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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窗》事件的法律思考
【4】

于为民

2013年11月13日17:06    来源:新闻爱好者    手机看新闻

虚假报道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南风窗》虽然道歉了,但态度并不真诚,也不全面。有网友指出《南风窗》的袖珍致歉信的六大“硬伤”,堪称敷衍式致歉的样本:一是不敢明确致歉的对象。致歉对象应该是文中被记者不实内容所伤害的农民和支书,而《南风窗》这封深夜发出的致歉信却写给市委宣传部,“特向广大读者致歉”。看来其对于那些八辈子都不订阅一本《南风窗》的乡下人,根本就不看在眼里,无须道歉。二是不敢面对承担的责任。《南风窗》的精明在于向读者道歉,不需要承担损害村民的声誉、侵犯村民名誉权等责任。三是不敢承认存在的问题。当前,中央正在全国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作为正式的致歉信,只字未提是由于对农民和基层干部没有感情、存在偏见,是记者缺乏据实报道的职业道德,还是编辑把关不严,办刊方针有问题。四是不敢承诺改进的方向。致歉信拿出“把这句私底下吹牛的话写入文章”这个荒唐的借口,企图来说服大家,简直是用一个错误来掩盖另一个错误。五是不敢公布处罚的措施。致歉信用“文章”来偷换“报道”的概念,要告诉大家,写文章,编个故事、讲个笑话、吹个牛皮、侃个大山都属正常,可以不对文中的真实性负责,蒙混过关,目的就是要为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打基础。六是不敢欢迎社会的监督。作为一家媒体,对社会监督自然不会陌生,即便是客套话,该致歉信的结尾是否应该来上一句“欢迎社会各界加强对我们的监督”之类的话语,是不想让监督,还是不屑于监督?

《南风窗》致歉信发出后,许多网友认为其道歉不诚恳,说如果拿出监督别人的力度和攻击别人的程度来致歉,或许会让人信服,起到挽回不良影响的效果。希望《南风窗》对此事的处理不要止于道歉,还要处理不负责的编辑记者,在内部重新开展新闻职业道德教育。《南风窗》蓄意发布虚假报道,违纪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修订)》第27条规定: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新闻机构须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新闻记者应及时调查处理。第34条规定: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公开检讨;(三)责令改正;(四)中止新闻记者证使用;(五)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要求:对违反新闻出版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在填写《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表》前,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第15条规定:新闻机构对本单位人员存在的不良从业行为隐瞒不报,或者有意拖延缓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公开检讨;(三)责令改正;(四)暂停核发新闻记者证;(五)在年度核验中给予缓验;(六)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2011年印发的《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的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新闻机构要建立虚假失实报道的更正制度。凡经调查核实认定报道存在虚假或者失实的,新闻机构应当在本媒体上及时发表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责任追究制度。对新闻记者采访不深入、编辑把关不严导致报道失实的,新闻机构要通过本媒体公开道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新闻记者不实地采访,仅凭网络信息或者道听途说编写虚假报道的,新闻机构要公开道歉,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要追究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记者、责任编辑、分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蓄意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除严肃处理责任人外,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还要追究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据此,《南风窗》不仅需要向被侮辱和诽谤的三门峡农村留守妇女、基层干部和广大读者真诚道歉,说明虚假报道产生的真相,消除虚假新闻造成的社会影响,还应该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现代新闻传播的重要特征是,一篇报道发表后,平面媒体、广播电视媒体、互联网会迅速大量转发、跟帖评论,首发媒体也会同时把内容挂在网上,因而影响力更大,失实报道所造成的危害也会更大,《南风窗》的虚假报道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2月28日公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9日公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依然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南风窗》的虚假报道所说农村留守妇女的位置——“三门峡市西南方,距离市区90公里左右的一个小村”,所指对象相对明确;而记者编造事实的行为涉嫌侵犯了该村留守妇女的名誉权,甚至涉嫌构成诽谤罪,《南风窗》或将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卢氏县杜关镇与《南风窗》失实报道中提及的地理方位比较接近,一度处于媒体关注的漩涡之中。镇妇联主席常玉霞说:“为什么文章中涉及的人物都用化名?既然有此事,为什么不向司法部门举报?那是造谣者心虚,也是他不想负责任。请求有关部门和领导彻查此事,给公众一个澄清和交代。”河南省社科院专家祁雪瑞认为,受到影响的女性都是直接受害人,她们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自诉,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受侵害人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对方,也可以到三门峡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对不良媒体提起公诉。三门峡司法机关表示,如果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和基层干部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他们将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全力帮助他们维权。

《南风窗》的虚假报道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重创了自身的公信力。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指出的那样:“新闻想象学”流行,还有其社会土壤。一是对新闻的把关不严,导致一些想象新闻泛滥;二是部分公众心态浮躁,患上了新闻猎奇病,一看刺激性新闻就激动不已、广为传播,无形中加剧了畸形新闻的生产。《南风窗》道歉敲响了“新闻想象学”的丧钟,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真诚是新闻的灵魂,新闻容不得半点夸张,更不能去想象,要想做出好新闻,只有下苦功夫、用真脑筋。

(作者单位: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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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立娟(实习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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