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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囧》摊上大事儿被告侵权 徐峥与片方齐噤声

2013年03月04日07:42    来源:京华时报    手机看新闻

徐峥昨天在京出席活动。媒体问及《泰囧》一事,他表示不便回应。 本报记者任峰涛摄

由光线影业出品、徐峥执导的《人再囧途之泰囧》(以下简称《泰囧》)在内地以12.66亿的票房成为最赚钱的华语电影。3月2日,《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侵权”罪名将《泰囧》告上法院。此案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徐峥接受采访时表示暂不回应。

3月2日,《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在京举办发布会,宣布将正式以“侵权”罪名起诉参与《泰囧》制作的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同为出品方的黄渤工作室不在被告之列。

华旗的诉讼主要集中在三点。第一,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升级版、第二部、续集等,使观众误认为是《人在囧途》原出品人、原班人马精心打造并奉献的又一部力作。第二,被告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第三,将《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两部电影进行的比较对比中清晰地发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被告的剽窃行为构成侵权。

记者致电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对此事不会做出回应。

针对《人在囧途》片方的起诉,徐峥昨天出席某活动时回应说:“我刚从国外度假回来,所以还不是很了解这件事。既然此事已经上升到案件的程度了,那我就不能乱回应了。”他称,以后该回应的时候他会站出来进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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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面临3项处罚

著作权法专家、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原告的诉点来看,如果举出的证据足够,那么根据前两点,《泰囧》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第三点则是违反了著作权法,“要看双方能否出示有关的证据,证据能不能说明情节的相似性及其严重程度。”

陶鑫良说,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创意,一般而言,如果《泰囧》里面大段大段地引用了《人在囧途》里的原有台词,或者文字表达和剧情完全相同,这一种情况是肯定构成侵权行为的,“如果仅仅是情节方面有所类似,没有达到雷同的程度,可能就无法构成侵权。这个判定还是要针对相应事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陶鑫良表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权,都将面临三点处罚:1.停止相应行为、消除影响;2.赔偿应有的损失;3.必要时进行赔礼道歉。而赔偿的标准,应以原告为消除不良影响所支付的相应费用,或者是被告因为不正当行为而获取的利润,“一般可由法院做出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但还要看具体的情况。”

有网友称,华旗这次索赔的金额高达1亿元,但这一数字并未获双方证实。陶鑫良说,截至目前中国还没有赔偿金额如此之高的侵权案件。(记者聂宽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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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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