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当前网络时代下,媒介对弱势群体恶性案件的报道存在广泛的博弈。本文从生态学视野出发,辩证地梳理了媒介对弱势群体恶性案件报道的现状及类型。同时重点介绍了需要威胁理论、知情冲突理论、社会认同理论、生态因子理论所导致的困境;并提出媒介对弱势群体恶性案件的报道应遵循动量缓冲原则、最小伤害原则、整体平衡原则,这对于改善媒介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媒介生态学;弱势群体;恶性案件
一、引 言
近年来,有关弱势群体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两年前的南平校园弑童案至最近河南光山县陈棚村完全小学的砍人事件,不仅受害者为弱者低龄儿童,甚至砍人行凶者也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一员。正与邪、是与非、对与错是我们对事件的基本看法,而且这一标签式的观点难免会影响人们的行为。法律似乎告诉我们杀人偿命这一天经地义的观点,伦理学家们教导我们如何行为,并讨论道德行为上的应该与否,社会学家讨论的是行凶所带来的严肃的社会问题,媒介学在职业操守和社会道义的双重标准下则处于两难的境地,新闻界一次又一次面临媒介报道的伦理困境,这样的一些情形总是让我们进退维谷、左右为难。综观媒介生态环境,因弱势群体无法拥有足够的媒介硬件资源,这就势必造成信息时代的信息富人和信息穷人,这条鸿沟不断加大势必会加剧弱势群体。南平郑民生砍杀13名学生,毫无疑问,“郑民生”们是杀人凶手、是刽子手,社会心理学家却认为他们是“弱势群体中绝望一族的代表”,我们该如何报道此类事件?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第一道难题。报道既有对无辜受害者的同情,也有对犯罪者的强烈谴责,可他们都是弱势群体。这个问题困扰了很多传媒学者。接着媒介面临第二个困境:要不要报道?秉持结果论的学者认为,媒介的详细报道却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可能让具有人格缺陷的人进行模仿并疯狂报复社会。而持义务论的学者则持反对意见,公众需要知情权,一旦社会危机信息被掩盖或弱化,不仅受众知情权受到损害,而且会导致政府的声音被误读。这些问题在新闻界似乎永远存在广泛博弈,而生态学的思想及方法显得极为重要,生态学家们从整体优化和最小伤害的原则建立动态平衡,这个研究思想卓有成效,规避了媒介报道带来的风险,同时,提出了促进构建媒介生态平衡的一些可实现原则及途径。
二、弱势群体恶性案件媒介报道的现状
(一)媒介报道的总体现状。以南平校园弑童案及河南光山县陈棚村完全小学的砍人事件为例。在事件发生后两个月内,本文借助网络对弱势群体恶性案件媒体报道进行了统计,发现党报党刊及央视在南平校园弑童案中报道的总篇数约1690篇(次),新闻约占85%,评论及其他约占15%;河南光山县陈棚村完全小学的砍人事件报道数量急剧下降,总篇数约450篇(次),评论及其他约占36%。对新闻报道的内容进行分析发现,新闻记者对弱势群体报道时,也有显著的差异,在南平校园弑童案的报道中,对郑民生的描述使用极端负性词语的占74%,客观报道不作任何评论的占10%,对郑民生成长背景和个人经历进行分析后怀有同情的约占16%;在河南光山县陈棚村完全小学砍人事件的媒介报道中,对闵拥军手持菜刀冲入校园的恶行进行报道的约占70%,客观事实报道的约占13%,表示闵拥军也值得同情的约占17%。媒体不仅是社会的传声筒,也是大众的公共讲坛。当恶性事件发生后,媒体第一时间传播消息,是践行媒体责任的体现,也是受众的需要。
(二)媒介报道的特点分析。对类似事件的报道,本文认为存在多样化结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迎合社会期望型报道。研究表明,媒介有类人属性,喜欢选取社会期望的行为加以反映的趋向。这种趋向导致媒介从众倾向,用词常表现出极端化、情绪化。第二,逆向思维型报道。这是一种求异思维,反其道而思之,对作案细节故意渲染,追求万众瞩目的畸形成就感。第三,认知失调型报道。认知失调是解释动机冲突的一个心理学概念,为了消除紧张和不适,会采用相反的两种策略达到自我适应。类似的弱势群体恶性事件发生后,舆论界、学术界纷纷提出不同的意见,不断反思和拷问,似乎所有的建议都有一定的道理,媒介失去自己的主张,继大肆报道之后纷纷删除相关消息,传统媒体甚至发出公告,以体现媒体的社会责任感。第四,悬空型报道。脱离社会现实和基本国情,从社会制度不足、社会体制的弊端、人性的缺陷等方面进行宣传报道,希望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社会弊病。
