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網絡推手楊秀宇(網名“立二拆四”)等非法經營案做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被告人楊秀宇、盧梅,被告單位爾瑪天仙公司、爾瑪互動公司的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楊秀宇有期徒刑4年,罰金15萬元﹔判處盧梅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罰金3萬元﹔爾瑪天仙公司被判罰金50萬元﹔爾瑪互動公司被判罰金20萬元。(11月18日新華網)
依法治國,網絡也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隻要觸犯了法律就要受到制裁,對“立二拆四”的判決無疑是維護國家法律尊嚴。跟秦火火造謠誹謗案件一樣,其積極的意義在於判決給其他網絡犯罪案件提供了一個可供參考的先例,也給其他人提了個醒:網民在表達意見行使權利時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現在,網絡已成為新興的輿論場:各種論壇、微博、APP,各式各樣真假莫辨的信息在上面充分傳播,因網絡有其隱秘的特性,再加上造謠成本非常低,因此有些人為了博眼球、引關注,不惜瞎編亂造、虛構杜撰一些聳人聽聞、千奇百怪的“故事”段子以增加轉發率。
再者,由於市場利益趨利性,勢必帶起一批逐利行為,因此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和發布虛假信息等服務便應運而生。另外,網絡有時還被當作生活壓力發泄的一個窗口,有些人遭受到的壓力、委屈、不滿,在現實生活無處發泄時也會選擇通過網絡進行釋放。
還網絡一片淨土,就必須治理這些網絡亂象。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互聯網的立法和執法之路目前也面臨著一些困難和挑戰。我國網絡安全立法領域相對薄弱,現有法律法規存在著立法層級低、權威性不足等問題。另外,隨著技術的日新月異,網絡違法犯罪也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而我們的相關立法在前瞻性、包容性和針對性上還有待進一步加強。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互聯網領域立法,完善網絡信息服務、網絡安全保護、網絡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這讓我們對互聯網立法充滿了期待。
須說明的是,打擊網絡違法亂象實有必要,但在執行操作層面,切忌打擊面過大,混淆網絡造謠誹謗與普通建設性意見的界線。網絡本來就是一個意見場,有贊同當然有反對,政府對於那些建設性的批評也要聽取,作為改進政府工作的一把重要標尺。打擊網絡造謠誹謗違法時不要把孩子與臟水一起倒掉。打擊網絡違法的目的是讓網絡環境更加干淨有活力,而不是將網絡變成一潭死水,隻要在法律框架之內,百花齊放並無不可。
信息時代,每個人都可以成為信息的發布者和傳播者,每個人都應該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和發布虛假信息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廣大網民可以通過網絡表達意見,了解社會,發揮輿論監督,但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網民在行駛表達權利的時候,也不能觸及法律底線。希望 “立二拆四”案的處理,讓更多的人意識到網絡活動的界限和法律邊界,一方面自覺規范上網行為,另一方面也切實提高對於網絡信息的辨別和判斷能力,做到不傳謠、不信謠,積極營造更加健康積極的網絡環境。 (陳維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