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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記者從事本職工作時違背社會公德之事時有發生。當事人往往以職業的特殊要求為由罔顧社會公德,將專業要求放在高於社會公德的位置上,這是不恰當的,當是又一誤識。那麼,專業要求與職業道德、社會公德之間的關系究竟是怎樣的呢?下面就此進行探討。
新聞專業要求的內涵已如前文所述,此處略述新聞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記者從事採寫工作,他們以此為自己的職業。應當說,這與醫護工作者以醫護工作為職業、教育工作者以教育工作為職業有著類似之處。特定職業,對從業者有著與該職業相適應的道德要求,這就成為職業道德規范。而為確保社會秩序的正常和全社會的穩定,社會成員在道德方面必然有著共同的規范性約定。隻要生活在社會之中,人們就必須共同恪守一系列社會道德,謂之社會公德。
在通常情況下,特定群體必須遵循的具有某種特殊性的職業道德,與社會成員必須共同遵守的社會公德之間並不存在矛盾。這是因為,從事具有某種特殊性職業的人員,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本身就是社會成員。社會的任何一個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天經地義﹔而且他們也完全可以在社會公德所允許的范圍之內,做好自己具有某種特殊性的職業工作。
以新聞報道言之。新聞工作的特殊性大致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記者必須不遺余力地發現新聞線索,尋找具有富含新聞價值的事實,所報道的內容必須具有較高的新聞價值。隻有報道的事實具有較高的新聞價值,受眾的新聞需求才可能得到較大程度的滿足﹔而不具備新聞價值的事實,則不值得報道,即使報道了也不會受到受眾的廣泛關注。二是及時地報道剛剛發生或正在發生的具有新聞價值的事實。及時報道,才可能體現新聞必備的品格,才配叫作新聞。在傳播科技高度發達的當今時代,新聞更是必須追求和凸顯時效性。新聞以此區別於同樣需要秉筆直書的歷史。三是真實地報道具有新聞價值的新聞事實。筆者曾將新聞所要求的真實性概括為“據實報道”“如實報道”。新聞以此區別於同樣強調真實性、同樣是人類社會生活反映的文學。四是用具有新聞價值的事實說話。新聞不僅要用事實說話,而且要用具有新聞價值的事實說話,而不是用抽象的議論代替對事實的報道。
再以新聞評論言之。所評論的現象具有認識價值,才值得據此做成評論,受眾的明理欲望才可能得到滿足。評論及時,才可能具備並體現現實針對性。
以上這些就構成了新聞的特質和新聞工作的特點。在這裡,體現其特點的關鍵詞是:真實、及時、報道(評論)、新聞價值(認識價值)、事實(社會現象)。在以上諸點上,中外新聞工作者共識頗多。新聞傳媒所刊播的新聞事實,必須真實、及時。如果不是事實,或者雖是事實但不具備新聞價值,對於媒體來說都不值得報道﹔如果對事實的報道是失實抑或是虛假的,那麼就欺騙了受眾,敗壞了新聞的名聲。尋找具有新聞價值的事實並及時真實地加以報道,這是記者的天職。