施拉姆认为大众传播事业的责任问题,“乃是媒体、政府与大众三种力量之间的微妙平衡关系。完成传播方面所必须完成的主要责任在于媒体,基本义务则属于公众”[1]。因此,媒介生态失衡倾向的产生,政府、媒体和受众都要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在新媒体时代,传媒业面临重新洗牌构建新的格局,在恶性案件发生后,公众对媒介有着前所未有的关注和依赖,这是众多媒体赢得受众的契机,媒体在满足受众需求的同时,客观适度的报道也呈现出更加多元化的态势。第一,满足型报道。从人性论观点来看,受众是“趋乐避苦”的,追求新鲜与刺激,追逐另类和娱乐。为此,许多媒体为赢得受众,常以另类视角甚至不惜捕风捉影,对恶性事件以情景再现的方式详尽地描述,赚足了受众的眼球,也使这一系列惨痛的事件具有娱乐化、媚俗化、平庸化色彩,误导了受众,也失去了传媒本身的道德良知,使媒介生态学失去平衡。第二,控制型报道。与此相应的是,媒介对社会危机信息进行掩盖或弱化,不仅受众知情权受到损害,而且导致政府声音被误读。从生态学角度来看,公众处于媒介消费的末端,他们希望了解自己的生存环境,需要知道身边发生了什么新闻,及时了解自己所处的生存环境所发生的事情,从而更好地认识环境。第三,偏见型报道。媒介在恶性事件的报道细节及报道方式上站在客观、公平的对立面,引导受众产生社会错觉和偏见。引发媒介偏见的原因既有媒介逐利的本性使然,也有社会刻板印象的思维定式。
三、弱势群体恶性案件媒介报道困境分析
通过对弱势群体恶性案件媒介报道的现状分析,我们发现媒介生态失衡现象广泛存在,之前并没有引起重视,直到浙江大学邵培仁教授对媒介生态学进行了大量探讨才渐被关注。我们发现有以下四种理论可解释这种困境产生的缘由。它们分别是需要威胁理论、知情冲突理论、社会认同理论、生态因子理论。其中,前三者是社会心理学研究的成果,而后者是生态学在媒介学的最新研究成果。
(一)需要威胁理论。邵培仁认为,社会是一个有机的结构,个人、群体、媒介及其他社会系统具有相互依赖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媒介对个人及群体的影响,个人及群体为了达到相应的目标,也会积极地对媒介发生关系。[2]因此这就意味着,彼此相互需要,一旦需要受阻或受到潜在的威胁,个体为保护自己免受伤害而采取相应的行动对媒介产生影响。Williams(2009)提出需要威胁理论,该理论指出反射刺激、反省以及退避三个阶段。[3]恶性案件发生后,个体对负性刺激具有一种侦察机制,对相关事件进行积极关注,并随之对恶性案件发生的原因和影响因素进行评估并反省。媒介在诸多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错误知觉,并且很容易夸大这类群体的破坏性,媒介往往会采取较为偏激的言词来描述,而事实上,事情并不是人们所想象的这类群体都具有反社会性,因此,媒介会进行积极反省,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媒介会对此采取退避的态度,甚至也会对这些行凶者抱有同情,认为他们也是“脆弱群体中的一员”。
(二)知情冲突理论。知情冲突理论讨论影响媒介事件的报道究竟是人们对这些事件的看法(基本认知)还是社会情绪(情绪)。这个问题我们追根溯源,向与我们历史久远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寻求答案,较具代表性的有休谟和康德。休谟认为,人生而有道,情感是自然发生的,简言之,情感会影响人类行为。[4]康德则认为,影响人类行为的首要因素是理性判断,这是人区别于其他低等动物的重要标志,理性判断经过严谨推理形成判断决策,最终影响人类的行为。[5]这两个看似截然相反的观点对后人研究情绪和认知如何影响人类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具体来说,道德直觉是一种行为的潜在动机,恶性案件发生后,人们对行凶者残杀幼童有一种本能的愤怒,并汇聚成社会情绪,这是一种人心所向。为此,许多媒体为迎合社会期望常以大篇幅报道恶性案件新闻,通过详尽的描述和情景再现,还原案件的基本过程。格林沿袭康德的观点并对此展开批评,情绪在行为中的确有巨大的作用,但人是有思维的高级动物,因此行为不只依赖情绪。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介,更应该审慎地思考、深刻地反思这一行为背后的动因。
(三)社会认同理论。社会认同理论认为,人有趋乐避苦的本能,为维护自己正面的良好形象,常不自觉地按照相应的社会标准进行归类。因此,当个体行为与社会伦理表现不一致时,会产生社会焦虑感,并采取策略来降低这种焦虑威胁。从心理生态平衡的视野来看,个体都有保持自己原有的认知倾向,当他们所处的环境带给他们与自己不一样的认知时,个体或者修改事实或者改变自己与环境保持一致,这是一种动态平衡。根据这一理论,个体可能会对恶性案件的信息视而不见或夸大曲解,使其能够与自己原有的信息保持一致。[6]与此同时,在恶性案件发生后,人们同时表现出两种不同的心理力量:一是社会焦虑产生的力量,二是增强社会责任的力量。尽管社会焦虑是一种负性情绪,但经常会导致积极的社会结果。恶性案件发生后,媒介通过谴责行凶者的恶行展现正面的力量,以获得社会认同,体现社会责任。然而,社会焦虑也可能引发极端的情绪和行为,这显然和社会责任相悖。
