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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道德裁判”的影響分析

許 璐

2013年01月30日13:57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摘 要:網絡的崛起和民眾自主的增強,使得網絡輿情沸騰,由此衍生而來的“網絡道德裁判”行為時有發生,並對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本文以近年來發生的“網絡道德裁判”現象為例,通過對實際案例的剖析,試圖以辯証的視角解讀其所帶來的現實影響。

關鍵詞:網絡道德裁判﹔辯証視角﹔現實影響

網絡道德裁判是指:網民基於對社會正義和倫理道德的維護,針對某一問題在網絡上展開討論,並對事件相關者進行或褒或貶的評價,促使道德失范者回歸道德底線,從而達到自發地構建社會倫理道德秩序的目的。

近年來,網絡已越來越成為我國輿情的重要策源地。王石捐款門、鄧玉嬌事件、“我爸是李剛”、藥家鑫案事件,當這些個案和網絡接軌,在網民的積極參與下,就會迅速引發大規模的網絡輿論,進而演變成全國性的熱點事件。廣大網民對於這類“特殊”的事件,表現出了異常濃厚的興趣,並常以社會道德的“衛道士”身份出現,對事件相關人進行或褒或貶的“道德裁判”。時下,網絡“道德裁判”現象屢見不鮮,並對我們的網上網下生活均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一、網絡道德裁判的特點

較之於現實的道德裁判,網絡道德裁判呈現出如下特點:

(一)主體的海量性與隱匿性

互聯網的普及改變了以往輿論傳播的格局,其自由、雙向乃至多維溝通的特點大大降低了民眾“發聲”的門檻。在我國網民數量已超5億的大背景下,互聯網正逐步成為一種全民化的輿論工具,人人都可能是道德裁判的參與者。

另外,由於互聯網的虛擬性,網民大都藏匿在自身ID下表達觀點發表評論,因此在龐大的參與者中很難追溯他們的真實身份,相較於現實生活中的“道德裁判”,網絡“道德裁判”主體具有隱匿性。

(二)標准的單一化與觀點的片面化

在裁判中,道德是唯一標准,且裁判者對於受審者的道德要求大都呈現出了高標准的態勢,當事人本該擁有的合法權益往往被無視。例如,汶川地震中王石的“捐款門”事件,由於其“200萬是個適當的數額”言論,遭到了諸多網民的“道德申討”,迫使王石為微博言論道歉,並做出捐款1億的決定。這場看似正義的“道德討伐”,使王石的言論表達權以及財物的自主處理權被剝奪,“無限拔高”的道德戰勝了“人權”。

此外,網絡道德裁判還具有片面化的特點。事件發生后,在事實真相還有待查証的情況下,網民往往依據一些未被証實的信息或單方面的言論,對整個事件做出結論性的判斷。尤其是事件本身涉及到官與民、窮與富的沖突時,網絡輿論會毫不猶豫地裁定權利方和財富方有罪,這樣的裁定顯然是有失公允的。

(三)傳播范圍的無限性

網絡傳播的快捷性與廣泛性造就了其影響范圍的無限性。當一個社會熱點問題出現,網民會迅速反應,通過各種渠道對事件利益相關者進行“道德裁判”,從而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使其關注度不斷提升。從這一點來說,網絡道德裁判的傳播廣度和速度都是無限的。此外,再加上網絡信息可復制、可鏈接的特點,在傳播的過程當中,對於事件當事人的影響也是極大的。

二、網絡“道德裁判”的影響分析

(一)積極影響

1.“懲惡揚善”,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長期以來,由於傳統媒體在道德監督上的缺位,一些道德失范行為得不到有效的約束和監管。特別是在傳統媒體獨佔話語權的背景下,普通民眾的訴求得不到表達。

