對相關事件進行積極關注,並隨之對惡性案件發生的原因和影響因素進行評估並反省。媒介在諸多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很容易產生錯誤知覺,並且很容易夸大這類群體的破壞性,媒介往往會採取較為偏激的言詞來描述,而事實上,事情並不是人們所想象的這類群體都具有反社會性,因此,媒介會進行積極反省,在這種心態的驅使下,媒介會對此採取退避的態度,甚至也會對這些行凶者抱有同情,認為他們也是“脆弱群體中的一員”。

(二)知情沖突理論。知情沖突理論討論影響媒介事件的報道究竟是人們對這些事件的看法(基本認知)還是社會情緒(情緒)。這個問題我們追根溯源,向與我們歷史久遠的哲學家和倫理學家尋求答案,較具代表性的有休謨和康德。休謨認為,人生而有道,情感是自然發生的,簡言之,情感會影響人類行為。[4]康德則認為,影響人類行為的首要因素是理性判斷,這是人區別於其他低等動物的重要標志,理性判斷經過嚴謹推理形成判斷決策,最終影響人類的行為。[5]這兩個看似截然相反的觀點對后人研究情緒和認知如何影響人類的行為產生重大影響。

具體來說,道德直覺是一種行為的潛在動機,惡性案件發生后,人們對行凶者殘殺幼童有一種本能的憤怒,並匯聚成社會情緒,這是一種人心所向。為此,許多媒體為迎合社會期望常以大篇幅報道惡性案件新聞,通過詳盡的描述和情景再現,還原案件的基本過程。格林沿襲康德的觀點並對此展開批評,情緒在行為中的確有巨大的作用,但人是有思維的高級動物,因此行為不隻依賴情緒。作為社會公器的媒介,更應該審慎地思考、深刻地反思這一行為背后的動因。

(三)社會認同理論。社會認同理論認為,人有趨樂避苦的本能,為維護自己正面的良好形象,常不自覺地按照相應的社會標准進行歸類。因此,當個體行為與社會倫理表現不一致時,會產生社會焦慮感,並採取策略來降低這種焦慮威脅。從心理生態平衡的視野來看,個體都有保持自己原有的認知傾向,當他們所處的環境帶給他們與自己不一樣的認知時,個體或者修改事實或者改變自己與環境保持一致,這是一種動態平衡。根據這一理論,個體可能會對惡性案件的信息視而不見或夸大曲解,使其能夠與自己原有的信息保持一致。[6]與此同時,在惡性案件發生后,人們同時表現出兩種不同的心理力量:一是社會焦慮產生的力量,二是增強社會責任的力量。盡管社會焦慮是一種負性情緒,但經常會導致積極的社會結果。惡性案件發生后,媒介通過譴責行凶者的惡行展現正面的力量,以獲得社會認同,體現社會責任。然而,社會焦慮也可能引發極端的情緒和行為,這顯然和社會責任相悖。

(四)生態因子理論。所謂媒介生態因子理論,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內,“人、媒介、社會、自然”四者之間通過物質交換、能量流動和信息交流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而構成的一個動態平衡的統一整體。[7]媒介生態系統是一個由各因子相互影響的生機勃勃的整體生命系統,媒介在其中起著物質交換、能量流動和信息交流的樞紐,媒介需要對各影響因子進行評估和監測,最終避重就輕取得相應平衡。因此,媒介生態系統是開放的、動態的、平衡的預警系統。本文將媒介生態因子分為外因子和內因子,外因子生態環境包括政治、經濟及文化生態,內因子是指立足媒介自身傳播內容、傳播結構、傳播形態等問題。外生態為媒介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及廣泛的信息資源,媒介應有倡導人文關懷的價值導向的社會責任意識。由於媒介本身具有內在的商業化趨利性傾向,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持內部及外部的生態平衡與協調,既推動社會走向文明和諧,又促使整體效益與社會生態效益共贏共進。

四、弱勢群體惡性案件媒介報道策略分析

生態運動的興起使我們進一步意識到,所有的事物都是相互聯系著的,我們應當同我們的總體環境保持某種和諧。[8]

既然媒介生態學就是為了追求人、媒介、社會、自然四者之間的和諧統一,那麼對於惡性案件來說,應該協調好媒介、政府、受眾的關系。媒介生態學在遵循一定的原則下,這門學科變得成熟,原則也是對實踐進行指導的理論法寶。

(一)動量緩沖原則。動量緩沖是一個物理學的概念,運動物體具有一定的慣性,如果在一定的時間及空間不給予適當的緩沖,消除多余的能量,運動著的物體將會產生自傷或傷及碰撞物的后果。相應的,媒介在惡性案件的報道上,也應遵循動量緩沖原則。具體來說有以下幾方面:首先,在惡性案件報道中,要注意信息的多元化,給受眾一個充分自由的思維空間來進行心理緩沖。為此,媒介報道要注意政府、公眾、專家等多種要素,且各要素之間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相互依賴的一個完整的系統。其次,在媒介報道的導向上要遵循動量緩沖原則,媒介用自己的方式影響社會的發展,塑造健康文明的社會生活。媒介在報道的導向上應以積極向上的態度不斷地引導惡性案件向良性健康的方向發展。在價值引導上要注意保持不斷緩沖,切記要顧及受眾的心理慣性,不可貿然為犯罪嫌疑人說話。當然,反之,眾多媒介在頭版顯著位置以大篇幅圖片報道惡性案件,吸引了公眾眼球,也會造成“洛陽紙貴”之勢,貌似有力地推動了媒介的發展,但對於媒介新聞的普適性和持續性是一種隱性傷害,從整體效益及生態平衡來說,無助於和諧社會人文關懷理念的構建。

