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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子论文]血腥悲剧事件新闻传播的伦理学辨析

盛夏

2012年11月12日14:29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手机看新闻

摘 要 当前血腥悲剧事件新闻传播中的伦理失范现象主要表现为:追求新闻价值,忽视人道主义关怀;缺失社会责任,忽视新闻报道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以报道真相为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血腥悲剧事件的报道要注意把握两个平衡: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新闻第一原则与人道主义的平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从人道主义出发,避免伦理失范问题。

关键词 新闻伦理 血腥悲剧事件新闻 人道主义 社会责任 隐私权

现实中,突发公共事件与暴力血腥新闻常常能引起“轰动效应”,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在许多血腥悲剧事件以及公共突发事件的新闻采访报道中,一些记者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大众的不满:是新闻重要,还是生命重要?应不应该一遍遍地揭开受害者或其亲友的心灵伤口?

诚然,新闻记者对事件进行及时、全面、公正、客观的报道,有助于公众了解事实真相,但是,在报道这类事件时,记者的采访报道方式和言行极易出现伦理失范问题。什么应该报道?什么不应该报道?记者究竟应该怎样既敬业,又恪守新闻伦理道德呢?结合近几年发生的几个暴力血腥与悲剧事件,本文从伦理学角度,对血腥悲剧事件新闻传播折射出的伦理失范现象进行分析,并阐述新闻媒体应遵循的伦理规范。

一、新闻传播与伦理道德

伦理与道德的关系。伦理是对人的社会关系的应然性认识。伦理规范通过在人类个体与群体生活中指明何为理想的、何为应当的,以及何为不道德的、何为不应当的等等,以此来体现人类的价值取向,从而调节与缓解人类理智与欲望、社会复杂关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1]

伦理往往和道德密不可分,但二者又有一定的区别。首先,伦理的核心是正当,而道德的核心是善;其次,衡量是否符合伦理的尺度是对错,而衡量是否符合道德的尺度是好坏;最后,相对于道德的特殊性而言,伦理更具有普遍性。

新闻传播与伦理。新闻传播是一种传递信息的活动。每个人都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需要与他人进行交流和沟通,需要传递和交换信息。既然传播是作为人类的生命活动形式而存在的,那么,这种活动本身就必然受制于人类的伦理道德观念。[2]所以,新闻传播和伦理是紧密联系的,并相互作用:一方面,伦理规范着新闻传播活动,肯定其中合理的传播行为,同时禁止、调节不合理的传播行为;另一方面,新闻传播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丰富了伦理的内容,扩展了伦理调控的范围。

新闻伦理学发展概况。新闻伦理学诞生于美国。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了记者前所未有的新闻自由,但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滥用新闻自由的现象。美国新闻界认识到了制定行业规范、加强新闻从业者自律的重要性,因而出现了新闻伦理观念。

从普遍意义上讲,新闻传播活动的迅猛发展带来的一系列伦理失范问题和传播立法的滞后性使新闻伦理的研究成为一种必要。新闻伦理学研究主要包括新闻自由和传媒的社会责任、传播侵权和传播内容庸俗化等问题。

二、血腥悲剧事件新闻传播中的伦理失范怪象

每一个血腥悲剧事件的背后,都背负着亲情之恸。记者如何报道这类事件需慎重思考,如果采访时机、采访口吻、报道方式等选择失当,都可能造成新闻报道的伦理失范。

追求新闻价值,忽视人道主义关怀。追求新闻价值是新闻记者的职业要求,但是面对血腥悲剧事件,如果一味追求新闻的轰动性,则很容易陷入伦理失范的困境。

第一,不分时机、不合时宜的提问可能对受访者造成心理伤害。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对创伤事件的相关刺激或受难经历的不断重复,将强行唤起幸存者痛苦的记忆,出现恐惧、紧张、失眠、忧郁的症状,甚至产生自杀、精神疾病等问题。[3]2011年的深圳“杨喜利伤害强奸案”,是多家媒体竞相追逐和大规模报道的一个“热点”。但令人不解的是,媒体的镜头更多地直接指向了受害者。从发布的照片可以看到,一边是受害人的近乎崩溃,蒙着脸把自己裹进了被单,她的丈夫在旁边痛哭流涕;另一边则是各家媒体争先恐后地伸着麦克风逼问受害人事发经过。这种不顾受害者感受的采访被称为“媒体暴力”,会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第二,惨烈画面可能加剧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痛苦。与文字相比,图片和视频的视觉冲击力和说服力更强,也更容易侵扰那些刚刚经历创伤的人。佛山“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在小悦悦生死未卜之际,竟然有媒体在其父母面前播放了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小悦悦被碾压的录像,使其父母情绪崩溃。媒体公布这些画面不仅没有考虑被拍摄者的尊严与隐私,没有体现出对生命的关怀,更没有考虑观看者的感受。[4]

缺失社会责任,忽视报道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新闻媒体要对其传播的信息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是,在现实的新闻传播活动中,存在着新闻记者缺失社会责任的现象,“在传媒利益的驱动下,一些记者变成了单纯猎取异常事实的猎手,而不再具有人性和良知。”[5]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第一,新闻炒作。新闻炒作是指新闻机构、商业机构或某些自由撰稿人为了吸引受众的注意力,有意虚构新闻事件,或故意把某些不具有新闻价值、新闻价值不大的事件加以夸大,在媒体上进行密集报道的行为。在报道血腥悲剧事件时,时常出现新闻炒作,一些新闻媒体不惜夸大渲染新闻事实,采用容易引起歧义的标题和版式,以获得轰动效应、扩大其销量和影响。这种行为混淆了公众视听,有悖于新闻伦理和社会道德。如2010年富士康的连续跳楼自杀事件,与媒体大肆报道的渲染和诱导有一定关联,[6]“七连跳”、“十连跳”等报道,也引发某些公众舆论对媒体报道的质疑。在当今网络时代,新闻媒体对这类恶性案件的过度渲染,还有可能引发极具破坏力的群体性事件。

第二,细节化描写或公开惨烈画面。新闻媒体缺乏社会责任感还表现在一些媒体对暴力血腥事件的细节化描写,甚至公开传播血腥恐怖的现场画面或死者照片。一方面“这些画面吸引了公众的眼球,刺激着受众的神经,人为地制造着世界非常不安全和到处存在恐怖的印象。”[7]容易造成受众的心理恐慌,尤其对青少年而言,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另一方面,细节化描写有诱发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可能。2010年,福建南平的弑童血案在媒体报道之后不到50天的时间里,在其他地域又接连发生5起“校园惨案”,致使报道事件的媒体陷入了争议的漩涡。虽然对“媒体暴力”是否引发了“现实暴力”仍存在争议,但媒体报道产生的负面“示范效应”,[8]值得深省。

以报道真相为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权即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权利,其核心是对自己的隐私依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9]具体来说,公民对无关公众利益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和个人空间有权保密。但在血腥悲剧事件的新闻报道中,受媒体利益的驱动或单纯追求“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时常出现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

第一,媒体随意猜测犯罪动机,泄露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2010年,西安大学生药家鑫驾车肇事并持刀杀害一名女子,引起社会的一片哗然。一些媒体开始猜测药的行为背后的“隐情”,将其家庭情况公布于众,给药家鑫的家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第二,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传播其形象。一些受害人或其家属可能并不愿意把自己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形象公之于众,但是有些新闻记者在受访者失去抵抗能力的情况下对其拍摄,并且没有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便将所得资料进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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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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