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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弱”沖突案件的網絡輿情及傳統媒體的理性應對【2】

周  斌

2013年12月17日14:37    來源:新聞愛好者    手機看新聞

三、“強——弱”沖突案件中傳統媒體的理性應對

在一個網絡民意崛起的互聯網時代,以往媒體設置公眾議程的局面發生改變,網絡已經不僅僅是傳統媒體的信息源之一的角色,而且開始為傳統媒體設置媒介議程——它不僅提供信息(真實或虛假的),而且推動傳統媒體持續關注的熱度及報道方向,在聲勢浩大的網絡輿論面前,一貫強勢的傳統媒體逐漸勢弱。

然而,傳統主流媒體仍然應當承擔起引導輿論、監督社會的媒體責任。在“強——弱”沖突案件中,民意的理性表達,仍然離不開傳統媒體的引導。

(一)及時介入,積極引導

現階段,我國社會“強——弱”沖突案件頻發,傳統媒體報道滯后於網絡輿論熱議已經是一個非常普遍而且難以避免的現象。然而如何在滯后報道中做到相對及時的介入、掌握輿論的相對主動權,是傳統主流媒體在此類案件報道中值得關注的課題。

1.建立網絡輿情監測系統。網絡輿情可以理解為在網絡空間裡,公眾對社會生活中各個方面的問題尤其是熱點問題所持的意見、態度和情緒的總和。網絡具有開放性和交互性的特點和優勢,因而成為公眾發表和交流對社會各類問題、現象和事件的態度和意見的重要場所,是民意表達的集散地,也是社會輿情表現最為集中的場所。

輿情監測系統承擔了信息採集、處理和輿情分析等多項功能。比如中國青年報開設了輿情頻道[5],提供自主開發的輿情產品“中青華雲輿情監測系統”。周岩毀容案經網絡曝光后,中青在線運用中青華雲對案件的網絡輿情進行實時監測,統計出每日發文數、最活躍的論壇站點和新聞站點,並完整呈現事件發展的全過程。從2012年2月24日開始,案件在網上以驚人的速度傳播﹔2月27日,關注熱度達到最高峰﹔29日,《中國青年報》刊發人物報道《走近安徽少女周岩》。

目前,網絡輿情監測系統多應用於政府機關,傳統媒體也應當建立網絡輿情監測,把握社會輿情走向,這不僅有利於增強傳統媒體的新聞敏感,也有助於傳統媒體把握時機及時介入,從而理性地引導輿論。

2.報道事實與反映輿情並行不悖。新聞報道應當真實地反映輿情,而不應當對輿情視而不見或扭曲處理。這不僅是傳統媒體引導輿論的基礎,也是傳統媒體樹立媒介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報道事實與反映輿情並行不悖,一方面要求傳統媒體在新聞採寫過程中不能忽視民意,另一方面也要求媒體必須在報道事實的基礎上反映輿情。

2010年11月29日,《南方都市報》刊發群眾來論《我爸是李剛,藥家更囂張》,文章將藥家鑫的身份定性為“富二代”,並聯系杭州飆車案(胡斌案),稱“藥家鑫如此窮凶極惡,是不是也想到可以用錢擺平?”……這樣的報道雖然是激憤的民意的真實表達,但完全脫離了對案件事實的報道,難免有屈從民意甚至煽動民意之嫌。

(二)立足事實,尊重法律

真實是新聞的生命,新聞記者應當遵循新聞報道基本准則,接近核心信息源並多方取証,對任何一方提供的信息都要保持必要的警惕,進行核實。對“強——弱”沖突案件的報道,傳統媒體要及時介入報道,向受眾提供客觀、准確的新聞事實,保障受眾知情權,並引導輿論恢復理性。以鄧玉嬌案為例,在傳統媒體介入前,輿論對鄧玉嬌案的想象建立在“娛樂城”、“異性服務”、民女刺死政府官員這些含糊不清的信息之上。但隨著傳統媒體的介入,其所呈現的豐滿的新聞事實將鄧玉嬌從“烈女”的神壇上拉了下來,甚至招致了輿論討伐,但真實、客觀的報道才是符合新聞職業規范的、對社會負責任的媒體行為。

輿論監督是大眾傳媒的主要功能之一,但輿論監督應當以尊重事實、尊重法律為前提。在對刑事案件的監督過程中,由於公眾的法律意識相對薄弱、專業性不強,因此傳統媒體在提供准確的新聞信息的同時,也需要對部分事實予以解釋。藥家鑫案的辯護律師從一開始就遭到了輿論攻擊,而當他在庭審中提出“激情殺人”的辯護理由時,輿論再一次被激怒,認為一切辯護都是為被告人開脫罪責的借口。“激情殺人”①一詞在藥家鑫案中第一次進入公眾視野,在我國刑法中也並無明確規定。應當說,律師從被告人利益出發提出“激情殺人”的辯護意見是在正當行使其辯護權。可惜傳統媒體在當時只是對律師提出這一辯護理由這一事實作了報道,卻沒有及時作出合理解釋來緩解輿論情緒。直到一年后的哈爾濱殺醫案中,“激情殺人”一詞才再次進入公眾視野,也有媒體在第一時間聯系到藥家鑫案並作出專業解釋。

尊重法律,還要警惕民意審判對司法的干擾。藥家鑫案中,也曾有一些媒體發出警告,不要讓社會輿論“綁架”法律,表現出了成熟媒體應有的社會責任。《新京報》發表評論《藥家鑫案:鼓勵法官獨立判案》,認為“每個人都有權發表意見,不管是道德層面還是法律層面,但有權作出判決的隻會是法官”[6]﹔提出“允許公眾廣泛討論,更鼓勵法官獨立判案”。《光明日報》刊發《媒體,請還司法審判一個獨立空間》,認為“無論是‘保藥’的‘呼吁’,還是‘殺藥’的‘吶喊’,都已經違背了支撐司法公正的一塊基石——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7]《法制日報》分析社會輿論對司法是一把“雙刃劍”,“既能促使法官公正、有序地行使審判權,又可能引導法官緊隨民意,影響其辦案思維”,呼吁法官獨立判斷。[8]

