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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康年:最早批判“有闻必录”口号的中国报人

胡正强

2013年05月08日15:15    来源:新闻爱好者    手机看新闻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有闻必录”作为中国新闻界流传最广的一句新闻用语,前后风行约半个多世纪,不仅成为新闻界的口头禅,而且为社会上很多人所熟知,曾在很长时间内影响我国新闻事业的多个方面。1986年,著名新闻史专家、复旦大学宁树藩教授在《新闻研究资料》(总三十四辑)发表《“有闻必录”考》一文,对“有闻必录”这个重要新闻观念在我国的产生时间、具体含义、社会影响、被批判史、历史评价、是否从外国传来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实的考索和论证。此后,该文的有关结论即成定谳,广为学界征引。不过,智者千虑或有一失,宁先生在梳理“有闻必录”的“被批判史”时,论定“中国人之讨伐‘有闻必录’是从1918年开始的”[1]。其论据是当时刚刚成立的北京大学新闻学研究会的导师徐宝璜、邵飘萍都曾对“有闻必录”进行过猛烈的攻击。其实,这个论点并不准确。根据现有文献资料,笔者认为最早批判“有闻必录”口号的中国人应该是晚清末年的著名维新派报业活动家汪康年。具体言之,早在1911年5月辛亥革命爆发前夕,汪康年就已经对“有闻必录”口号提出质疑和否定了。

1911年5月19日,汪康年在《刍言报》上发表了《针报》(九)一文,对当时一些报纸在新闻报道中捕风捉影、轻慢随意等行为提出批评:

日报不应闻言辄载,而关于外交者为尤甚。“如去年载铜官矿事,谓凯约翰仍把持不去;又谓德人青岛添兵,已而遂更正;又谓荷兰强我国民入籍,而增兵厉其辞,谓三月不入籍,即将逐去,而尽没其财产,近日亦更正矣。盖以极平常事,无足措意也。此等事,当局虽视为寻常,不知害事多矣。一则外人将谓我等好排外,故主此也。二则为外人所笑,谓我国人全无判断力也。三则载此等事,将使警觉而筹措置之方,顾不足信者多,则人益玩视,而成其玩驰之念,不可不慎也。

庚戌六月初八,都中各报译路透电,谓达赖不喜英之政策,故不复至北京,语气甚不类。惟《顺天时报》乃曰:达赖甚感英人之政策,故不复到北京。此非小事,而知此草草,岂不误事?

“有闻必录”四字,欧洲各报实无此说,即来函登载之语,亦必报馆担其责任。此等事,盖不知几经波折,乃成今日办法。盖报馆者,兵刃之类,能卫人,亦能害人,不得不多方防备之也。[2]

汪康年在这里具体列举了多项报纸不经核实径直报道造成新闻失实的例子,要求报纸在传播新闻时要善尽查证核实的责任,尽量做到准确。汪康年在该文中明确提到在欧洲新闻界并没有“有闻必录”这个口号,该口号不过是报馆推卸新闻失实责任的口实,并没有新闻学上的实践价值,其言下之意的否定性和批判性甚明。这是目前能够见到的中国新闻工作者对“有闻必录”口号进行批评的最早文献。

作为一个对新闻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有闻必录”与新闻真实性原则的潜在冲突并不难识别。民国成立后至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前,确实是“有闻必录”流行最盛的时代,当时中国社会和新闻学界虽然也隐隐认识到该术语的弊端,但由于缺少合适的理论武器,无法对其展开比较有力的清算。社会只能对报界发出新闻报道时要顾及新闻真实的要求,不可一味以“有闻必录”作为借口,并提出如果发现新闻失实,应即行更正予以救济的建议。如《晨钟报》1916年9月8日至11日以连载形式刊登署名“钟晚成”的长篇社会来稿《敬告各报编辑主笔访员》,有云:“报纸为物须作史观。既不可以有闻必录之旨任意登载,亦不可回护己说致背事实。夫更正前报,岂惟不背事实,亦所以彰美德。常情往往以更正之事有失报纸信用,实则不然。盖吾人心理,必常见其不惜更正方始知其爱护事实,则其信用该报且将益深。即或偶有失实,亦直断其为访闻之误,决不谓其出之虚构。”[3]但这种苦口婆心的劝告难为沉疴在身的报纸所接受,故批评效果不彰。虽然这篇文章标明是社会来稿,但以连载的方式在《晨钟报》刊登,显证该报重视并认同其新闻理念。因此,即便不追溯到汪康年对该口号的有关批评,宁先生的论定也欠准确。