(四)生态因子理论。所谓媒介生态因子理论,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人、媒介、社会、自然”四者之间通过物质交换、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流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而构成的一个动态平衡的统一整体。[7]媒介生态系统是一个由各因子相互影响的生机勃勃的整体生命系统,媒介在其中起着物质交换、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流的枢纽,媒介需要对各影响因子进行评估和监测,最终避重就轻取得相应平衡。因此,媒介生态系统是开放的、动态的、平衡的预警系统。本文将媒介生态因子分为外因子和内因子,外因子生态环境包括政治、经济及文化生态,内因子是指立足媒介自身传播内容、传播结构、传播形态等问题。外生态为媒介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及广泛的信息资源,媒介应有倡导人文关怀的价值导向的社会责任意识。由于媒介本身具有内在的商业化趋利性倾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内部及外部的生态平衡与协调,既推动社会走向文明和谐,又促使整体效益与社会生态效益共赢共进。
四、弱势群体恶性案件媒介报道策略分析
生态运动的兴起使我们进一步意识到,所有的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着的,我们应当同我们的总体环境保持某种和谐。[8]
既然媒介生态学就是为了追求人、媒介、社会、自然四者之间的和谐统一,那么对于恶性案件来说,应该协调好媒介、政府、受众的关系。媒介生态学在遵循一定的原则下,这门学科变得成熟,原则也是对实践进行指导的理论法宝。
(一)动量缓冲原则。动量缓冲是一个物理学的概念,运动物体具有一定的惯性,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及空间不给予适当的缓冲,消除多余的能量,运动着的物体将会产生自伤或伤及碰撞物的后果。相应的,媒介在恶性案件的报道上,也应遵循动量缓冲原则。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在恶性案件报道中,要注意信息的多元化,给受众一个充分自由的思维空间来进行心理缓冲。为此,媒介报道要注意政府、公众、专家等多种要素,且各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一个完整的系统。其次,在媒介报道的导向上要遵循动量缓冲原则,媒介用自己的方式影响社会的发展,塑造健康文明的社会生活。媒介在报道的导向上应以积极向上的态度不断地引导恶性案件向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在价值引导上要注意保持不断缓冲,切记要顾及受众的心理惯性,不可贸然为犯罪嫌疑人说话。当然,反之,众多媒介在头版显著位置以大篇幅图片报道恶性案件,吸引了公众眼球,也会造成“洛阳纸贵”之势,貌似有力地推动了媒介的发展,但对于媒介新闻的普适性和持续性是一种隐性伤害,从整体效益及生态平衡来说,无助于和谐社会人文关怀理念的构建。
(二)最小伤害原则。在恶性案件中,作为媒介,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更应该关注一些深层次的原因,找出产生这一问题的各种环境因素。当然,这里主要指的还是社会环境。贫富差距的悬殊、社会保障体制的缺陷、权利诉求自由表达的不畅等是问题的根源。同时还应该关注受众的心理,因为犯罪分子多数具有人格障碍,性格偏执或近于偏执。他们因为一时不能化解心中的矛盾,便产生报复社会的邪念。所以,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象,除了政府的宏观调控外,媒介在这些方面的报道也应该有所选择。媒介应遵循最小伤害原则,可以开辟心理专栏和专版来让心理失衡者诉说,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引导或解答,让同样受到伤害的人在心理上得到慰藉。引导负性情绪的释放,还应该提供相关的信息,引导受众如何去释放情绪,以及时排解累积的不满情绪,保证心理的健康,促进社会的稳定。
