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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的管理

鄧郁聰  陳 娟

2014年11月28日14:10    來源:傳媒    手機看新聞

美國是新聞業最發達的國家,也是最強調新聞自由的國家,頒布了很多提倡新聞自由、保護記者採訪權的法律法規,但同時,美國也對其新聞從業人員的職務行為有諸多限制。

涉密信息:政府管控趨嚴,新聞界爭議不斷

涉密信息的傳播受媒體法而不是倫理約束,目前在這一層面約束記者的主要法律是1966年美國《信息自由法案》。該法案給予了新聞記者較大的信息自由,但在包括國家安全、國內機構資料、國內機構規則等9個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1986年的修正案也擴大了執法活動信息的豁免范圍,增加了特殊執法活動記錄的排除規定,但整體而言,這是一項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化的行政法。

“9·11”事件讓美國政府開始檢討信息自由政策。據浙江大學傳播學研究所郜書鍇考証,部分美國政府機構如運輸部、環境保護署和聯邦能源委員會都調整或刪除了自己網上供查詢的資料內容和種類, 聯邦保存圖書館和國家檔案局也對資料的使用作出相應調整和限制,2003年國防部《信息自由法案》事務部對履行法案的程序進行正式修訂,要求遞交申請的國民必須証實自己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無牽連, 政府出版物使用的目的必須與暴力無關。與此同時,《反恐法》還授權司法部防止泄密, 限制傳播仇恨的信息, 對可疑的電訊及商業記錄予以監視, 對獲取政府信息設定限制。

當然,這些政策首先遭到媒體記者的強烈抵觸。一般說來,媒體從業者是《信息公開法案》的主要使用者,對媒體而言,通過遞交申請而獲得政府數據意味著媒體獨立性的成長和新聞生產成本的降低。因此,新聞界與司法界的博弈不時出現。CNN記者羅伯特·諾瓦克和美國《紐約時報》記者朱迪·米勒卷入中央情報局泄密事件中。2003年7月14日,羅伯特·諾瓦克在報紙上撰文,指出“美國前駐伊拉克大使威爾遜的夫人普拉姆是CIA工作人員”,導致了接下來的普拉姆間諜身份曝光。由於普拉姆從22歲起就為CIA從事秘密工作,數次赴國外執行任務,因此她身份的曝光會給自己、CIA的同事以及她在國外的聯系人帶來極大危險。盡管散布秘密信息是違法的,諾瓦克仍然沒有被起訴——因為法官認為沒有証據証明諾瓦克提前知道了普拉姆的間諜身份。同樣知道此條消息的記者朱迪斯·米勒並沒有撰寫任何關於普拉姆身份的文章,但有証據表明她知道CIA泄密事件的消息提供者身份。出於遵守保密協議,在大法官詢問調查時,朱迪斯拒絕向大法官透漏信息,最終因蔑視法庭罪而被逮捕。

在斯諾登泄密案件后,雖然美國出台了新的《間諜法》加強對傳播涉密信息的限制。不過,據丹佛大學新聞和法學教授德瑞根·西文於2008年發表的論文《國家安全與新聞界:政府起訴新聞記者擁有或發表國家安全信息的能力》,美國對於涉密信息泄露新聞的管控越來越嚴格,記者因為知悉和散布涉密信息而被控告的可能性變得更大。

《紐約時報》:如何防止利用新聞單位資源謀取不正當利益

2004年,《紐約時報》發布採編人員工作手冊——《A Hand Book of Values and Practice for the News and Editorial Departments》,對其記者在新聞倫理方面共做了14個部分155條規范。

該手冊指出,《紐約時報》員工可在與本身職務完全分開的情況下獲取其他收入,但利用職務所獲取的非公開信息為個人牟取利益,利用個人與報社的關系來獲取好處是不被允許的。違反規定將會受到協議所約定的懲罰,從報紙總編輯、高級編輯、版面責編到編輯人員,都要為他們在工作上做出的任何決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針對具體的操作,手冊給出了詳細規定。第十一章,工作人員被要求避免個人工作與親屬的職業或經濟活動產生任何聯系或矛盾。手冊指出,如果一個記者進行財經方面的報道,而他的兄弟或女兒(直系親屬)在華爾街有一份高薪的工作,這兩種情況就有可能發生矛盾。為了防止這種情況,記者不能對這些與他存在血緣或婚姻關系的人,或與他往來密切的朋友進行報道及新聞評論。當矛盾可能發生時,相關記者可能會被要求停止他的報道,並被安排到報社的其他部門。