(二)最小傷害原則。在惡性案件中,作為媒介,不僅要關注案件本身,更應該關注一些深層次的原因,找出產生這一問題的各種環境因素。當然,這裡主要指的還是社會環境。貧富差距的懸殊、社會保障體制的缺陷、權利訴求自由表達的不暢等是問題的根源。同時還應該關注受眾的心理,因為犯罪分子多數具有人格障礙,性格偏執或近於偏執。他們因為一時不能化解心中的矛盾,便產生報復社會的邪念。所以,要從根本上改變這一現象,除了政府的宏觀調控外,媒介在這些方面的報道也應該有所選擇。媒介應遵循最小傷害原則,可以開辟心理專欄和專版來讓心理失衡者訴說,由專業的心理咨詢師引導或解答,讓同樣受到傷害的人在心理上得到慰藉。引導負性情緒的釋放,還應該提供相關的信息,引導受眾如何去釋放情緒,以及時排解累積的不滿情緒,保証心理的健康,促進社會的穩定。

在惡性案件中,應該注重報道的多元化。例如,在台灣,當小孩受到安全威脅時,他們可以到路邊向貼有愛心標志的商店求救或者向對孩子安全隱患高度關注的“媽媽志工團”求助。媒體既可以對類似這樣的信息給予一定的關注,也可以通過採訪相關的安全專家,提醒政府和教育機構做好防范措施。報道司法機關的處理策略,給潛在的犯罪分子以強烈的震撼。惡性案件的顯著性、震撼性、接近性和重要性等多重新聞價值,是促使媒體工作人員爭相報道這一事件的直接原因。但仔細看這些媒體的報道,卻發現這些新聞大同小異,主要還是從新聞五要素的角度簡單地陳述事件,各大媒體互相轉載、引用,造成媒體的轟動效應。並且傳統媒體和網絡媒體聯動,這種聯動必然形成集中效應和放大效應。在新聞報道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作為媒體,不僅要及時准確地把握具有新聞價值的事實並且以最快的速度傳播給受眾,而且還要避免報道雷同化,力求做到“人無我有,人有我新,人新我變”,充分顯示自己的個性。

(三)整體平衡原則。“高者抑之,下者舉之,有余者損之,不足者與之”,古代孔子提出的“中庸”就是體現的不可過和不可不及的狀態。當然,和諧平衡是相對的,不和諧平衡是絕對的。社會需要和諧平衡,家庭也需要和諧平衡,一個人的身體也需要和諧平衡,一切事物都需要和諧平衡。在惡性案件報道中,如何體現和諧平衡的思想呢?首先,新聞報道應該具有人文關懷。大眾傳媒在報道惡性案件時要有所節制,不應該對犯罪分子的作案過程及現場慘狀進行過度渲染,同時對受害者的隱私還應予以保護。惡性案件的報道是把雙刃劍,因此,對作案動機、作案手段等的報道不宜過於細化。其次,要進行適度調控。適度調控包括在內容和形式上的冷處理,使其始終沿著平衡和諧、良性循環的軌道前進。媒介學的培養理論認為,媒介對大眾價值觀的構建有一個潛移默化的影響。媒介譴責犯罪嫌疑人這種行為的不道德、非人性,讓大家認識到他們是反社會令人不恥的行為,而且必將受到法律嚴懲,對那些有心效仿的人起到震懾作用。在形式上也低調處理,如不要採用大字號、大標題的形式出現在報紙醒目的位置上。最后,要遵循真相原則。媒體報道應在把握真相的基礎上探究事件背后的原因,提供全面深入的事實。並且媒體在報道這些事件時要有鮮明的立場,不能含糊其辭或者混淆是非。需營造一種同仇敵愾的氣氛,在具體的報道中拒絕出現任何為犯罪分子開脫的語言。

[本文為作者主持的2011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網絡傳播語境下弱勢群體的信息表達及引導機制研究”(項目編號:11CXW037)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為浙江大學傳媒與國際文化學院傳播學專業博士生,江西師范大學傳播學院教師)

參考文獻:

[1]施拉姆.大眾傳播生態學[M]//.轉引自張國良.20世紀傳播學經典文本[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

[2]邵培仁.論傳播生態規律與媒介生存策略[J].新聞界,2001(5).

[3]Williams,K.D.Ostracism:A temporal need—threat model. Advances in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 2009,41:275—314.

[4]Cohon,R.Blind ethics:Closing one’s eyes polarizes moral judgments and discourages dishonest behavior.Cognition.2011,118:280—285.

[5]Johnson,R.Kant’s moral philosophy.In Edward N. Zalta(Ed.),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Fall 2010 edition).Retrieved February.2010,22:2011.

[6]羅伯特·杰維斯.國際政治中的知覺及錯誤知覺[M].秦亞青,譯.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3.

[7]邵培仁.論媒介生態系統的構成、規劃與管理[J].浙江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2).

[8]大衛·雷·格裡芬,編.后現代精神[M].成兵,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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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光霞、燕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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