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安機關近日打掉在網上蓄意造謠傳謠、擾亂網絡秩序、非法獲取經濟利益的一個網絡推手公司,網絡紅人“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刑拘。
8月22日,記者就此採訪新聞傳播學和法學等相關領域多位專家,分析造謠傳謠新動向,尋求謠言治理新思路。
警惕網絡造謠組織化,錯誤公關認識需糾正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教授陳力丹表示,“秦火火”這幫人,為了吸引公眾目光,牟取商業利益,置道德於不顧,以坑蒙拐騙的手段經營運作,這樣的做法,垮台是必然的。
“造謠的背后,與他們對公共關系的不准確理解和不規范操作有關。市場上很多類似的互動營銷公司都存在著這樣的問題。”陳力丹表示,公共關系有自己的一套規則和倫理,但社會上很多人對“公關”存在錯誤認識,在不規范的公關操作中,制造謠言等違規違法現象層出不窮。要糾正基於對“公關”錯誤認識上的造謠傳謠,亟須在社會上多傳播“正品”的“公關”內容,對公關行為本身加以規范。
武漢大學信息管理學院教授沈陽認為,從案情看網絡造謠傳謠組織化特點明顯,一方面體現在商業機構的參與,另一方面則是行為、話語策略協調一致,以及與多個網站的聯動。與一般的社交傳播推廣公司不同,造謠傳謠者往往是惡意炒作、觸碰法律底線的。
沈陽表示,在移動互聯網大發展以及微博、各種客戶端勃興的大形勢下,建立和維護健康的網絡環境十分重要,因此,對於網絡上的違法行為,相關部門確有介入必要。不過在言論自由、公民自由表達權利與維護管理網絡環境需要之間,應當找到平衡點。
“仿真謠言”更具迷惑性,網絡大V轉發前謹記責任
陳力丹表示,還需注意網絡謠言出現的新動向,謠言仿造新聞,寫得很具體。謠言也利用了社會心態和社會情緒,比如仇富、對社會不公或腐敗的不滿等,進而加以傳播,造謠者制造這樣的“仿真事實”,就容易吸引注意。
“內容更逼真,細節化,配圖多﹔將不同時期的災難照片混用到最新熱點事件中﹔老謠言不斷被翻出再利用。”沈陽認為,網絡造謠傳謠的這些新動向,值得業內專家和公安機關仔細研究,普通網友也應積極了解以免受騙。
“網絡大謠”背后有其商業土壤,沈陽就此分析說,這類互聯網中的黑暗產業,剛開始造謠傳謠僅僅是吸引關注,稱之為個性化需求階段,當他們嘗到了甜頭之后,商業機構往往會參與進來,大規模、有組織地推廣,即產業化運作階段。
中山大學傳播與設計學院副院長張志安認為,網絡大V的責任更加重大。“他們肩負的是類似媒體的責任,應更審慎發布信息,如果發現自己轉發的是不實信息,更有責任去澄清、去辟謠。”
“辟謠+處理”還需再提速﹔手機新聞客戶端尤其應及時推送熱點謠言辟謠信息
清華大學愛潑斯坦對外傳播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王君超說,謠言多發於信息不透明、輿情較復雜和社會心理波動比較大的時期,而且多附著於敏感的人物和事件。有些謠言盡管無害或者說對自己無害,甚至是以虛假的信息表達美好的願望,但它就像人體內的“腫瘤”一樣,會擠壓正常的人體組織,對健康構成潛在的威脅。惡意制造的謠言危害性就更不用說了,往往會涉及違反社會秩序、侵犯他人的名譽權,構成違法。
沈陽說,防止、遏制謠言是一個系統工程。首先,政務微博、官方微博應該提高發布活躍度,信息公開更加徹底﹔媒體應當加快對於未証實消息的確認速度,便於跟進或辟謠﹔相關應用平台應進行技術革新,例如完善社區管理機制、優化搜索引擎,對於不實信息的關鍵字搜索結果,自動、優先呈現真實信息﹔手機新聞客戶端的推送應注意及時跟進,尤其是推送熱點謠言的辟謠信息﹔強化意見達人信用體系,對於經常發布、轉發不實信息的,在其轉發和搜索等功能上進行一定限制。
陳力丹表示,對待網絡謠言,政府要有區分對待之策。對於涉及重大問題、需要政府辟謠的,有關部門就應盡快有所行動。在辟謠時,要注意拿出真憑實據,有証據才有說服力。否則,反而會導致謠言更大范圍的傳播。
王君超表示,一些網民傳謠、信謠,主要原因在於缺乏媒介素養,不能區分謠言和真實信息。還有一些媒體從業者缺少對謠言和“假新聞”的辨別能力,結果造成一些“低級謠言”的流行。“如果普通網民的媒介素養提高了,在發布或轉發不確定的信息時,如果能夠多問幾個問號,就能有效地減少謠言的傳播﹔如果從自身做起自覺辟謠,則會提高微博的公信力,改善微博的傳播環境。”
王君超呼吁,每個人都要做信息傳播的“智者”,善於識別和拒絕謠言。這樣,謠言就不會跑贏真相,而是會輸在起跑線上。
網絡謠言案件瓦解社會誠信,但卻存在“管理真空”,“治謠”法律需完善
目前針對網絡謠言的專門法律法規有什麼?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永生介紹,專門法律法規很少,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其中第一條到第五條是規定刑事責任的,但沒有確立新的罪名,要確定罪名的話,還是要按照刑法有關規定﹔刑法中直接跟互聯網有關的犯罪隻有針對計算機、以計算機為犯罪對象的,但是以計算機為手段來進行造謠、侵犯他人權利的犯罪基本上沒有涉及。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姚克楓介紹,目前針對網絡傳謠的民事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國家管理層面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各地人大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相關法規和規定。
陳永生介紹,對於網絡上散布謠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分為三種責任:一是民事責任,但這方面很難成功,因為搜集証據特別困難,普通公民無權查找相關信息﹔二是行政責任,即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這方面也不太容易成功,因為目前我國公安機關的工作任務很重,且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沒有權力適用技偵手段,隻有刑偵、網管部門才有,通過常規手段很難調查核實﹔三是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和網絡有關的犯罪管轄是由兩個部門來負責的,一個是網絡安全部門,其主要負責以計算機為犯罪對象的犯罪偵查,無權管理以計算機為手段的犯罪,這一部分隻能是由刑事偵查部門來管,刑偵部門雖有權管理,但這一部分案件屬於較小的案件,重要性在命案、暴力犯罪、嚴重的經濟犯罪之后,所以得不到重視。因而,網絡謠言案件出現“管理真空”。
陳永生特別指出,網絡謠言案件侮辱名人、道德模范,實際上已經造成瓦解社會誠信的危害、摧毀了社會道德基礎,是可以被認定為危害了社會秩序。
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事業務部主任趙運恆認為,現有法律法規尚不能完全適應目前互聯網信息傳播發展迅速、途徑增多、范圍廣泛等特點,存在查証難、打擊力度小、法不責眾等缺陷,離罪刑相一致還有距離。對互聯網信息傳播中的不同認識,也是立法難度大、懲罰力度小的原因之一。
趙運恆表示,對謠言傳播者要分清責任,一般性轉發者不宜大范圍追究責任,對原始造謠者和惡意大肆傳播者,必須追究責任。
《 人民日報 》( 2013年08月23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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