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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协会阿拉木斯:电商立法正在紧密推进

2014年11月21日10:36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手机看新闻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

【进入“世界互联网大会”专题】

人民网北京11月21日电 (温璐)今日,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分论坛“网络空间法治化”在浙江乌镇举行。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在分论坛上发言,以下是发言要点。

互联网经济不再虚拟 电子商务成新亮点

从2007年到2011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年均增长率在70%以上,同期社会消费品销售总额年均增长60%以上。2008年、2009年的金融危机使电子商务逆市上扬,成为了新的亮点。今年,电子商务可以说是被我们社会公众包括媒体关注度非常高的话题,“双十一”期间,单日的网购数额以571亿元突破新的高度。

随着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不断取得重大突破和创新,信息资源逐渐进入生产系统,能够更好的满足人们的现实需求,其中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能够聚集海量的信息,使信息这一生产要素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我们认为互联网经济已经不再是虚拟经济,它实实在在推动着一个又一个产业的发展和兴起,带动着更多的就业,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正在成为为社会增长和转型的新的引擎。

2013年12月31日,电子商务被列为第二类项目,条件成熟时提及的法律之一,目前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组的领导下,围绕立法的各个研究课题都在紧锣密鼓的推进着。预计立法的日期,我个人估计在2018年前后。

非传统企业从事电子商务 中国特色模式明显

我们的立法需求主要有这样三点不同。首先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特殊性。产业的特殊在哪里?首先我们国家的电子商务主要以本土企业为主,比如说B2B,阿里巴巴全球制造,B2C的天猫,C2C的淘宝等等。我们国家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创新性和颠覆性更强,我们的电子商务基本上有四多,第一是交易平台的交易量占比多,第二是C2C交易占比多,第三是实体交易占比多,第四我们的交易更多的是非传统企业转型做电子商务,我们基本上很多都是电子企业来做电子商务,就是非传统企业从事电子商务,这是我们国家电子商务很重要的一个特点。

第二个方面,我国法治特色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电子商务法治特色的特殊性。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市场信用的法治建设是在成长中,比如说我们刚刚实施不久的物权法,这是我们在不市场经济法治课,我们面对的是虚拟环境和现实环境相关的法治环境同步建设,所以这种情况下可能我们面临的问题,法治建设的问题可能复杂性还要更高一些。

第三个方面,我们整体的电子商务,包括互联网金融这样一些产业,对创新和发展有更高的要求。举个例子,在今年,一个诺贝尔奖得主,他说过去的40年中国经济的增长2%来自于创新,尤其是2008年以后,2008年之前学习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经验模式,2008年以后电子商务创新更多,比如说网上、电子商务平台、C2B、O2O、网上挂号、微信等等都是很有中国特色模式。尤其是3G普及以后我们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可以说被引爆了,在拉动内需、扩大转型、服务专业会扮演更重要的作用。在如此创新能力强的产业基础上,如何建立有效的规制的法治环境,我们觉得这种难度确实也是比较大的。

让电子商务创新有法可依

对于电子商务立法,我们有三个方面简单的想法,第一,在生产力变革的背景下理解我们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立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促进发展,让创新有法可依,使得我们的法治建设尽快跟上产业发展步伐。第二,应该明确各个商业之间的主体和商务关系,以专项的法律整合,取代分散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高效安全有序。第三,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去的成功经验作为一个立法的出发点,过去我们政府采取了宽松的政策措施和治理办法,我们的政策设计都是鼓励发展主要方向,今天电子商务帮助制造业转型升级,帮助零售业建立面向新的经济基础设施,立法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我们要加速或者确保这一进程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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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温璐、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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