汪康年对“有闻必录”口号的否定,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直接的社会原因。从1895年至1911年,中国在短短的十多年间,接连出现了两次国人办报高潮,即维新变法运动期间的第一次国人办报高潮和1906年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后至1911年之间的第二次国人办报高潮。在第二次国人办报高潮中,资产阶级革命报刊是主流,在上海、武汉、广州等地区革命党人相继创办了不少鼓吹革命的报刊,即便在皇权最为强大的北京,革命党人也相继创办了“阳假赞助满虏预备立宪之名,而阴行策动中央革命之实”[4]的大批报纸。大潮涌来泥沙俱下,很多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报纸在鼓吹革命的同时,“对新闻的真实性注意不够。像《大汉报》那样的哗众取宠,随意捏造新闻的事情,所在多有”[5]652。特别是在辛亥革命之前,为了营造清王朝日薄西山、天下行将大乱的社会氛围,“有的革命报刊的编辑人员‘终日以脑筋发电,腹稿新闻’,为无米之炊。把说谎和编造新闻当成了家常便饭”[6]653,给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社会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汪康年“壮年盖甚欲有所作为,初非欲以报纸自显也,以无所凭藉之故,乃欲藉报章以发纾其意见。凡所欲行者,悉于报纸发之”[6]350。从1896年参与创办《时务报》,到1911年闻知武昌新军起义而仓促出京并随即暴卒,在15年的时间里,汪康年相继主持过6份报刊和一家通讯社,无论是在维新运动中替帝国的“自改革”吁求呐喊,还是在立宪运动中为民间监督权力运作的舆论摇旗助威,他都曾操笔为文,挥戈上阵。只是随着世易时移,他的所有努力均告无效,各种希望逐一破灭。1907年之后,汪康年已经转变成了不能动手但又不愿远离政治的“一名舆论批评家”[7]。1910年11月2日,汪康年在北京创办了其生平所办的最后一份报纸《刍言报》,该报5天1期,每月6期,1911年10月17日终刊,共出版82期,每期8页的稿件几乎全由汪康年一人撰写、编辑和校对。他在《刍言报小引》中吐露创办该报的动机之一:“本报因近来各报立论,或有失之偏宕之处,亦有但言此一面而未言彼一面者,又有因外交及种种因由,当时未便揭载,日后亦未及补正者。然各地研究之人,或因而有误会,甚至滞于闻见,而智识不能增长,心思不能圆活,殊于实际有害。故时因管见所及,随事说明,或并为纠正。”[8]也就是说,进行媒介批评是他借助《刍言报》这个平台进行的主要活动。他在1911年4月19日《敬告》(十三)中说:“吾不敢望政府,乃望之社会,吾又不敢遽望之社会,乃望之各日报。报之为用伟矣,为力亦大矣。然今之为报者,不能自尊其品格,腐败狂谬,至不可言状。种因如此,乃产恶果。”[9]表明了他转变为一个媒介批评家的真实动因。在推翻满清政府的革命过程中,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报刊鼓吹功不可没。汪康年的新闻实践经验十分丰富,对新闻传播的政治功能非常敏感,他进行媒介批评固然有着针对革命派报刊、反对鼓吹革命的一面,从历史发展的趋势看,缺少政治正当性,但从新闻专业的角度看,则具有超越时代的理论意义。