(三)超越個案,反思制度

2009年5月16日,沈陽發生小販刺死城管事件(夏俊峰案),造成兩死一傷。案件由於城管與小販強弱分明的差別而牽系著公眾的敏感神經。2009年11月,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夏俊峰死刑,夏不服遂提起上訴。2011年5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進入死刑復核程序。2011年5月10日,《東方早報》發表文章《“夏俊峰案”倒逼城管制度》,作者沿著夏俊峰的個案悲劇追溯了不長卻復雜的中國城管史,引用中科院教授馮有為的話感嘆“他們都是制度的犧牲品”,如果相關制度不能變革,類似夏俊峰案的悲劇還會在公眾的視野內再度發生。[9]《中國青年報》也將目光投向了城管制度問題,其刊發的《誰給脫?城管套上籠頭》從一部剛剛從死亡線上被拉回來的、可能制約城管制度的《行政強制法(草案)》說起,通過採訪專家解析了制度兩頭——小販與城管——兩個群體的矛盾與悲劇,並聯系國外經驗對中國城市管理問題提出意見,最終寄希望於法律、制度的完善來對房屋拆遷、城管執法等行為進行制約。[10]

(四)平衡報道,構建公共輿論空間

平衡報道,首先體現在新聞報道中要呈現出當事各方的聲音。主流媒體要提供有效與全面的信息,不能隻相信流言與單方信息,這種信息不對稱的現象最終會造成公眾把輿論的想象當作現實。鄧玉嬌案中,各方當事人都相對緘默,隻有鄧玉嬌的辯護律師一直源源不斷地向外界釋放信息。在此情況下,有些媒體完全站在律師一方、將律師所提供的信息與材料作為新聞報道的素材。律師的立場不可能是中立的,這種隻呈現單方信源的報道必然具有傾向性,容易誤導受眾。

平衡報道,其次體現在傳統媒體對民意的塑造。在“強——弱”沖突案件的報道中,傳統媒體更應注意理性表達,避免煽動民意。前文提到,《南方都市報》於2010年11月29日刊發《我爸是李剛,藥家更囂張》一文,此時藥家鑫案剛剛進入公眾視野②,南都作為主流媒體在第一時間對藥貼上“富二代”標簽,難免有煽動民意、將事件引向階層矛盾沖突的發展方向之嫌。

結 語

當前,網絡已經延伸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隨著網民數量的持續增加,網絡已經成為中國社會輿論表達最為活躍的場所,是社會輿情的“晴雨表”。中國社會正處於矛盾頻發的轉型時期,“強——弱”沖突案件極易引燃網絡輿情,從而迅速成為焦點並形成巨大的輿論壓力。在這類事件的新聞傳播活動中,網民已不再受傳統媒體對事件的關注熱度及報道進程的限制,甚至影響事態發展的方向。

在這樣的形勢下,傳統媒體應當認清“強——弱”沖突案件中的網絡輿情特點及其成因,建立和完善網絡輿情監測和分析系統,在社會輿論壓力形成之前或之初及時介入報道,掌握控制網絡輿情的相對主動權,警惕媒體與民意的斷裂,並在堅持尊重事實、尊重法律的原則上,超越個案,反思更為本質的制度性問題。此外,傳統媒體要尊重各方意見的均衡表達,真實、全面地反映輿情,構建理性討論的公共輿論空間,這樣才最終有利於引導輿論走向理性,有利於“強——弱”沖突案件實現正常化解決。

(作者單位:大河報社)

注 釋:

①從概念上講,激情殺人與預謀殺人相對應,是指行為人本無殺人的故意,但在被害人嚴重過錯行為的刺激下,激憤而故意殺人的突發犯罪行為。激情殺人也屬於故意殺人,但其主觀惡性要小於預謀殺人。被害人張妙從被撞到被殺害沒有任何不當或嚴重刺激行為人情緒的行為,藥家鑫的殺人行為不符合“激情殺人”的構成要件,因此律師的辯護理由難以成立。

②藥家鑫案案發於10月20日﹔11月28日才在華商網上首次出現,由於性質惡劣當即引發網友極高關注﹔29日,各大門戶網站均在顯著位置轉載該新聞。

參考文獻:

[1]中青在線.安徽少女毀容事件的輿情分析[EB/OL].http://news.cyol.com/content/2012-03/06/content_5830891.htm.

[2]http://blog.sina.com.cn/s/blog_4548a6580100zzkf.html.

[3]王怡.網絡民意與程序正義[J].新聞周刊,2004(3).

[4]龍志.鄧玉嬌案:一個記者的立場[M]//.南方傳媒研究(19):媒體與民意.南方日報出版社,2009:28.

[5]中青在線輿情頻道.http://yuqing.cyol.com/.

[6]韓浩月.藥家鑫案:鼓勵法官獨立判案[N].新京報,2011-04-02.

[7]肖國忠.媒體,請還司法審判一個獨立空間[N].光明日報,2011-04-07.

[8]劉建國.藥家鑫案,請讓法官獨立判斷[N].法制日報,2011-4-19.

[9]王石川.“夏俊峰案”倒逼城管制度[N].東方早報,2011-05-10.

[10]付雁南.誰給脫?城管套上籠頭[N].中國青年報,201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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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立娟(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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