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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子论文]血腥悲剧事件新闻传播的伦理学辨析【2】

盛夏

2012年11月12日14:29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手机看新闻

三、血腥悲剧事件新闻传播应遵循的伦理规范

对于媒体而言,“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固然应当坚守。但从公众的角度来讲,全面、公正、客观地报道事实真相才是“以公众利益为重”。“如果把记者的敬业爱岗等素养仅仅理解为准确及时地传递新闻事实,那就把这个职业完全等同于一种专业工具,而忽略了其职业在社会中更加关键和重要的核心价值内涵:维护良好的社会价值观。”[10]由于血腥悲剧事件往往和死亡、伤害、悲伤、同情等关乎伦理的词汇联系在一起,在对这类事件进行报道时,一定要把握好分寸。“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真实性原则并不是一般科学认识活动中的“求真原则”,它不仅仅要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且还必须回答“应该如何”的问题。”[11]从而使受众从悲剧中感受到的不只是血腥暴力,激起的也不仅是感官的刺激,而更多的是理性的思考。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在报道血腥悲剧事件时,满足受众的知情权绝不能成为新闻媒体侵犯个人隐私的借口。这是因为,公民对自己的隐私具有隐瞒权、利用权、支配权和维护权,新闻自由和满足知情权均不能成为“偷窃”公民隐私的“通行证”。从本质上来讲,一些新闻媒体是借满足受众知情权之由,实际上在行满足和实现其自身利益之实。

寻求血腥悲剧事件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给予当事各方同等表达意见的机会。[12]这是新闻真实性原则的延伸,也是满足受众知情权的需要。在血腥悲剧事件报道中,出于同情或怜悯,记者容易只允许受害方表达自己的诉求,而往往无视被控方合理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这是与公正性原则相驳的。当然,这种公平还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被曝光,那么记者就不应该逼迫其接受采访,或者随意曝光其个人信息。

第二,政府有关部门不能以保护隐私权为借口,逃避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对公共事件的监督。公众对公共事件具有知情权,政府有关部门不能因为血腥悲剧事件或公共突发事件的报道会对其形象造成负面影响而掩盖真相。同样地,新闻媒体也不能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侵犯报道对象的个人隐私。

第三,不能以“先拍再编”为借口侵犯公民隐私。由于血腥悲剧事件的现场画面常常具有惨烈性,所以,摄像、摄影记者要慎重考虑什么画面应该记录,什么画面不应该记录。一些记者认为,他们的职责就是如实记录,而是否使用应该由编辑决定。但是,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卫星直播和高速传输技术让拍摄和播出实现了同步,所以新闻记者要重视自己担当的社会责任,避免造成不应有的负面效应。

第四,新闻传播应从传播思维、价值取向、报道手法、文本呈现、落实监督等方面改进。[13]“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是从业人员对其自身的控制。以自律求自由,可以为传媒赢得较多的有弹性的活动空间。为了避免较多的他律,就需要更多的自律。”[14]媒体在及时、客观报道恶性案件的时候,不要过度地渲染和炒作,以免细节的报道或比较血腥场面的报道,刺激少数人本来已经就变态的心理,起到示范或诱发的作用。[15]

新闻第一原则与人道主义的平衡。对于新闻媒体来讲,获取最具价值的新闻素材是其追求。但是,血腥悲剧事件具有其特殊性,容易使新闻记者陷入伦理批判中。南非白人自由摄影师凯文?卡特的故事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他因拍摄《饥饿的苏丹》获得了1994年美国普利策“特写性新闻摄影”新闻奖,但他在获奖三个月后便选择了自杀。广为流传的说法是因为内疚而轻生,是摄影记者追求精彩镜头与社会道德之间尖锐冲突的结果。卡特拍下了一张传世之作,可是也被认为一味拍摄而没有施救随时可能被秃鹰猎食的女孩而受到猛烈批评,有人称他为“在场的另一只秃鹰”。[16]所以,记者在报道血腥悲剧新闻时,应当把握好新闻第一原则与人道主义的平衡。对于新闻从业人员,笔者认为,首先当从人道主义出发,避免伦理失范问题。具体来讲,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最小伤害原则。指对待报道对象要公正、尊重,甚至寄予同情。它要求:“同情可能因为报道而受到伤害的人”;“谨慎地使用陷入悲痛和失去理智的人的照片和采访;只在公众利益迫切需要时才侵入他人的私生活;品味高尚,不迎合无休止的好奇心等。”[17]值得注意的是,在血腥悲剧事件新闻传播中,记者不仅应当保护受害者及其家属,减少新闻报道可能对其造成的伤害,还应当给予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必要的人道主义关怀。

第二,仁爱原则。对于记者而言就是要有社会责任感和人文关怀,不能把受访者当作实现自身价值和新闻媒体利益的工具。在报道血腥悲剧事件时,有的新闻媒体以牺牲当事人的利益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认为这是对其受众负责的表现。但是,受众也不是看客,而是独立的具有尊严的传播对象。他们会从伦理的视角考量新闻媒体的行为,当发现报道不符合伦理道德时,也会对媒体产生质疑。所以,对类似富士康“十连跳”这样的悲剧,要多些关怀,少些围观。

第三,保护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都未完全,是最容易受到新闻影响的群体之一。记者需要谨慎地处理血腥悲剧新闻中对未成年人的采访和报道。首先,要从伦理的角度考虑是否应当对其进行采访;其次,即使必须对其进行采访,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强迫其接受采访。要时刻注意受访者的情绪变化,注意语气和措辞,善用肢体语言等。另外,暴力镜头对青少年有暗示作用,长期耳濡目染后,比较容易在类似的生活情境中表现出攻击行为,这需要引起媒体的足够重视。[18]

四、结语

血腥悲剧事件是新闻报道中的敏感部分,十分容易触及伦理道德问题,比如忽视人道主义关怀、忽视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和侵犯公民隐私等等。因此,传媒需要有自行调节、自我制约的机制,传媒的发展才可能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19]对血腥悲剧事件进行报道时,记者务必要慎重,秉持对公民个人的尊重,保护公民隐私,尽量减小新闻报道的负面作用,使新闻传播符合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作者系重庆大学文学与新闻传媒学院学生)

参考文献

[1]钟瑛:《网络传播伦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

[2][9][12]邓名瑛:《传播与伦理——大众传播中的伦理问题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第64页、第41页

[3]杜骏飞,周海燕,袁光锋等:《公开时刻汶川地震的传播学遗产》,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4页

[4][7][18][19]陈力丹,李跃群:《如何处理新闻中的血腥、灾难、痛苦画面——传媒图像伦理规范初探》,《新闻记者》,2007年,第2期

[5][14]陈力丹:《健全有效的传媒自律机制》,《新闻界》,2003年,第6期

[6][8][13]范红霞:《解释建构变迁反思:危机中的风险传播与媒体使命——“突发公众事件新闻报道与大众传媒社会责任”研讨会综述》,《当代传播》,2010年,第5期

[10]鞠健夫:《从媒体伦理行为看新闻伦理》,《传媒观察》,2002年,第4期

[11]胡华涛:《新闻真实性原则的伦理悖论——以5.12汶川大地震新闻采访失范现象为例》,《传媒观察》,2009年,第5期

[15]张学平:《加强未成年人自身安全防护》,http://www.beijing.gov.cn/zbft/rdft/t1113206.htm

[16]展江:《新闻职业伦理四大争议问题评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美]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马克?法克勒,金?B?罗特佐尔等著,蔡文美,张晓辉,梁岩等译:《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5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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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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