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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缺失会滑向法律的陷阱——浅谈新闻敲诈

范以锦

2014年11月28日08:49    来源:传媒    手机看新闻

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属于新闻职业道德问题,但是量变会发生质变,而且有些边界比较模糊,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被判定新闻敲诈,从道德问题滑向法律的陷阱。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对新闻人道德操守的约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有偿新闻、有偿不闻与新闻敲诈的区别。新闻敲诈近年成为了热词,与其紧密相关的就是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三者有联系,都与金钱有关,但性质、程度、危害有所不同。按理是可以区分开来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又出现了说不清、难以严格区分的情况。

有偿新闻,是指媒体单位或媒体人利用其手中的采编权,谋取有偿回报的行为。主动方可能是媒体,也可能是报道对象,某些机构或个人为了答谢媒体或媒体人对其进行报道,会送钱送物或以其他方式回报。媒体单位或媒体人得了好处,就有可能对报道内容添枝加叶,强化溢美之词。常见的是以新闻报道的形式进行宣传后接受客户支付的广告费。媒体业界把这类版面费称作“公关广告”,社会上常听到的叫法是“软文”。有些企业还有专门的“软文写作班子”,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媒体发“软文”。国家主管部门早有规定,介绍一个单位的形象广告要打上“广告”二字,但往往客户不愿意,于是就以其他名称替代。前些年,这种现象经整治有所收敛,特别是国家一级的重要媒体已取消了所谓的“公关广告”。然而,依然有许多媒体做这类广告,也有机构愿意投放这类广告。当然,也不能把有偿新闻的范畴过分夸大。涉及有偿新闻的媒体、媒体人与报道对象的利益关联度是很高的,而正常的人际交往,不能轻易地说成是搞有偿新闻。

有偿不闻,是指获取报道对象提供的利益,将不利于报道对象的稿件压下不发。这类报道往往涉及舆论监督题材。不少媒体都有一批常做广告的大客户名单,经媒体广告部门通过媒体领导层与相关编辑部协调,在做批评报道时会“留一手”。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当要发批评报道时,批评对象求情,希望不要刊发,交换条件是投放广告。笔者曾听某乡镇宣传部门的一位干部说,有一家媒体写了一篇关于他们的批评报道,经沟通媒体表示愿意撤稿,但媒体相关负责人提出把稿撤下来了没有稿可补上,总不能“开天窗”。这是暗示要该镇用广告或软文补上。有的媒体甚至无需暗示,明明白白提出自己的要求。

新闻敲诈,是指运用采编权利,有预谋地采取拉拢或打压的不正当手段,向报道对象索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常见的是,以批评报道或发内参开路,有目的地对报道对象进行敲诈。有的媒体其实并没有把舆论监督放在重要位置,甚至根本就不想做批评报道。其开展批评报道,是为了方便敲诈而设立的。先把批评稿件写好,主动将所写的内容传达给当事机构,只要答应交钱登广告就撤稿。有的还进行所谓的“战略合作”,向参与者承诺做好“正面宣传”,不做“负面报道”,拉拢机构参加,其实就是收“保护费”。有的媒体不仅撤下批评报道,甚至还故意与别的媒体唱反调,以唱赞歌的形式帮当事机构掩蔽丑行、解脱困境,以获取更大的利益。4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报的“《中国特产报》新闻敲诈案”,就是典型的例子。这家报纸曾有过定位准确、坚持良好职业操守的时期,但后来因为发包专刊,报纸品质就差了。这些专刊就是有偿新闻版,只要有人肯给钱,专刊的记者就写,不给钱就以曝光为名要挟。多名记者反复到基层地方政府采访,利用地方政府的个别问题,敲诈当地政府,收取专版宣传费。此外,《中国特产报》还伪造申请材料,为社会人员办理新闻记者证。20余名持证记者均不在报社领取工资,他们大多属于专刊部门,需要自谋生计,还要上缴承包费用。这种新闻敲诈目的性很强,报纸最终被责令停刊。