互聯網的普及給予了大眾一個能夠自主行使話語權的“公共領域”,“網絡道德裁判”也就是在這樣的基礎上形成的。正如閔大洪學者所說,“以往隻有權勢階層和知識精英擁有話語權,而網絡論壇這類互聯網功能,則使普通公眾包括弱勢群體、邊緣群體也擁有了某種話語權”[1]。2009年的“鄧玉嬌案”就是一個典型案例。案發后第三天,該事件最先刊登於《長江商報》,后經各媒體大量轉載,引起社會普遍關注。但在5月29日傳統媒體突然消音。此時,大量網民介入,使得事件引起了社會普遍關注,形成了巨大的民意潮。此后,傳統媒體順勢回歸,國家權力機關也採取了順應民意的判決——涉案官員被開除公職和黨籍,鄧玉嬌被改判為“防衛過當”。

在此類案件中,網民基於對社會公正的維護,揮舞正義之劍,對“弱勢方”施以援手,對違法或違反社會倫理道德的行為加以譴責,有利於公眾樹立起正確的道德觀。從長期效果來看,公共輿論對於約束人們的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有著十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

2.有效監督,幫助政府提升執政能力。網絡的勃興和網民參政意識的不斷增強,使得公眾對政府和官員的監督越來越行之有效,一些權力腐敗行為不斷被曝光於網絡。因此,政府相關部門隻有不斷提高執政能力,做到公開、高效執法,才能適應新時代的需要。如在“杭州飆車案”中,杭州警方未經証實就公布的“70碼”車速結果,招致了網民的強烈質疑,它的同聲詞“欺實馬”,在網民中廣為傳播。迫於輿論壓力,杭州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就“70碼”說法道歉,並舉行“網絡訪談”,表示會從嚴從快解決該案。隨后司法部門對肇事者胡斌做出了判決。但在這一過程中,針對庭審是否為替身一事,再一次引起了網民的質疑和追查。最終,杭州司法部門出面澄清,網絡輿論才歸於平靜。在該案件中,當地媒體迫於壓力曾一度集體失聲,但在廣大網民的推動下,案件引發了很高的社會關注度,其辦理過程受到了全國范圍的輿論監督。

在我國當前地方法制並不完善的現實情況下,網絡“道德裁判”所帶來的網絡輿論,可以有效地遏制地方權力對司法的干預,從而促進司法公開。

(二)消極影響

1.對現實生活的影響。(1)對事件當事人產生“過度傷害”。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然而,在網民動用“道德裁判”之時,其內部容易產生“群體極化現象”,一些網民打著“道義”的幌子,對事件相關人進行侮辱和誹謗,並逐漸衍生出各種網絡暴力行為。如:2010年發生的河北大學車禍案,事件一經曝光,憤怒的網民立即啟動“人肉搜索”,把李剛父子的隱私一“挖”再“挖”,李啟銘本人以及與女友的私生活照也被公諸於網絡。網友甚至還用歌曲、漫畫等形式惡意丑化李剛父子的形象並在網上廣泛傳播。這種看似道德的行為,已超越道德本身,實則是對當事人隱私權和名譽權的嚴重侵害。

(2)容易激化社會矛盾,造成社會裂痕產生。網絡道德裁判的矛頭大多指向權貴方,這實際上反應出了當下民眾對社會轉型期階層矛盾的憤懣。2009年的杭州飆車案中,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在被民眾賦予了“富與窮”的標簽之后,便迅速引發廣泛的關注。作為案件肇事者的胡斌從被媒體冠以‘富家子’標簽起,就注定被推到輿論裁判的尖端,從而輸得一敗涂地[2]。

在這種官與民、貧與富對立的情境下,某個特定的司法案件如果觸碰到社會公眾心中“緊繃的那根弦”,往往會點燃或加速弱勢群體對社會不公的不滿和憤怒[3]。在網絡群體效應的推動以及媒體的刻意渲染之下,權貴方淪為人民公敵,貧富方勢同水火,容易激化社會矛盾,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