在恶性案件中,应该注重报道的多元化。例如,在台湾,当小孩受到安全威胁时,他们可以到路边向贴有爱心标志的商店求救或者向对孩子安全隐患高度关注的“妈妈志工团”求助。媒体既可以对类似这样的信息给予一定的关注,也可以通过采访相关的安全专家,提醒政府和教育机构做好防范措施。报道司法机关的处理策略,给潜在的犯罪分子以强烈的震撼。恶性案件的显著性、震撼性、接近性和重要性等多重新闻价值,是促使媒体工作人员争相报道这一事件的直接原因。但仔细看这些媒体的报道,却发现这些新闻大同小异,主要还是从新闻五要素的角度简单地陈述事件,各大媒体互相转载、引用,造成媒体的轰动效应。并且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联动,这种联动必然形成集中效应和放大效应。在新闻报道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作为媒体,不仅要及时准确地把握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并且以最快的速度传播给受众,而且还要避免报道雷同化,力求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新,人新我变”,充分显示自己的个性。
(三)整体平衡原则。“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与之”,古代孔子提出的“中庸”就是体现的不可过和不可不及的状态。当然,和谐平衡是相对的,不和谐平衡是绝对的。社会需要和谐平衡,家庭也需要和谐平衡,一个人的身体也需要和谐平衡,一切事物都需要和谐平衡。在恶性案件报道中,如何体现和谐平衡的思想呢?首先,新闻报道应该具有人文关怀。大众传媒在报道恶性案件时要有所节制,不应该对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及现场惨状进行过度渲染,同时对受害者的隐私还应予以保护。恶性案件的报道是把双刃剑,因此,对作案动机、作案手段等的报道不宜过于细化。其次,要进行适度调控。适度调控包括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冷处理,使其始终沿着平衡和谐、良性循环的轨道前进。媒介学的培养理论认为,媒介对大众价值观的构建有一个潜移默化的影响。媒介谴责犯罪嫌疑人这种行为的不道德、非人性,让大家认识到他们是反社会令人不耻的行为,而且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对那些有心效仿的人起到震慑作用。在形式上也低调处理,如不要采用大字号、大标题的形式出现在报纸醒目的位置上。最后,要遵循真相原则。媒体报道应在把握真相的基础上探究事件背后的原因,提供全面深入的事实。并且媒体在报道这些事件时要有鲜明的立场,不能含糊其辞或者混淆是非。需营造一种同仇敌忾的气氛,在具体的报道中拒绝出现任何为犯罪分子开脱的语言。
[本文为作者主持的201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传播语境下弱势群体的信息表达及引导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1CXW03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为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传播学专业博士生,江西师范大学传播学院教师)
参考文献:
[1]施拉姆.大众传播生态学[M]//.转引自张国良.20世纪传播学经典文本[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邵培仁.论传播生态规律与媒介生存策略[J].新闻界,2001(5).
[3]Williams,K.D.Ostracism:A temporal need—threat model. Advances in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 2009,41:275—314.
[4]Cohon,R.Blind ethics:Closing one’s eyes polarizes moral judgments and discourages dishonest behavior.Cognition.2011,118:280—285.
[5]Johnson,R.Kant’s moral philosophy.In Edward N. Zalta(Ed.),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Fall 2010 edition).Retrieved February.2010,22:2011.
[6]罗伯特·杰维斯.国际政治中的知觉及错误知觉[M].秦亚青,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
[7]邵培仁.论媒介生态系统的构成、规划与管理[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8]大卫·雷·格里芬,编.后现代精神[M].成兵,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