第十二章,個人投資和財務部分指出,報社工作人員可以進行投資,但是投資的股票不能和他所報道的行業或企業有任何聯系,買進、賣出証券或投資不能在《紐約時報》首發的報道見報前,以保証報道的信息是公正的。也就是說,記者進行決策時所使用的信息不能比普通公眾更多。在被雇用之前,工作人員的個人投資和財務情況會被詢問清楚,同時也要求盡可能告知其家屬的投資和財務情況。在接受一個新的指派任務時,類似的詢問也會存在,一旦工作人員認為自己的新聞工作與經濟情況出現矛盾沖突時,必須在第一時間告訴自己的上司,由其作出判斷和決定。當矛盾不可避免時,他們將被要求賣出自己的股票。以上規則對於從事財經、科技和媒體報道的記者更加嚴格,因為手中掌握著大量信息,他們不能夠借此投機,3個月內不可以買進又賣出同一支証券。在以上領域,記者不能在任何公司(《紐約時報》除外)持有股票,這個規則同樣適用於《紐約時報》的總編輯、社論版編輯和其他對報社的方向起重要作用的編輯。

第十三章中指出,在某些特別的報道領域,如體育、時尚、文化或美食領域,記者必須遵守嚴格規定。體育報道的工作人員不能參與針對體育賽事的賭博,也不能擔任評分員﹔文化、媒體和時尚領域的工作人員不能幫助他人進行藝術或文化的推廣﹔他們不能為藝術家、作家、作曲家和發行商之前的合作提供建議,不能為飯店介紹主廚,不能為服裝工廠介紹設計師,不能對自己所報道的對象進行投資,也不能在咨詢機構擔任職務,從事藝術的作家和編輯每年要提交其收藏品的購置和出售情況清單給管理編輯。報社的自由撰稿人在以上方面與報社雇員要求一致。

在禁止新聞從業人員運用職務所獲取的資源進行牟利上,《紐約時報》的手冊有著非常詳細的可操作性規定,且每個報道領域的新聞工作者都分別有其規定。這種監管並非存在於新聞報道之后,而是存在於記者從事某個新聞報道的整個過程中,且報社從總編到記者、編輯都要為此負責,這是層次分明、規則清晰的動態監督管理過程。

職務信息在網絡平台的發布:管理日趨完善

運用網絡平台發布信息已經成為新聞工作者發布信息的常用途徑,美聯社發布的《美聯社雇員社交媒體准則》中,對於其新聞工作者在社交媒體發布信息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在職務信息的管理方面,該《准則》建議,新聞工作者可以使用一個賬號作為私人和工作賬號,但個人介紹中要注明自己的美聯社記者身份。在發布有關信息時,新聞工作者應該通過網絡鏈接發布已經發表的新聞作品,避免對具有爭議性的問題表達個人意見,因為美聯社記者的個人意見的表達會被公眾認為是沒有偏見的新聞來源。在表達媒體意見時,則應表達多面意見。當出現重大新聞時,記者的首要義務是將事件的信息提供給美聯社並完成其報道工作,然后才能將新聞信息公布在社交網絡上。記者不允許在社交網絡上分享增量新聞,因為持續不斷的分享可能會散布重要的、獨家的新聞。而記者在社交網絡上發布的某些材料應該是某些美聯社已經完成的作品不再需要的材料。

《華爾街日報》《紐約時報》也對新聞從業者在社交媒體及一些個人博客上發布信息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對於新聞工作者使用社交媒介的不同程度的限制引發了美國新聞界對於網絡新聞的討論。

《紐約時報》要求記者不能夠在社交媒體上表達個人的政治取向,以損害《紐約時報》報道在受眾中的可信度﹔禁止記者發布其在《紐約時報》的工作中嚴禁發布的內容﹔在社交網絡“朋友”的相互關注上面要求記者要全面,比如如果關注了共和黨的成員也要關注民主黨的成員,以示《紐約時報》的公正性。

《華爾街日報》對記者進行了較嚴格的要求,在其今年5月發布的規則中指出,《華爾街日報》的報道足以說明某個事件,記者不應該在社交媒介上公布其新聞採寫、報道和編輯的全過程,也不應該透露參加的會議和即將進行的採訪。總的來說,《華爾街日報》嚴格禁止記者對其工作內容、新聞作品或者其報社作出任何評價或透露任何信息。(作者單位 華南理工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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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謝琳(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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