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微:微时代,究竟如何保护个人隐私?【2】--传媒--人民网
人民网>>传媒

  

法眼观微:微时代,究竟如何保护个人隐私?【2】

2013年07月24日04:42    来源: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侵权范围广,认证较困难,证据易篡改,立法不完善

  “有人想领养小白猫吗?有意者麻烦私信我。希望新主人不要因为它太调皮就不要它。”6月25日下午,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小滕本想通过新浪微博给捡来的流浪小猫找个“家”,不料这条本是出于好心的微博却招来了数千条指责和恶意人身攻击。

  在小滕保存的微博页面截图上,笔者看到了“真是奇葩”、“你有人格缺陷吧”、“诅咒你”等侮辱性留言,不乏夹杂着脏口的恶意谩骂。小滕感到很委屈,“那些人连问都不问就打着爱猫的名义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这些评论让我心惊胆战。” 小滕起初还通过私信向指责和谩骂她的人解释,后来因谩骂和指责声实在太多,她索性删掉了微博,改了昵称。

  张新宝认为,名誉权受民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受言论表达自由和国家安全的制约,诽谤他人造成名誉侵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可能构成诽谤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专家认为,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出现,一方面极大地方便了信息传播,但另一方面,受制于其传播快捷、传播范围广、用户庞大且匿名等特点,相对于传统的名誉权保护而言,微博上的名誉维权面临新的难题。

  首先,微博侵权主体的身份难以确定和逐一追责。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认为,“目前,我国对于微博采取的是后台实名制,如果侵权用户前台匿名,被侵权人若要维权,首先面临的困难就是难以弄清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同时,基于微博的特点,转发、评论的侵权用户可能数量众多,被侵权人无法逐一追责。”小滕也说:“我并不清楚那些指责和攻击我的人是谁,我没有办法投诉他们。”

  其次,侵权信息传播范围更广、对被侵权者伤害更大。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赖胜奇告诉笔者,微博侵犯名誉权不像传统的侵权行为那样受地域局限和交往圈子的束缚。“敏感的侵权信息一旦在微博上发出,经过几次转发推广后,其浏览人数和浏览量呈几何级数增长,短短几天就可以从默默无闻过渡到举世皆知,侵权范围较传统方式大大增加。”

  再次,侵权证据容易篡改、灭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人需要对其名誉受侵害的事实举证。赵占领称,当侵权行为引起或可能引起纠纷时,侵权者可能会第一时间删除侵权内容甚至关闭微博,导致被侵权人难以及时保全证据,进而影响维权。

  最后,我国有关网络名誉权保护的立法不完善,造成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网络名誉权保护不足。赖胜奇认为,一方面,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网络名誉权侵权的行为模式没有规定,造成法官在审理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难以把握何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在侵犯名誉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方面存在不足,缺乏赔偿标准,“这就容易导致同类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判罚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有的案件判决的赔偿数额仅500元,而同一类型的其他侵权案件则高达1万元,这严重影响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信。”

分享到:
(责编:苏楠、宋心蕊)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