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张芳曼 |
微博成为百姓交流的新渠道。图为“微博义工”展示参加活动前收到的微博通知。 |
微博实名制认证。 |
政务微博大量涌现,成为与民沟通的新桥梁。图为微博“平安北京”。 |
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微吐槽”易惹官司
王比学 于 珍
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普及的当下,常有网民借助这一便捷表达工具“吐槽”,宣泄对某事或他人的不满,通过微博谩骂、诽谤他人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指名道姓的辱骂给他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困扰,在网络世界也难免惹上官司。
新浪微博每天接到人身攻击投诉近400次
“你是婊子、与人假结婚、骗人钱财、欠债不还……”广西的谢某与妻子黄某离婚之后,因黄某的弟弟欠谢某5000元一直没还,遂通过微博等方式对黄某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不料却惹来了一场名誉权官司。今年5月10日,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誉权纠纷。
据法院介绍,自2012年8月起,黄某在微博、QQ空间上看到有关自己及其家人骗钱、偷钱、假结婚等诽谤信息。黄某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以诚待人,并没有与任何人结怨,何故遭来如此谩骂?后经查明,这些恶意谩骂信息来自其前夫谢某,两人曾是夫妻时,黄某的弟弟借了谢某5000元,双方离婚后一直未还,谢某为了泄恨才做出上述举动。
黄某一纸诉状将谢某告上法庭,认为谢某捏造事实,诋毁自己,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停止名誉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同时赔礼道歉。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侵犯名誉权,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很大伤害。后经法官调解,被告停止了对原告及其家人名誉权的侵害,并就此事赔礼道歉,原告也同意替弟弟还钱。
根据新浪公布的数据,截至今年3月底,新浪微博的注册人数已达到5.36亿。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负责人胡亚东透露,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自2012年5月28日成立以来,共接到涉及用户名誉权攻击的投诉14万次,平均每天接到投诉近400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作为一个难以管控的网络空间,发生侵害名誉权等人格权的几率会更大一些,“传播信息的总量增加了,其中侵权性的信息在数量上也会相应增加。”
侵权范围广,认证较困难,证据易篡改,立法不完善
“有人想领养小白猫吗?有意者麻烦私信我。希望新主人不要因为它太调皮就不要它。”6月25日下午,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小滕本想通过新浪微博给捡来的流浪小猫找个“家”,不料这条本是出于好心的微博却招来了数千条指责和恶意人身攻击。
在小滕保存的微博页面截图上,笔者看到了“真是奇葩”、“你有人格缺陷吧”、“诅咒你”等侮辱性留言,不乏夹杂着脏口的恶意谩骂。小滕感到很委屈,“那些人连问都不问就打着爱猫的名义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这些评论让我心惊胆战。” 小滕起初还通过私信向指责和谩骂她的人解释,后来因谩骂和指责声实在太多,她索性删掉了微博,改了昵称。
张新宝认为,名誉权受民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受言论表达自由和国家安全的制约,诽谤他人造成名誉侵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可能构成诽谤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专家认为,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出现,一方面极大地方便了信息传播,但另一方面,受制于其传播快捷、传播范围广、用户庞大且匿名等特点,相对于传统的名誉权保护而言,微博上的名誉维权面临新的难题。
首先,微博侵权主体的身份难以确定和逐一追责。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认为,“目前,我国对于微博采取的是后台实名制,如果侵权用户前台匿名,被侵权人若要维权,首先面临的困难就是难以弄清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同时,基于微博的特点,转发、评论的侵权用户可能数量众多,被侵权人无法逐一追责。”小滕也说:“我并不清楚那些指责和攻击我的人是谁,我没有办法投诉他们。”
其次,侵权信息传播范围更广、对被侵权者伤害更大。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赖胜奇告诉笔者,微博侵犯名誉权不像传统的侵权行为那样受地域局限和交往圈子的束缚。“敏感的侵权信息一旦在微博上发出,经过几次转发推广后,其浏览人数和浏览量呈几何级数增长,短短几天就可以从默默无闻过渡到举世皆知,侵权范围较传统方式大大增加。”
再次,侵权证据容易篡改、灭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人需要对其名誉受侵害的事实举证。赵占领称,当侵权行为引起或可能引起纠纷时,侵权者可能会第一时间删除侵权内容甚至关闭微博,导致被侵权人难以及时保全证据,进而影响维权。
最后,我国有关网络名誉权保护的立法不完善,造成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网络名誉权保护不足。赖胜奇认为,一方面,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网络名誉权侵权的行为模式没有规定,造成法官在审理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难以把握何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在侵犯名誉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方面存在不足,缺乏赔偿标准,“这就容易导致同类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判罚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有的案件判决的赔偿数额仅500元,而同一类型的其他侵权案件则高达1万元,这严重影响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信。”
推行网络实名制,加强运营商监管,提高用户维权意识
微时代,该如何保护微博用户的名誉权,使其免受人身攻击?当微博用户受到谩骂和诽谤时,如何便捷地维护自身权益?专家认为,还需从法治、运营商监管和微博用户自身等方面进行完善和规范。
