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21日电 (易潇) 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继续在浙江乌镇正式举行。上午,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在“网络空间法治化”分论坛上发言。以下是其发言要点:
未成年人易受网络信息诱导
我们在做制度设计的时候必须考虑到未成年人的问题,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面对哪些问题呢?我想是这些方面,一个是网络色情,大量网络信息,并没有说由于在网络空间当中有未成年人的参与,我们服务提供者就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信息,所有的信息都在一起。因此,未成年人易受到网络色情的影响。
网络欺凌,网络空间的行为规范没有建立起来,未成年人之间,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欺凌,大量的暴力案件频现。
网络成瘾问题与网络犯罪的问题。未成年人对网络的兴趣,包括自身能力的体现、荣誉感,使得很多人容易受到一些网络信息的诱导,最终走向网上犯罪的道路。
另外,对未成年人群体来讲,网络隐私泄露的问题可能会更为严重,因为他们更缺乏保护,家长对他们的保护不足。
各国未成年人网络权利保护现状
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保护,我想也是一个国际通行的做法,我们对于各个国家的保护模式做了一个简单的归类。
比如说像美国或者是新加坡,他们的保护更多是以国家主导的管理模式进行保护。这样的一种保护,我个人的看法,有一定的缺陷,就在于保护受到地域的限制,而网络本身是跨国界的现状。对于不同国家制度设计当中所存在不同的理念,不同的执法方式,不同的地域限定当中所产生的冲突,将影响这个保护的有效性。
另外一个代表是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通过终端用户选择的方式,这个以澳大利亚或者是法国这样的国家为代表。这个当中实际是通过行业组织对于行业本身提供了相应机制的设计,这个有它的有效性,但同时过多的依赖于企业的自律,这个方面确实是否能够取得这样的效果,需要企业的自觉,需要企业主动承担责任和义务,这个过程当中是否能够做到这一点,我们觉得是需要思考的。
立法应结合中国实际
目前而言,我们认为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应该说是有法可依的,但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尽管我们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东西,我们仍然需要完善法律的建设,建设法律当中需要考虑基础的思路,包括我们需要去参考或者了解国内外相关的立法,也有学术研究的成果,以及相应设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比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一致。
与此同时考虑起草原则当中主要有几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重点突出权利有限的原则,这里面要把行业发展和制度创新这块作为兼顾的考虑。
第二个,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当中鼓励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平台,促进行业正向的成长。
第三个,充分利用国内外现有的成果和经验,密切结合中国的实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加强行业的监管,通过设定行业的义务来提升企业权利的意识。
第四个,理清政府职能范围,改善管理界限不清、职能不明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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