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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要求、職業道德、社會公德與記者職業活動

丁柏銓

2013年12月17日13:34    來源:新聞愛好者    手機看新聞

【摘要】記者從事職業活動,受制於新聞專業要求、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一部分記者在理解三者關系方面,或常常發生自我困惑,或其作為令人困惑。困惑背后深層次的原因,是這些記者存在著不容忽視的誤識。媒體及其從業者披露信息和表達意見時,違背新聞專業要求和新聞職業道德的突出表現,主要有:一是不辨真假地傳播網上信息﹔二是不顧及后果地轉發網民的意見﹔三是直接傳播網絡謠言。近年來,記者從事本職工作時違背社會公德之事時有發生。當事人往往以職業的特殊要求為由罔顧社會公德,將專業要求放在高於社會公德的位置上。道德有不同的層面。在道德的系統結構中,社會公德處於上位,新聞職業道德處於下位。記者的職業活動必須接受社會公德的規范和約束。

【關鍵詞】專業要求﹔職業道德﹔社會公德﹔記者﹔制約﹔分析

引言

記者從事職業活動,無疑受制於新聞專業要求、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與新聞專業要求比較接近的概念是新聞專業主義精神。但筆者認為,在本文中,還是用前一個概念更為合適。新聞專業要求,是新聞職業活動對記者提出的相應要求,包括專注於發現新聞線索,想方設法挖掘具有新聞價值的事實,對所要報道的事實進行多源求証、反復核實,排除干擾對事實作真實和客觀的報道,恰到好處地以新聞特有的方式干預社會生活,遵循新聞規律,具備敬業精神,恪盡職守當好社會瞭望哨,等等。除此之外,還要求新聞業務達到專業水准。新聞專業要求,涵括了精神要求和業務要求兩個層面的內容。

職業道德,是特定職業的從業者所應恪守的與該職業相適應的操守,屬道德規范范疇。新聞職業道德,是新聞工作者所應當遵循的與其專業特點相關聯的職業道德,體現了行業的特殊性。比如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採用正當的手段獲取消息源,真實地報道事實和提供信息,為提供重要新聞線索者保密,等等。《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修訂版)就新聞職業道德作出了全面而明確的規定。在新聞領域,專業要求與職業道德是基本一致的,且有著交叉和重合的部分。而在遵從專業要求方面做得出色的記者,在恪守新聞職業道德方面也一定相當自覺和出色。

社會公德,則是全社會成員不分職業、不分界別、不分年齡、不分地域、不分民族,都必須遵守的公共道德。專業要求與職業道德,兩者有一個既各自又共同與社會公德相吻合的問題。

一般而言,有著自己執著追求的記者對專業要求都比較看重,這是理所應當的。當然,情況也並非一概如此。置新聞專業要求於不顧及由此而導致的違背新聞職業道德的現象,不乏其例。而在某些情況下,一部分記者在理解專業要求、職業道德與社會公德的關系方面,或常常產生自我困惑,或其作為令人困惑。困惑背后深層次的原因,是這些記者存在著不容忽視的誤識。

上篇

在自媒體時代,人人手中都握有處於移動狀態的信息接收器和可用於相對自由發聲的“麥克風”。對於公眾而言,他們獲取新聞信息有著多個渠道,新聞傳媒所作傳播只是他們接收信息的一種渠道(當然是十分重要的渠道)。除此之外,社交類媒體是公眾接收信息包括新聞信息的另一個重要渠道。由於眾多的人擁有自媒體,因此這一渠道所提供的新聞信息的量足夠巨大。

自媒體是傳播新聞信息威力巨大的媒介。在傳播新聞信息的過程中,由於自媒體的擁有者往往是事件發生時即在現場的目擊者,佔盡了第一時間、“我在現場”、耳聞目睹等優勢。以新聞時效性和豐富性兩方面而論,傳統媒體及其從業者不是自媒體及其擁有者的對手。人數不佔優勢和傳播內容受到嚴格把關的媒體記者,在以上兩個方面不可能勝過無處不在的“全民記者”﹔但是,他們卻完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取勝——為受眾提供確鑿的、高質量的信息和有採訪深度和思考深度的報道,提供有見地的評論。新聞傳媒與自媒體拼搶時效是必要的,但因此而放棄對新聞真實性的不懈追求,在這一方面降低標准,這與新聞專業要求和職業道德規范是背道而馳的,當是一種誤識。

在自媒體時代,在網絡環境中,眾聲喧嘩是輿論常態。在此情境中,新聞傳媒及記者並不能自己降低要求而隨便發聲、胡亂發聲。媒體發聲問題,很有講究。應該發聲而不發聲,三緘其口,是謂不作為﹔該及時發聲而未及時發聲,這是未及時作為,基本屬於不作為范疇。再就是不負責任地發聲,這是不當作為。不作為所涉的是失職﹔亂作為中的一部分情況,涉嫌違背新聞職業道德。

那麼,媒體及其從業者披露什麼樣的信息和發出什麼樣的聲音,就屬於違背新聞專業要求和新聞職業道德了呢?