(3)妨害司法獨立、公正。在網絡“道德裁判”中,網民大都站在自身道義的立場上,對道德失范的行為進行激烈指責,這是公民意識的覺醒,有利於我國公民社會的構建。然而,由於其對事件真相獲知渠道的局限性,以及部分網民一些泛道德化和群體極化現象的發生,使得一些過激的言辭、過早的定論超越了一般的司法程序,形成一種強大的輿論影響力,不利於案件審理的客觀與公正,干擾了司法獨立。

如2010年的“藥家鑫案”,在事件伊始藥家鑫就被貼上“官二代”、“富二代”的標簽,從而引發了激烈的輿論風暴,網民一致將矛頭對准了藥家,形成了“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輿論氛圍。最終藥家鑫在自首的前提下仍被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事件結束后,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高院副院長黃河曾表示:“網上輿論監督有利於促進司法公正,保護公民的知情權,遏制司法腐敗,這些是積極作用﹔但目前看,網絡媒體也有一些問題,監督無序,有些信息失實、惡意炒作、誤導他人,甚至存在網絡審判,影響我們正常的司法審判。[4]”

2.對網絡生存空間的影響。作為對現實的延伸、虛擬和映射,網絡已成為人們的“第二生存空間”。網絡空間的好壞直接影響人們的生產、生活。然而,由於網絡傳播的公開化和匿名化等特點,使得傳播者責任感缺失,傳播內容的隨意性加大。一些網民打著“正義”的旗號,對道德失范者的行為進行嚴厲追討,利益相關者的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言論表達權受到嚴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流言謠言、污蔑中傷、不良情緒和民事侵權行為充斥著整個網絡,使網絡環境趨於惡化,網絡生態系統平衡失調。

三、對策與小結

網絡“道德裁判”作為網絡民情匯集下的產物,其出現有著深刻的社會原因。因此,我們應當綜合看待它所帶來的現實影響,揚長避短。針對網絡“道德裁判”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需要政府、傳統媒體、網絡媒體和網民四方合力消解。

1.對於政府來說,應該重視網絡民意,對網絡呼聲做出及時回饋,不斷提高執政能力,做到公開、透明、高效執法,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一些地方政府,應盡量減少對當地傳統媒體的干預,使主流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得以很好的實現,弱化網絡不良言論對社會輿論的影響。

2.對於傳統媒體來說,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還應充當好“社會公器”。一方面,把視角多轉移到社會弱勢群體方,傾聽他們的心聲,幫助他們解決困難,搭載起民眾與政府溝通的有效橋梁﹔另一方面,應盡可能地加大輿論監督的力度,讓違法和違背道德的行為無所遁形﹔此外,在對一些特殊事件進行報道時,不能為了賺取眼球效應,而刻意夸大、激化矛盾,應多傳達一些理性、客觀的聲音,正確引導公眾輿論,幫助他們做出理性的判斷。

3.就網絡媒體而言,在為民眾提供話語平台的同時,還應發揮好“把關人”的作用,對於那些涉嫌民事侵權的信息,應及時予以刪除,減少對事件相關者的傷害。在議題的設置上,還應注重對網民的正向引導。

4.對於普通民眾而言,應正視目前社會上所存在的矛盾,多一些理性思考,自覺抵制不良信息,提高法律意識,做到“理性裁判”,避免對事件當事人產生過度傷害。

(作者簡介:許璐,女,西安財經學院行知學院人文社科系廣播電視新聞學教師,碩士,主要從事新聞理論,網絡新聞學研究。)

參考文獻:

[1] 杜駿飛.沸騰的冰點:2009中國網絡輿情報告[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0.

[2] 李琰.淺析網絡時代的“媒介裁判”[J].今傳媒,2012(8).

[3] 閔大洪.網上輿論的形成及特點[EB/OL].http://tech.sina.com.cn/ other/2003-06-07/1502195626.shtml.

[4] 陝西高院:審理藥家鑫案時注意應對網上輿論[EB/OL].新京報,http://news.163.com/12/0312/03/7SC7PK1700011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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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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