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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制作评估系统的建立与应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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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31日14:58    来源:新闻爱好者    手机看新闻

节目的成本有三种: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和混合成本。

(1)固定成本。固定成本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其总额不随业务量发生任何数额变化的那部分成本。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而言,管理会计中的固定成本包括房屋和技术设备租赁费、保险费、按使用年限法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随节目制作数量变化的采编人员工资和劳务费、行政管理人员办公费和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节目的固定成本总是与特定的计算期限相联系,一个月的固定成本与一年的固定成本,二者水平自然不同。

(2)变动成本。变动成本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其总额随业务量成正比例变化的那部分成本。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而言,管理会计中的变动成本可包括节目制作中按工作时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直接耗费的材料、根据节目制作量而确定的采编人员的工资和劳务费等。

(3)混合成本。混合成本是指介于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之间、既随业务量变动又不成正比例的那部分成本。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和业务量呈严格正比例关系的成本类别较少,因此,大部分的成本明细项目都属于混合成本,例如劳务费、交通费、餐费、通信费、卫星传送费等。

与此同时,任何一项混合成本都可分解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例如,有些混合成本在一定业务量范围内其成本不随业务量的变动而变动,类似固定成本;当业务量突破某一范围,成本就会迅速上升,并在新的业务量变动范围内固定不变。这种混合成本又被称作阶段固定成本,例如工资中的加班费。有些混合成本则可分解为标准的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它的固定部分不受业务量的影响,变动部分则是在固定部分的基础上随业务量的增长而呈正比例增长,例如节目制作中的通信费和节目卫星传送费。

制作成本是节目生产制作过程中资金、人力、物料等各种资源的耗费。节目成本的核算根据不同节目形态可以以分钟或期、集为核算单位。通过全面、有效、科学的成本核算与评估,能够大幅降低节目制作中的物化劳动耗费和活劳动耗费,实现节目制作成本的全面降低,最大限度地拓展节目盈利空间。

(四)创新指标。创新,是企业成长的动力与源泉,也是广播电视节目的本质特征和永久要求。因此,在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阶段进行评估时,创新指标必不可少。这一指标的评估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整体进行评估,即节目形态创新性评估;二是对局部进行评估,即节目表现手段创新性评估。

1.节目形态创新。对于一个广播电视节目而言,节目内容只有转化成相应的、充满个性化色彩的节目形态,才能更具活力,并为受众所接受和喜爱。节目形态既有节目形式的元素,也有节目内容的元素,是节目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因此,节目的创新性指标首先要衡量节目形态的创新程度。

目前,我国广播电视节目的形态创新一般表现在以下几种途径上:

(1)形态融合。即新的节目形态是几种旧的不同节目形态的有机融合或嫁接。融合后的节目形态可能同时具有几种旧有节目形态的特征,令受众感到耳目一新。比如现实中一些综艺类节目和纪实类节目相结合,令人真假难辨,产生一种亦真亦假的传播效果。

(2)原形完善。品牌节目在观众中往往具有较高的认可度,但也会面临一个观众审美疲劳的问题,而创办一个新节目,往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开发、投入和生长期,因此,现实中很多品牌节目往往通过加入片头、片花、片尾、音乐等包装元素,使节目形态不断发展与完善,逐渐演变成新的节目形态,给人以焕然一新的感觉。此外,还有一些新节目形态由重大活动或者特别节目演变而来,这也是目前节目形态创新的一种重要方式。

(3)拿来改造。在西方传媒业发达的国家,每个节目背后都有一本节目模式的“圣经”(TV Format Bible),包括脚本、制作流程、板块、游戏环节、演播室、道具、植入式广告设计、观众参与设计、多媒体联动、节目测试等内容。节目开发公司把节目模式卖给不同国家的广播电视媒体,各媒体的制作团队按照这本指南做出自己的节目。在国际上,节目形态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因而在WTO的有关条款中,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广播电视节目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节目形态如今已成为一种崭新的节目经营方式,即节目形态的版权售卖,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各国广播电视业为了既降低制作成本,又得到良好的收视率,都在争相购买有智慧含量和创造力含量的节目形态,并经过本土化的改造,形成新的节目形态。与自己白手起家研发新节目形态相比,这种“拿来”“改造”的节目创新方式显然更经济、更保险、更有效。目前,国内大部分电视娱乐品牌的节目形态都是从境外“拿来”“改造”而成的。如2012年最火爆的电视娱乐节目《中国好声音》,就是浙江卫视花8000万元人民币从荷兰引进的。

