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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媒体犯罪新闻传播中的尺度把握

赵全升

2014年11月21日14:45    来源:今传媒    手机看新闻

【摘要】:本文认为,随着犯罪新闻报道在电视媒体中的增多,当前必须把握好这类新闻的传播尺度,努力去降低其负面效应,突出其警示性。同时还要防止犯罪新闻报道中的娱乐化和低俗化倾向,把其中的反常成分和戏剧内容,化作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媒介元素,用反面典型去传递社会正能量,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力争通过报道来起到应有的普法效果。

【关键词】:电视媒体;犯罪新闻;传播尺度;普法效果

在如今的一些电视新闻节目中,犯罪新闻报道有所增加。虽然电视媒体中的这类新闻报道能吸引观众眼球,可以获得较高收视率,但如果操作不当,就会弊多利少。笔者认为,电视媒体在传播犯罪新闻时要把握好尺度,努力去降低其负面效应,突出其警示性,力争通过报道起到应有的普法效果。

一、尽量避免负面效应

“犯罪新闻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及其相关现象和事实。[1]”犯罪新闻作为电视新闻报道中的一种特殊题材,特征是故事性、刺激性、震撼性、腐蚀性和法律性。犯罪新闻如果在报道中把握不好,其负面效应非常明显,如诱发作用、模仿作用、破坏作用和异化作用等。因此,电视在报道时不能去迎合部分观众的猎奇心理和感官刺激。有的电视媒体,为了增强犯罪新闻报道的可看性和趣味性,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公安机关的破案过程进行披露。这样做,弱化了对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反而为有可能伺机作案的人员提供了作案办法借鉴,提高了他们的反侦查能力。

“对犯罪行为的长期考查也发现一个规律,即媒体传播与犯罪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近年来,劫持人质案、校园‘袭童’案、越狱案、金融诈骗案、银行抢劫案、文物盗窃案、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等频繁发生,这些事件所表现出来的高相似性和高模仿性令人关注。”“以福建南平郑民生校园砍杀事件为例,该事件经一些媒体详细追踪报道后,在一个月内全国又发生了五起类似事件,未遂多起;有统计表明,报道郑民生事件多的地区,发生的类似事件也多。[2]”犯罪新闻一般都具有曲折情节和暴力色彩,有时比虚构的影视作品有更强的吸引力。如果电视媒体仅靠这个来拉动收视率,那么就会进入犯罪新闻传播的误区,给社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危害。为此,记者在对犯罪新闻的报道中,不能披露骇人听闻的犯罪细节,不能为了追求感官刺激去展示血腥的凶杀现场,不能出现令人作呕的色情场面。否则,会对社会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而如果电视媒体对犯罪新闻报道不当,还会起到示范诱导犯罪的作用。

“在弗洛伊德的理论中,犯罪倾向深植于人的潜意识中,犯罪新闻报道则可以使这种潜意识得以复苏。此外,即使个人由于法律威慑、社会伦理、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等因素不能直接参加犯罪,但是,犯罪新闻报道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满足人性中对恶的需要,这也可能是犯罪新闻被广泛所热衷的重要原因。[3]”对于犯罪新闻,电视记者还要真实客观并把握好报道时机,充分发挥犯罪新闻报道的正面效应,规避其消极影响。例如:不能在案件最终宣判前就称呼“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分子”或“罪犯”,也不能为出身官员或富裕家庭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贴上“官二代”、“富二代”的标签。记者编辑在感情上憎恶犯罪嫌疑人是正常的,但体现在犯罪新闻报道中,用词还是要符合法律规范,尤其是对犯罪新闻所发表的评论,更要把握好尺度,避免“媒介审判”。

二、重点突出警示作用

电视媒体在传播犯罪新闻的过程中,应该体现出对社会和对人生的积极思考,突出其警示作用。通过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的揭露及对犯罪嫌疑人作案新动向的曝光,让观众思考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现象,如何有效防犯,保护自己。针对今年以来诸暨境内盗窃案多发的趋势,诸暨市广播电视台在最近的每期《暨阳警方》栏目中,都会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个反盗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如《揭开奥迪A6车内财物被盗之谜》《偷油梦的破灭》《单身公寓的贼影》《香榧大盗落网记》等,在介绍一些盗窃案例的同时,向观众进行警示教育,以提高观众的防盗意识。

香榧是诸暨市赵家镇一带山区百姓的“摇钱树”。最近几年,随着香榧产业的不断壮大,培育香榧树苗也给当地村民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入。然而,这里的“商机”也被一些不劳而获的窃贼瞄上了。2014年1月28日,赵家镇榧王村的骆先生起了个大早想去打理一下种在山上的香榧苗,没想到,到了山上后,眼前的情景让他大吃一惊,自己亲手培育的许多香榧苗不见了,山地上一片狼藉。附近的村民蔡何苗听说山上有香榧苗被盗,也赶到自家的香榧林里去看,结果他辛辛苦苦栽下的香榧苗也被盗了。情急之下,他们只得报警。经调查,这里总共有5户人家的香榧苗被盗。榧王村是赵家镇有名的香榧专业村,村民的收入大多依靠香榧产业。随着香榧销售形势逐年看好,勤劳的村民除管理好原有的香榧树外,还培育繁殖香榧苗,扩大香榧种植面积。由于香榧苗繁殖期长且不容易成活,市场价格不菲,被偷盗后村民十几年的心血就白费了。