汪康年媒介批评的一个重要主题就是对新闻失实现象的批评。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面临着被瓜分的空前危机,读者对涉及中国的新闻比较关注,媒体为投读者所好,对这类消息也格外重视,并在报道中常常将之置入“瓜分”的叙述框架之中,因而不时发生张皇其事甚至无中生有的失实报道。汪康年对这类失实报道十分忧虑反感,一再撰文进行批评。如1911年初,他针对有关报道批评说:“凡报馆以外交之失败,而责望政府,此于事当也,顾不宜捏添事实,以惊动社会。盖如此,则于外交官之办事,无纤毫之益,而社会之惊疑,乃有大损。如近来有载英之要求藏中某事者,试思英方专注滇缅,必不能两事并举。至载俄在蒙古之行动,亦多过其实。此等事,在吾国人,初不知其关系。盖此等重要消息,吾国民虽不可预备,然心必为之耸皇,亦必各自有所筹计。倘大半虚伪,则全国之人,为之一耸一驰,以后复有此事,则全不为意,转成玩误。是不可不慎也。”[10]报道真实是媒体赢得社会信任的前提,如果经常发生失实报道,即便用意良善、政治正确,媒体的公信力也会折损。汪康年的批评入情入理,委实值得媒体自省和警惕。

新闻失实的原因不一而足,但媒体缺乏责任感,以“有闻必录”的态度对待新闻传播,不能不说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汪康年力主媒体对待各种消息要采取负责的态度,根据事实来描写,不能听风即雨。1911年2月24日,他在《刍言报》上发表《针报》(六)一文,批评一些报纸对有关东北消息的报道轻率侮慢:

近报载,呼兰为马贼所据,已而又声明为讹传。又有一报,谓系误传据日本之报而登入者。按失守城垣,此岂小事?况又在俄人窥伺之地,安可不察,遽行登载?至谓为日人之报所误,则凡报界诸君,应知此后于转载外人之报言我国事者,更宜矜慎。盖事而确,则凡较大之事,我国人岂得不知?事而不确,则登之不特惑本国人,且外人见我国报纸亦纷纷然登载,即始以为疑者,后亦以为实然,岂不害于事乎?况乎今日宜防之处正多,甚恐因此堕人计中,斯亦不可不慎也。[11]

他规劝报纸要慎重对待各种消息,根据常识和一般事理来分析事实和核对事实。汪康年曾撰写《慎听》一文,提醒媒体警惕谣言:“凡奸人之造谣言,各报馆误信而为之播扬,固计之得矣。万一各报不登,则彼告人时,必曰报馆被警察预禁不敢登,近来则更进一层。凡捏造外人谋我之事,知人必以西报不登为诘,则曰:他国于此,将从而生心,故各戒其国之报勿即登出。此等语,甚易惑人,留意时事者不可不知。”[12]不然就会在不自觉间充当造谣者的帮凶。相反,只要人们在消息面前谨慎小心,学会辨别真假,造谣者就不会得逞:“吾谓凡有听言之人,必即其所言,考之,察之,辨之,辟之,定其然否,转相告语,务使人人以信讹言为可鄙,以传讹言为可耻,则虽有造言者,何患焉?”[13]26他认为如果媒体和广大读者能够“审事实,察情伪,定是非,则言发于一人,谓之正论;事述于一人,谓之实事;播于众人之口,则曰公论,曰清议”[13]25,社会舆论就会走向清明。