2.表现手段创新。表现手段创新是节目制作中的小火花,它不涉及节目的大架构革新,而是运用一些细微手段的小改进,使节目局部得以创新。

在节目制作过程中,节目制作者对各种节目表现手段的创造性应用包括主持人播报方式、演艺人员表演、节目叙事、画面、声音、特技等,通过这些创造性应用增强节目的吸引力。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评估系统指标的应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评估指标系统的构建和对节目制作的流程进行评估,不仅为节目制作的方方面面提供考核依据,更为广播电视节目产业链的完善提供重要保障。这一指标系统所呈现的是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具有全局性的战略性评估方案。它不一定保证能生产出最好的广播电视节目,但是可以保证不会产出最差的节目。

(一)节目制作评估系统指标的考核。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系统是由主观评估指标与客观评估指标有机结合构成的。主观定性评估指标的数据采集在之前已经进行介绍,而对于客观定量评估指标的数据采集,则主要来源于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和评估机构的专业调查。

节目制作评估系统的指标考核标准如下:

1.技术指标。本指标的评估应用主要是节目制作过程中的监测与成品节目检测,以软件设备筛查技术指标是否合格,而质量监督部门的介入可以评估音画协调等指标是否符合节目播出规范。技术指标基本遵循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具体评估指标包括图像质量、声音质量等(相关技术指标参见原国家广电总局制定的技术标准)。

2.艺术指标。本类指标全部由主观定性评估指标组成,可采取相关直接调查法进行数据采集。具体评估标准为:

(1)叙事。叙事者能否通过选择一种合适的角度、以一种引人入胜的叙事结构进行讲述,将受众带入事件中,从而有效地接受全面的事实经过;节目的叙述对象是否能够瞄准潜在对象,即研发阶段所定位的潜在受众;节目结构是否与节目主题契合;细节安排是否恰到好处、锦上添花;节奏是否张弛有度、饱满连贯。

(2)画面。画面构图是否能围绕主题思想安排;空间布置与环境造型是否恰当;灯光的运用水平;色彩的感应力和冲击力;画面组接与镜头组接是否连贯顺畅;具备一定的节奏感,对观众的视觉心理有适度的调节。

(3)声音。节目语言是否直接、明确,在节目中起到交代情节、揭示思想、展现冲突、刻画人物、感染观众的作用;音乐能否起到烘托画面、渲染情绪、制造气氛的效果;音乐的间隔作用发挥水准优劣;音响的描写、表现与结构作用发挥状况评估。

3.经济指标。本类指标均为客观定量指标,需要相关部门协助数据采集与评估。这类评估的主要作用是为节目价值链的其他环节提供客观依据。主要数据采集内容有:劳动、资本,企业总成本,固定成本、变动成本、混合成本。具体评估内容为:成本函数和生产函数的测算,结合本行业的平均值比照,评估有关资源配置的优化程度和核心竞争力优劣;片比;成本控制与核算。

4.创新指标。本类指标全部由主观定性评估指标组成,采取相关直接调查法进行数据采集。具体评估标准为:

(1)节目形态创新。对节目内容的发展是否具有正面意义;能否形成新的节目形态;在脚本、制作流程、板块、游戏环节、演播室、道具、植入式广告设计、观众参与设计、多媒体联动、节目测试等内容上能否形成一个新的、有能力进入版权交易市场的模板。

(2)表现手段创新。主持人播报方式、演艺人员表演、节目叙事、画面、声音、特技等方面,是否有所创新以及创新的程度。

(二)指标赋分与权重设置。电视节目制作评估系统内的技术指标,采取5分打分法。分为合格(5分)和不合格(1分)2个等级。

电视节目制作评估系统内的艺术与创新两大定性指标,采取5分打分法。分为优秀(5分)、良好(4分)、一般(3分)、较差(2分)和很差(1分)5个等级。

电视节目制作评估系统内的经济指标,以效率、片比、成本综合测算,结合本行业的平均值比照,采取5分打分法,分为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5分)、略优于行业平均水平(4分)、等同于行业平均水平(3分)、略低于行业平均水平(2分)和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1分)。

体系内共计四大项指标,每一大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25%。

电视节目制作评估小组成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由评估主体按照一定的权重比,分别邀请专家、业内人士和受众组成。业内人士主要指市场调查的专业人士与媒体的专业从业人员。(作者为北京大学视听传播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1]国家广电总局:GB/T 16463-1996《广播节目声音质量主观评价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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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鑫(实习生)、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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