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董如彬(網名“邊民”)、原審被告人侯鵬非法經營、尋舋滋事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於2014年7月23日一審審理終結,以非法經營罪和尋舋滋事罪,判處被告人董如彬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侯鵬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違法所得繼續追繳﹔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宣判后,被告人侯鵬服判,未提出上訴﹔被告人董如彬不服,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昆明中院審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間,上訴人董如彬以營利為目的,先后接受公民黎某某、孫某、孫某某、張某某、錢某的委托,邀約並組織原審被告人侯鵬等人,虛構事實、編造帖文,通過互聯網進行發布,並進行惡意炒作,共計收受委托人支付的現金人民幣34.5萬元。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間,上訴人董如彬為提高個人網絡影響力,在“10·5”湄公河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利用互聯網公共信息平台,編造、散布大量虛假信息,嚴重混淆視聽,擾亂公共秩序。
法院認為,上訴人董如彬、原審被告人侯鵬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服務,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經營罪,均應依法予以懲處。此外,上訴人董如彬編造損害國家利益和政府形象的虛假信息在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還構成尋舋滋事罪,依法應予數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