三者并没有不可跨越的鸿沟。从前面分析可见,有偿新闻、有偿不闻与新闻敲诈性质是不同的。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更多是涉及职业道德问题,而新闻敲诈则不只是职业道德问题,还涉及违法犯罪。尽管三者性质不同,但关联度很高。

新闻敲诈是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的升级,是从量变到质变的必然结果。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尝到甜头之后,往往为所欲为,不断升级——从不讲原则、职业道德缺失到道德沦丧,再到违法乱纪走上犯罪道路,三者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在界限比较模糊的状态下,往这边靠可能是道德问题,往那边靠可能就是违法犯罪的问题。因此,在处置的过程中,就出现了各地宽严不一的情况。然而,当事单位、当事人总不能说:“别人比我们还严重,为什么不抓?”说了也没用。笔者在这里不是去探讨如何把握道德和法律边界的问题,而是想说明道德问题会滑向法律的陷阱。尤其是经常开展舆论监督的媒体,哪怕沾上了“有偿不闻”的边,都会将自己带入危险的境地。因为经常搞舆论监督,交了广告费就撤稿,不交的就继续做,这样的事做多了,说你敲诈没商量。

早些年,笔者供职于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时,集团旗下一家媒体的负责人说过这样一件事:他们的报纸要揭露某保健品生产企业,该企业夸大宣传其保健品的疗效,违反了广告法。当事企业知道后派人上门来求情,希望撤稿,并承诺给这家报纸投300万元的广告。这家报纸坚决不干,批评报道照登。这家媒体以舆论监督为己任,已形成良好的品牌,他们不愿意自毁品牌。道德守住了,当然也就不会因“有偿不闻”而陷入法律风波。

警惕诱惑,坚守道德底线。记得十多年前,笔者在《南方日报》担任总编辑,曾安排一篇批评报道在报上刊发,见报后有一家外地驻广东的媒体机构,将已见报的这篇文章寄到受批评的单位,并说这篇报道写得如何好,他们也要转载。不登也行,要求给2万元赞助费。笔者感觉,当年类似这种情况在媒体队伍中还不是特别严重,但这几年不仅面广,金额也大了。个人敲诈是“小儿科”,媒体单位的集体敲诈行为更为可怕,已经到了令人难以容忍的程度。

这一现象之所以会愈演愈烈,与媒体外部和内部环境的变化有关。其一,媒体在面临生存压力的困境下,以不道德的手段去从事经营活动。这些年传统媒体在新媒体的冲击下经营效益不好,有的媒体不是寻求正当的突围之路,而是以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去获取收益。采编人员和经营人员的职责是不一样的,为了确保报纸的品质,采编、经营本应各司其职,也就是采编、经营两分开。但现在有些媒体让采编部门参与经营,下达承包指标,这就很容易将金钱与版面联系起来,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由此而生。有的媒体甚至滥发记者证,让持证者承包利润指标。采访只是手段,目的是捞钱,必然产生新闻敲诈。其二,与“公关公司”合作,被其所利用。有的“公关公司”就是靠这个赚钱的,他们游走于媒体和客户之间,明目张胆地敲诈。媒体只要跟他们合作,被扯进去之后也就说不清了。其三,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和腐败行为,也会反映到媒体和媒体人中来。社会上有权钱交易的现象,媒体中也有利用采编权进行谋私的行为。尤其是经营者有考核指标,完成了有提成,有的人经不住金钱的诱惑铤而走险。

以上讲的三方面,都与媒体环境的变化有关。然而,作为肩负神圣使命的媒体人,经营困境等环境的变化不应成为放弃新闻理想、抛弃道德底线的理由。作为媒体人,不应与社会上的不良现象同流合污,而应激浊扬清,弘扬社会正气。笔者曾说过,人有人格,报有报格。报纸是这样,其他媒体也是这样。要想走得更远、更好,媒体人的职业理想追求、道德操守是不可缺失的。

环境在变化,媒体和媒体人的自律不能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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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谢琳、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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