中国古代存在的御史制度是“有闻必录”之所以产生的重要传统文化原因。王拱璧曾说:“返观我国大多数的报纸上的新闻记事,还是承袭着十七八世纪的东方御史的‘有闻必录’‘言者无罪’的旷颠殊俗:造谣也罢,杜撰也罢,模糊影响也罢,腐化污浊也罢,个人阴私也罢,帝魔符咒也罢,不管三七二十一地,把几张洁白的纸弄得乌烟瘴气,怎配称作新闻记事?”[14]中国近代报纸诞生时,国人并不认同,所以报纸从业人员往往从传统文化中寻找这种新式传播媒体存在的历史根据,将之与古代的乡校并论:“夫新闻馆之设,即乡校之遗意也。故泰西盛行之,故不患人之多言而特患人之不言。是以博采舆论以见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则行之,其所恶者则改之。故每遇可行可止之事,得以抒所见闻,直陈议论,上下一体,诚意交孚,不但官与民不至乖睽,即君与民乐闻谠论,盖君固不以忠言为逆耳,在官亦不以直言为疚心也。即子产所谓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是也。”[15]他们同样也从传统文化中为“有闻必录”寻找到了根据:“条议曰倘攘窃他报,或登载不实者,罚有差。夫庶人市谏,本有集思广益之条,采访陈诗素具有闻必录之例。其纪述之批评,事实之虚实,一视论说检阅家之断定是非有无,录者不任咎焉。故泰西各国有所谓大丛报者,有所谓荟萃报者,有所谓新闻报者,有所谓捷报者,其体例记载皆由传闻攘窃而来。”[16]这当然是对西方报纸的一种误读,误读的背后是中国知识分子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历史记忆。对西学颇有研究的汪康年则清醒地认识到了风闻言事制度与现代报纸的巨大差别,强调两者绝不能相提并论,他说:“风闻言事,言官上封奏则可,登报则不可。盖封奏惟君主一人见之耳,留中者无论矣。即发查者,遇有虚诬,亦得由查办人员为之洗刷。其不获洗刷者,则其事已实,即为举世诟骂,无足惜也。若登报纸,则不崇朝已普及远近,被毁之人,已为万人齿冷,见人时亦自愧恧。假令非实,则为害于人甚矣。故各国报律,于此最严云。”[17]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各国新闻法规制度对此都有着严格的要求,这是现代新闻法制的普适价值和一大特征。

在戊戌变法过程中,汪康年曾经与康有为、梁启超就《时务报》发生过争论,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汪康年被打入中国近代史和新闻史研究的另册,颇受冷落,其政治和新闻贡献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评价。近年随着中国近代史和新闻史研究的深入,曾经在同时代的思想界起过重要作用的汪康年逐渐受到研究界的关注,一批扎实精详的研究论著、论文相继问世。不过,由于直到2011年7月《汪康年文集》(上、下)才由浙江古籍出版社出版发行,因此,汪康年研究长时间内受到资料不足的限制,人们难以全面、客观地把握和评价汪康年在中国近代史上的地位。这应该是此前人们一直没有注意到汪康年对“有闻必录”论进行批评的重要原因。

[本文为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近现代媒介批评史(1815—1949)》(12YJA86000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中国共产党媒介批评史(1921—2011)研究》(2012YBXM059)的部分研究成果]

(作者为南京理工大学设计艺术与传媒学院教授,新闻学博士,国家社科基金通讯评委)

参考文献:

[1]宁树藩.“有闻必录”考[M].//新闻研究资料(总三十四辑).北京:中国新闻出版社,1986:104.

[2]汪康年.针报(九)[M].//汪康年文集(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1:373-374.

[3]钟晚成.敬告各报编辑主笔访员(续)[N].晨钟报,1916-09-10.

[4]冯自由.开国前海内外革命书报一览[M].//杨光辉,等,编.中国近代报刊发展概况.新华出版社,1986:48.

[5]方汉奇.中国近代报刊史[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81.

[6]汪诒年纂辑.序例[M].//汪穰卿先生传记.中华书局,2007:2.

[7]廖梅.汪康年:从民权论到文化保守主义者[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8]汪康年.刍言报小引[M].//汪康年文集(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1:175.

[9]汪康年.敬告(十三)[M].//汪康年文集(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1:342.

[10]汪康年.敬告(八)[M].//汪康年文集(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1:321-322.

[11]汪康年.针报(六)[M].//汪康年文集(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1:302.

[12]汪康年.慎听[M].//汪康年文集(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1:279.

[13]汪康年.惩讹言说[M].//汪康年文集(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1.

[14]王拱璧.写在任著新闻学的上头[M].//任白涛.应用新闻学.北京:中国新闻学社,1922.

[15]上海日报之事[N].申报,1874-05-12.

[16]严设报律问题[N].大公报,1902-11-24.

[17]汪康年.杂辩(七)[M].//汪康年文集.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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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光霞、燕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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