可見,事實的新聞價值對於新聞報道來說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如果對此強調過了頭,則可能會發生偏頗。新聞價值的要素之一,是事實的異常度。它涉及事實的不同尋常之處。事實與通常情況有所不同,就有可能會引起受眾的關注甚至深究。在受眾注意力資源日益成為緊缺資源的今天,報道此類事實是吸引人們眼球的方法之一。如果此類事實體現出正面的性質,如此做法並不為過﹔如果事實具有負面性質,記者對此所作報道毫不顧及社會效果,這就很不恰當了。因此早在2000年,筆者就提出了關於“新聞價值的雙重標准”的觀點,認為新聞價值是記者取舍新聞事實的重要標准但並不是唯一標准。除此之外,應該還有一種標准即社會價值標准,用來衡量對事實進行報道以后對社會有利還是有害。﹝2﹞一味搜異獵奇,是畸形新聞價值觀的體現。循著畸形新聞價值觀進行新聞工作,就可能超越新聞職業道德的底線。
有例為証。2013年7月,韓國一家電視台對本國一男子縱身躍下大橋自殺的全過程進行了直播。從異常度的角度看,此事實不能說沒有新聞價值﹔但全程報道所折射出的有關記者的新聞價值觀,顯然已到了畸形化和極端化的程度。由此引發爭議是必然的,類似事件時有發生。普利策新聞獎獲獎作品《飢餓的蘇丹》,曾引發空前爭議。在我國,類似的例子也並不鮮見。
2005年,福建廈門一攝影記者在暴雨中候拍騎車人跌入被水淹沒的大坑的景象,受到公眾譴責。2010年“7•16”大連新港輸油管道爆炸后的第三天,浙江籍自由攝影師江河來到了事發地。他用334秒時間、68張照片,記錄了兩位消防戰士被油污吞噬的全過程,並將一部分照片在網上加以發布,受到網友質疑。以上諸案例,觸到了同一個問題:新聞專業要求與新聞職業道德、社會公德之間一旦發生矛盾,應當如何處理?
應當說,上述案例中的特定主體都不乏專業精神,在遵從新聞職業道德方面似乎也無可厚非,但是他們都有違社會公德。
筆者認為,道德有不同的層面。在道德的系統結構中,處於上位的是社會公德。這是任何社會成員或者說隻要是社會人都必須恪守的道德,是必須接受的規范和約束。比如說,不能見利忘義、不能損人利己、不能見死不救、不能落井下石等等,都是社會公德所包含的內容。在道德的系統結構中,處於下位的是職業道德。不同的職業(行業),因其性質和特點不同而對道德有著不盡相同的要求。醫生、教師、記者、公務員,職業(行業)不同,與之對應的職業道德各自包含了體現其特點的相應內容。
就專業要求、職業道德與社會公德的關系而言,在多數情況下,前者與后者並不是互相對立、互相排斥的。應該說,遵從社會公德是記者恪守專業要求和職業道德的前提。居於上位的社會公德,對居於下位的各行業的職業道德有著統攝作用。具體到韓國一電視台全程直播某男子躍下大橋自殺的案例,其實,這既不能用新聞專業要求、職業道德來解釋,又明顯違背了社會公德。全程直播這一事件,隻能說明這家電視台及其記者的新聞價值觀出現了嚴重問題:對人的生命的即將毀滅視若無睹,以獵奇的方式追求所謂的新聞價值。這是新聞價值觀的嚴重扭曲。而如此處置該事件,更是與社會公德嚴重背離的。
退一步講,記者(主要是攝影記者或攝像記者),如果面對的是抓拍特別具有新聞價值的畫面與救人於險境之間的兩難選擇,那麼我認為,應當堅持並倡導:不容分說,救人(世間萬物中最寶貴的是人),將恪守社會公德置於首位。沒有什麼比救人、比珍惜人的生命更重要的。此時,居於上位的社會公德尤其應當發揮作用。正如范以錦所說:“當你的採訪與履行社會公德發生矛盾時,必須堅持公德優先的原則。記錄事實是新聞記者的職責所在,但履行這一職責要經得起道義的檢驗。”﹝3﹞
(作者為南京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參考文獻:
﹝1﹞史競男,鄒偉.“看到傳統媒體跟進,我有快感”——與犯罪嫌疑人“秦火火”和“立二拆四”面對面﹝N﹞.文匯報,2013-08-22.
﹝2﹞論新聞價值的雙重標准﹝J﹞.新聞界,2000(4).
﹝3﹞范以錦.職業道德與新聞道德、社會公德孰輕孰重——剖析韓國KBS電視直播自殺事件﹝J﹞.新聞與寫作,2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