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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窗》事件的法律思考
【3】

于为民

2013年11月13日17:06    来源:新闻爱好者    手机看新闻

《南风窗》的虚假报道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

《南风窗》的道歉信承认《村官腐败透视》一文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将村支书私底下吹牛的话“这个村有一半都是我的娃”写入文章,造成了不良影响。可见《南风窗》编辑部和记者一开始就知道是一句吹牛的话,却有意写入文章,借以哗众取宠,这就涉嫌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新闻侵权法辞典》对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定义为: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单位合法权益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论,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的生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名誉是指个人凭其天资、家境、修养、业绩、学识和地位等特征,在社会上形成的声名与荣誉,是公民对每个社会成员的社会评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新闻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新闻作品中存在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侮辱的方式有暴力侮辱、口头侮辱和文字侮辱。文字侮辱是指通过文字、图像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的行为,如书写、粘贴、丑化他人、有损于他人人格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散发传单,在互联网上发帖等。书面侮辱是一种故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的行为特点在于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诽谤行为一般分为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书面诽谤如新闻传播中的诽谤所造成的伤害远远大于口头诽谤。诽谤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认为,对于侵权行为而言,即使没有指名道姓,但只要能够确定是针对一定的具体对象,也不影响民事侵权或诽谤罪的成立。对于传谣者或谣言发布单位,其对自己违法行为做出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辩解,都是苍白无力的。如果不能或不公布姓名,更说明其传播的内容是虚假的,这种没有真实人物的谣传行为,不但违背了职业道德和良知,而且误导了读者,丑化了社会,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相关责任人已经触犯治安处罚法,应以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虚拟网络无边界,媒体宣传有限制,法律底线要坚守,制谣传谣应担责。刘德法认为《南风窗》事件具有典型意义,应当引起法律工作者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至于《南风窗》以“遵循职业道德,为信源保密”为由拒绝透露消息来源,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和狡辩。在西方新闻界,保护秘密消息来源虽然是一项重要的职业道德准则,但西方国家的法律并没有赋予记者为消息来源保密的绝对权利,而规定为有条件的限制性特权。美国广播电视协会2000年通过的《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要求新闻工作者应做到:对于保密的信息源,应仅在采集或表达重要信息明显地有利于公众利益时或在提供信息者有可能受到伤害时才使用。中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11年颁布的《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无论是自采的还是转发的新闻报道,都必须注明新闻消息来源,真实反映获取新闻的方式。除危害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外,新闻报道须标明采访记者和采访对象的姓名、职务和单位名称,不得使用权威人士、有关人士、消息人士等概念模糊的新闻消息来源。

这篇报道还涉及了另外一个法律问题,既然文章披露了村支书性侵留守妇女和贪污腐败等违法犯罪行为,文章作者无论是作为新闻记者还是公民,都有责任有义务向司法机关举报,提供具体资料。网友@行者书院说:如果村支书一事是真,就应该绳之于法,否则就是包庇。如果伪造新闻,向河南人民泼脏水,造谣者应该面临法律制裁,不仅仅是用道歉来推脱罪责。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传播研究所副主任刘海龙认为,《村官腐败透视》“性侵”情节与全文内容不相干,属非关键信息,却用在开头作为新闻坚实基础,这样使用匿名信源存在“技术失误”。对于涉及刑事案件,记者不能再以职业为由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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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立娟(实习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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