在法治层面,张新宝主张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建议采用前台和后台隔离等方法严格保护网民的个人信息,避免他人的侵害和滥用。赖胜奇认为,针对网络时代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管理办法、条例等形式对网络生活中出现的侵权现象进行监管,以更好地维护网络发展环境。“从赔偿判罚标准和惩罚力度而言,亦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侵害人及网络运营商的赔偿标准作出规定,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同类网络名誉侵权案的赔偿标准不相同的情况。”
从网络运营商的角度来看,张新宝认为,在发生微博名誉侵权时,网络运营商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以下三种责任:一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胡亚东认为,微博运营商有义务和责任对微博秩序进行管理,一方面要保护微博用户说话的权利,另一方面还要保证其话语不伤害到其他用户的人格和名誉。
就微博用户自身而言,赵占领称,当微博用户名誉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应及时通过网络截图等手段保存证据,同时要求微博服务商采取屏蔽、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此外,赵占领建议微博用户在发表言论时,应当尽可能地客观和理性,避免情绪化的语言及恶意的谩骂伤及他人。
微时代也要尊重隐私
彭 波 方思贤
新浪微博推出4年,用户总数达到5.36亿;微信诞生仅两年,就拥有3亿用户。科技的发展,让世界迅速向“微时代”迈进。可是,人肉搜索、信息泄露、买卖信息……公民隐私屡屡被暴露,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
人肉搜索,让隐私无处藏身
今年3月底,一名女青年在武汉地铁二号线车厢内吃热干面。坐在对面的叶女士用手机拍下现场照片,引发女青年的激烈反应,将热干面扣在叶女士头上。感到委屈的叶女士随后将女青年的照片发到微博上。有网友对图片中的女子进行人肉搜索,“在校大学生”、“身高163cm”、“曾为某网站拍摄图片”等信息被一一曝光。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昶屹表示:“微时代,人肉搜索的行为大量存在且较为方便,通过话题参与者提供被‘人肉’主体的个人信息碎片,最终锁定被‘人肉’主体,从而构成侵犯公民隐私权。”
“从法律上说,‘微时代’下的隐私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只是‘微时代’下的隐私权更偏向于个人信息资料,而非传统的个人私事、个人活动等方面,这也是为什么现在的隐私权更多地被称为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权的缘故。”陈昶屹说。
立法保护有缺陷,司法维权很艰难
打开百度,输入相关字眼,展现在眼前的是各类信息,如酒店会员名单、股民信息甚至高考学生资料。个人资料正在网上被公开叫卖。
由于网民在上网中需要向网络服务商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某些不法的网络服务商就会在后台对网络用户的信息进行非法收集并加工处理,然后出售给一些不法企业或个人。另外,由于网络黑客的无孔不入,正规的网络服务商存储的个人信息也存有被攻击、获取和利用的风险。
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肆意贩卖,我们该如何维权?相对于网络的快速发展,法律对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保护仍然不足。“民法对隐私权的确认和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的简单列举也不足以为权利人和行为人提供明确指引。”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新天表示,我国还没有形成一部系统、全面地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有的甚至只是政策意见,法律位阶低,内容不统一,缺乏权威性。
同时,司法维权也较为艰难。陈昶屹表示:“在传统侵权责任诉讼模式下,侵权行为人是相对明确的,裁判的关键在于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承担。而微时代对于隐私权的侵害具有虚拟性,隐私权侵害的场所从现实空间延伸到虚拟的网络空间,侵权人的身份也难以确定,继而责任构成和承担都成了问题。”
微时代的隐私保护,任重道远
微时代,究竟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对此,李新天建议,我国应完善立法。“比如,以单行法的形式对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及利用。”
“现行立法并未明确网络运营商有义务配合被侵权用户及法院调查取证,也没有明确不这样做的法律后果。” 陈昶屹表示,鉴于隐私权保护离不开网络运营商的参与,应立法明确网络运营商配合取证义务及相应的罚则。“将‘关闭网站’、‘吊销许可’、‘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具有网络时代特征的惩罚措施写入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表示,去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决定是“微时代”加强个人信息以及隐私权保护的一部重要法律。可惜的是,这部法律至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此外,专家指出,网络使个人资料很容易被他人收集,一些原本看似没有意义的信息碎片,在经过整合、比对、分析后,完全可以拼凑出完整的图像。因此,公民在运用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时,更应该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自身隐私的安全性保持警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摘自宪法第三十八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摘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摘自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摘自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八、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摘自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 人民日报 》( 2013年07月24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