诸暨台记者了解到这一情况之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采访,当地警方也成立专案组,全力以赴加以侦破。民警通过现场勘查,发现香榧苗被盗后留下的几个坑都不深,根都留在里面。说明这个偷盗者不可能是本地人,因为他挖坑不够专业。后来民警在摸排时了解到有一辆外地牌照的面包车,发案那天凌晨曾从村里开出了萧山,于是民警就去车主所在的萧山某村暗访,终于查到了被盗的大量香榧苗。这条犯罪新闻报道在《暨阳警方》节目中播出后,当地村民的防范意识有了明显增强。村民们认为,防盗这样的事要村里人团结协作才会有效果。自此以后,村里香榧苗被盗现象就从来没有发生过。

“作为大众传播媒介,报道犯罪新闻完全是必要的。它有助于满足公众知情权,便于公众对社会环境作出全面的了解和判断;通过报道犯罪新闻,媒介得以发挥社会环境‘监测器’的功能;可以对社会起到预警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对具有犯罪倾向的人产生警示的作用。[4]”同时也可以让观众清醒地认识到,什么是违法什么是合法;什么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什么是对社会有破坏性的行为。

惩罚是阻止犯罪的最有手段,对于有犯罪倾向的人来说,犯罪新闻报道中对犯罪事件的严厉处理能够产生吓阻效果,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犯罪新闻报道可以让受众知道社会上种种犯罪行为的存在,以提高警觉,防止自己的生命财产及家庭受到损害;可以让受众知道犯罪行为发生的各种诱因及其状况,知道如何避免引发犯罪行为和在犯罪事件中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5]”当然,在电视媒体的犯罪新闻中,除了报道案件,还可以发布警事信息、公告、悬赏、通缉等,以突出公众信息服务功能,以引起观众的关注。

三、力争取得普法效果

法律是严肃的,电视媒体在犯罪新闻报道过程中所进行的普法教育,应该传递实用法治信息,讲究传播手段,让观众乐于接受。要把电视特有的传播优势和具体案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结合起来,突出实用性、可看性和普法效果;要结合犯罪新闻中的典型案例,来鞭挞假恶丑,弘扬真善美;电视记者在对犯罪新闻个案报道的同时,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为普法作出贡献。

有的电视媒体在报道犯罪新闻时,过分渲染犯罪过程,把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进行故事化;有的电视节目则把大部分时间放在介绍嫌犯如何作案的细节上。这样的犯罪新闻报道普法效果不佳,负面作用却很大。笔者认为,电视媒体的犯罪新闻报道要把定位放在普法上面去。现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已越来越强,他们希望了解到更多的实用性法律知识。当电视媒体通过对一些具体案例的解读,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通俗化时,受众就能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以便拿起法律武器与各种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作斗争。犯罪新闻的传播也要用实事说话,力求客观公正,既要注重报道内容的准确性、报道程序的严肃性,更要坚持报道立场的客观性。对于犯罪新闻的报道,也有一个舆论引导问题,要防止对刑事案件的恶意炒作。只有通过对犯罪新闻的报道,起到打击犯罪、震慑犯罪、稳定人心、弘扬正气的作用,才能达到普及法律知识、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效果。

电视媒体在报道犯罪新闻时,还要顾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一个普法问题。“坚持犯罪嫌疑人人权优位的原则,就要求在新闻报道自由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后者。”“媒体有职责、也有权利收集案件情况,向公众传达案件信息,但这种自由不能侵犯司法独立,不能违反无罪推定原则。[6]”对于地方电视媒体来说,与当地公安机关合作、像诸暨台的《暨阳警方》之类的警事节目,能发挥电视媒体的特长,及时发布、传播警事信息,发动群众提供破案线索,同时还能沟通警民之间的联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及法律知识,实用性很强。

总的来说,电视媒体犯罪新闻报道的主要功能应该是警示作用和普法效果,这是传统主流媒体应尽的社会责任。把普法效果放在首位,还是只追求收视率,这是衡量电视媒体能否正确对待犯罪新闻传播的主要尺度。电视媒体要搞好犯罪新闻报道,记者编辑必须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深刻领会法治新闻工作的基本规律,不断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业务水平。要防止犯罪新闻报道中的娱乐化和低俗化倾向,把犯罪新闻中的反常成分和戏剧内容,化作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媒介元素,努力通过反面典型去传递社会正能量,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赵全升为诸暨市广播电视台《暨阳警方》制片人兼主持人)

 

参考文献

[1] 朱颖,汪武.犯罪新闻报道的伦理问题[J].新闻界,2004(5).

[2] 孙静.新媒体在违法犯罪事件传播中的负导效应[J].青年记者,2013(8).

[3] 宋远升,高玉冰.犯罪新闻报道的双向效果与少年犯罪[J].犯罪研究,2013(3).

[4] 师亚丽.试论涉案报道中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6).

[5] 朱颖.守望正义:法治视野下的犯罪新闻报道[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6] 周长军.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新闻报道及其限制——基于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分析[J].中外法学,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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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谢琳(实习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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