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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子論文]新聞侵權與評論尺度——以范曾名譽權官司為例【2】

劉暢

2012年11月12日15:47    來源:人民網-傳媒頻道    手機看新聞

對此案件分析及思考

雖然本案已經做出了終審判決,但是從一審開始,此案就此案引發了包括法律、新聞和藝術界等諸多學者、業界人士的高度關注與討論。特別是對新聞媒體而言,討論的關鍵點更是集中於近幾年爭議不斷的在媒體上進行批評是不是涉及到了侵害名譽權以及怎樣對待正常批評和侵害名譽權的界限的問題。

本案二審時,文匯集團的上訴請求得到了支持,取消了關於“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對刊載文章未嚴格審核、存在一定過失”的認定。關於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是否構成名譽侵權的問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集團作為報刊出版單位,應對作者發表的文章內容進行核實,但不宜苛求報刊出版單位把握司法裁判尺度,對文章是否構成名譽侵權進行司法意義上的審查。鑒於現沒有証據証實該集團在對郭慶祥的署名文章《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說話》審查中存在過錯,故其不應承擔名譽侵權責任”。做出這樣的判決對於新聞媒體可以說是鬆了一口氣,根據本案我們了解到《文匯報》在發表評論前已經盡到了審核義務,並改掉了很多措辭,如果這樣的工作依然被認定為侵權的話那麼媒體便可能很難再發表批評性文章、提供多元觀點。如此,不僅對新聞媒體不公,對讀者對社會都是一種不公。

《文匯報》所屬的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作為中國最大的報業集團之一,報紙於1938年創刊,在我國當代社會和新聞史上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報紙的評論一直高揚主旋律堅持多樣化,下設的“文匯時評”、“上海人才”、“筆會”、“論苑”、“文藝百家”等眾多欄目體現和反映了豐富的政治、經濟、文化生活,可以說是一個較為負責任的媒體。在《文匯報》的答辯詞中提到,其《鑒藏》專刊自2005年3月起就創立,“其宗旨就是為了滿足廣大讀者在藝術收藏和藝術欣賞兩方面的需求,因此自該刊推出后,也多次刊登專家學者之間的不同看法和見解”。欄目刊登的眾多評論文章正是為大眾提供了一個觀點自由交流的平台,如果僅郭慶祥對范曾的這篇評論文章需要媒體承擔侵權責任的話,那麼恐怕會有更多的作者以及讀者要找上門來為自己“維權”了。

我們並不否認媒體應當在刊登文章前就應當與文章所涉及的雙方進行溝通核實被指事實是否存在,媒體應當竭盡全力保持雙方平衡的觀點,但是在此案中,因為媒體所刊發的評論文章並沒有公開指出評論對象,那麼作為刊發媒體就無法憑自己的揣測去向原告核實。媒體此時應承擔的義務為如實的呈現原告對於該文章的否定觀點。如果將“沒有進行未嚴格審核、存在一定過失”的認定落在媒體頭上實在是有待商榷。③

公民、法人享有人格權毋庸置疑,在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就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而新聞侵權也正是指行為人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傳播不真實的情況,或情況雖然真實但屬於法律禁止傳播的事項,從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法律后果的行為和事實。而我們所說的新聞侵權,其主要行為方式有兩種,一種為基本內容失實,傳播了貶低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也就是誹謗,而另一種雖然沒有涉及事實但卻侮辱了讓人的人格,我們稱為侮辱。④而僅僅表述一種意見、觀點或觀點不正確而使得被批評者感到不快甚至導致旁人和公眾附和批評也不再侵害名譽之列。

而在此案的判決中認定了郭慶祥等人的文章對范曾的名譽權構成了侵犯,那麼這究竟是基於內容失實的誹謗還是子虛烏有的侮辱呢?如果是侮辱了他人的人格,那麼就意味著郭慶祥所指出的內容是失實的,既然是失實的也便不可能發生在范曾身上,自然不會引得范曾對號入座。如果是侮辱的話,那麼此案又是否符合?魏永征教授曾對“侮辱”做出這樣的界定:“侮辱,是以辱罵、丑化等非理性方式損害他人人格尊嚴,在理性基礎上表達的意見,即使用語片面、偏激,也不會是侮辱。”⑤

回到此案,郭慶祥在辯論環節中指出,自己的文章是有所依據的,例如針對范曾的“流水線作畫”,自己有証人可以作証,並且范曾的弟子崔自默也曾在網絡上公開過此類照片,這些都可以作為文章評論的基本依據,這也是對其理性而非偏激的印証。

更進一步,正如展江教授對此案的分析,被告提供了多方証據進行質証,但是原告卻並未給出具體的侵權表現,判決書中“貶損性言詞”的標准也是含糊不清的。⑥我們對新聞報道力求客觀真實,但是事實証明新聞報道要做到絕對的客觀真實也並非易事。李普曼就曾指出“盡管新聞無法用數學來表達,但這並沒有關系,事實上,正是因為新聞十分復雜,難以把握,優秀的報道才需要在先進科學精神的指導下完成。”《新聞的十大基本原則》一書中作者進一步指出認為“客觀性的最初含義是新聞工作者無法做到客觀,但是在方法上可以做到客觀。關鍵在於規范和約束生產方式,而不是目標”。⑦新聞報道如此,評論就更加難以避免主觀傾向,更何況評論大多都具有貶損性,但我們不能因此而認為所有評論都構成了侮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百家爭鳴,百花齊放”,藝術總是在一片叫好喝彩聲中是不會有太大進步的,我們需要傾聽多方觀點才能得以改進和發展。更何況,一千個讀者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對作品的感受和鑒定因人而異,無法強求所有人發出同一種聲音。

真理愈辯愈明而觀點無所謂對錯,我們保護言論自由,但同時也保護每個人的名譽不受侵犯。漢德法官有句名言:“自由的精神就是對所謂正確不那麼確定的精神”,言論自由是每個人應有的權利,但是如何在適當的范圍內合理的行使這種權利而無損於他人,就成了我們關注的重點。而目前我們所看到的卻是,新聞報道、評論怎樣算是合情合理、怎樣構成侵權在今天依然沒有一個清晰明確的界定,因此,這是本案於人們的一點啟示,也是需要繼續深入討論和思考的關鍵。(作者系:安徽大學新聞傳播學院09級新聞系)

【參考文獻】

①《文匯報答辯狀》,北京文藝網,2011-7-7

②《郭慶祥答辯狀》,燕趙都市網,2011-04-24

③《新聞侵權問題與法官的法律尺度——從范曾名譽權官司說起》,《新聞記者》,2011年第3期

④魏永征:《把事實和意見分開——評點假新聞文章名譽侵權一審勝訴的啟示》,《新聞記者》,2011年第8期

⑤魏永征:《把事實和意見分開——評點假新聞文章名譽侵權一審勝訴的啟示》,《新聞記者》,2011年第8期

⑥《范曾訴郭慶祥及文匯報侵權案研討會全場實錄》,中國網轉新浪收藏,2011-06-23

http://wenhuahui.china.com.cn/zxzt_article.php?id=15381&page=1

⑦比爾•科瓦奇,湯姆•羅森斯蒂爾著,劉海龍,連曉東譯:《新聞的十大基本原則》,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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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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