其中,大致有如下三種情況:

一是不辨真假地傳播網上信息。不管有沒有傳播虛假或不實新聞信息的主觀故意,記者(編輯)對網上信息不加甄別就進行傳播,這明顯是與新聞專業要求和新聞職業道德規范相違背的。新聞傳媒及記者(編輯)負有傳播真實新聞信息的神聖責任。要確保傳播的是真實的新聞信息,就不能道聽途說,也不能捕風捉影。現在的問題是,一些記者由於調查研究的功課做得不好,就很容易被假象欺騙,然后又借助於自己所掌握的媒體進行再傳播,以假象廣為示人。在此過程的前一階段,某些記者(編輯)是受蒙騙者,受到虛假信息的欺騙和危害﹔在后一階段,他們則又成了虛假信息的傳播者,客觀上幫助首發虛假信息者欺騙了為數不少的受眾。

以前些時候一小女孩為中暑暈倒的環衛女工撐傘事件為例,其實報道此事的媒體及記者是有值得反思之處的。記者如果向當事人之一的環衛女工做一點稍稍有點深度的採訪,或者向另一當事人即小女孩詢問若干個有利於了解事情原委的問題,或許就不至於輕易上當受騙,不至於對虛假的信息進行大范圍傳播。雖然特定媒體及記者不屬於故意違背新聞專業要求和新聞職業道德,但是其行為所造成的客觀效果說明,在遵從新聞專業要求和新聞職業道德方面,特定主體是存在欠缺的。

二是不顧及后果地轉發網民的意見。作為輿情,網民的意見需受到尊重,情緒應得到關注。因為其中有不少是民聲、民心的真實反映,值得予以重視。但是,這不等於某網民怎麼說媒體就可以跟著怎麼說。無論是按新聞專業要求還是新聞職業道德規范,面對網民的意見,記者都必須有相應的積極作為,而不能不由分說地照抄照傳網民存在偏頗的意見。2013年的夏季,對於我國不少地區的人們來說,高溫、久旱、酷暑委實難以忍受。公眾急盼降雨、降溫,心情可以理解。有媒體根據網友的“蕭敬騰近來大部分演唱會那天都會下雨因而是‘雨神’”的說法,作了應和式及注腳式的報道:蕭敬騰7月21日的北京演唱會遇到了60年不遇的大雨,上海開票會也遇到了台風,最近一個多月沒有下雨的南京,在蕭敬騰演唱會那天也下起了雨。這樣的報道顯然是不合適的。巧合就能說明蕭敬騰是“雨神”嗎?人世間果真有所謂的“雨神”嗎?作為大眾傳媒,將蕭敬騰說成“雨神”並進行廣為傳播又有什麼積極意義呢?或許是記者覺得挺“逗”,於是就隨隨便便發聲,然而這有可能對受眾產生誤導,似乎不應是恪守新聞專業要求和新聞職業道德的記者所為。

三是直接傳播網絡謠言。前些時候被揭露出來的“拆二立四”及“秦火火”等人,數度制造網絡謠言,而一些媒體則受其蠱惑並助其傳謠。“拆二立四”在事后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我變本加厲策劃了許多虛假新聞,在看到傳統媒體跟進報道的時候,我甚至會有快感。”﹝1﹞明明面對的是虛假新聞的變本加厲的策劃者,而一些媒體卻以此為信源,很快跟進、照抄照傳、深信不疑,其原因是在遵守專業要求方面打了折扣,與新聞職業道德反其道而行之。明知是謠言卻還加以傳播、自己甘願充當傳謠工具,淪落至此的媒體,在中國大陸恐怕是為數不多的﹔然而願意跟進“拆二立四”及“秦火火”所制造的謠言並進行再傳播的媒體,卻並不是孤例。有關媒體及記者(編輯)在新聞專業要求和新聞職業道德方面的缺失,發人深省。

應該說,現實中不可能存在這樣一種邏輯:幫助傳播了謠言的媒體是嚴格恪守新聞專業要求和新聞職業道德的媒體。同樣也不可能存在如下邏輯:嚴格地恪守新聞專業要求和新聞職業道德的媒體,會自覺不自覺地傳播網絡謠言。責任感與敬業精神是記者抵御網絡謠言的利器。責任感會讓人產生不畏艱苦核實信息的源源不斷的驅動力﹔敬業精神會使特定主體一絲不苟,連一個可疑的細節也不放過。而具有責任感和敬業精神,則是新聞專業要求和新聞職業道德的題中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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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立娟(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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