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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囧相争"凸显行业窘态 导演与制片方谁说了算?

2013年03月07日08:11    来源:齐鲁晚报    手机看新闻

“两囧相争”,谁是谁非,一切要等到法院的裁决,任何猜度都属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两囧相争”却反映出仍处发展阶段的中国电影产业存在的黑洞与不规范之处,比如制片人中心制与导演中心制的博弈,比如电影立项方面的漏洞,比如利益冲突后的法律欠缺。

电影《人在囧途》(以下简称《囧途》)片方日前起诉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以下称《泰囧》)片方及导演徐峥侵权,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公司向《泰囧》出品方提出的“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之诉”。

《囧途》状告《泰囧》一事引发连锁反应,网上有许多质疑声音,称《囧途》是炒作,是眼红《泰囧》的高票房。《泰囧》片方光线传媒称目前还未收到法院相关公文,但3月4日光线传媒紧急停牌。

“权力中心制”之争

导演与制片方谁说了算?

《囧途》片方起诉称,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泰囧》是《囧途》升级版、第二部等,使观众误认为是《囧途》原出品人、原班人马打造的续集,并在各种场合宣传中称其是《囧途》的续集、升级版等。另外,代表律师还表示,将两部电影进行对比可以发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

耐人寻味的是,徐峥在《囧途》中是主演,到《泰囧》里成了导演、主演、监制、编剧,并且各种证据显示,徐峥与《囧途》片方曾就合作《囧途2》无限接近,但最后出来的东西却是另一制片方出品的《泰囧》。徐峥与不同片方的合作,凸显了电影界制片人中心制与导演中心制的争执。

早在去年《泰囧》刚火时,一个号称《囧途》知情人的业内人士,就向媒体爆料了双方的争执,“当初拍摄《囧途》时,徐峥就向制作方提出了一个新戏的概念,并且要求做该片导演,双方一拍即合。然而制作方随后却找了其他导演。《囧途2》的故事大纲出来后,徐峥看了提出导演该片,制作方也同意了,但徐峥留了一手——拿着大纲注册了项目《人在囧城》。最后双方谈的结果是《囧途2》还是与制片方合作拍摄,但徐峥兼任导演、主演、监制,双方谈妥后,徐峥就撤销了之前的注册,但很快制作方背着徐峥注册了《囧途2》,并在广电总局立项,徐峥知道后便宣布放弃《囧途2》。随后徐峥找人对《囧途2》的大纲进行重新编剧,注册了《泰囧》(当时注册名称为《囧二》)。几经波折,徐峥就是希望拿‘大权’,承制影片做监制。”

电影立项漏洞

《泰囧》是违法立项吗?

《囧途》诉《泰囧》著作权侵权,但《泰囧》片方光线传媒的公告称,“《泰囧》是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拍摄和上映的原创影视作品,受国家法律保护。”

在《囧途》片方的公告里,事情却不是这样,“徐峥拿走《囧途2》大纲,立项为《人在囧城》。我们后来申报《囧途2》时,发现徐峥的《人在囧城》向广电总局申请立项。2010年11月17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下发书面文件,‘《囧途2》的情节与上一批北京市公示的《人在囧城》是同一个项目……此次暂不公示。’随后对方无条件放弃《人在囧城》的版权及拍摄权。”《囧途》片方称,“这就是事实真相。合作终止,创意外流。”

2011年5月18日,《囧途》片方申请的影片《人在囧途2》获得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囧途》片方在公告里称,“2013年1月20日光线公司称要继续拍摄《人在囧途3》《人在囧途4》,对于拿到《人在囧途2》立项的我们,也是当头一棒,直接、彻底断送了我们拍摄《人在囧途》续集电影的一切市场商机。”

问题的关键是,《泰囧》与《人在囧途2》都获得了电影局的立项,这等于是获得了在中国拍电影的“准生证”,电影局之前曾对徐峥的《人在囧城》不予立项,因为与《囧途2》冲突,如果《泰囧》与《囧途2》存在著作权的争执,电影局为什么要对《泰囧》进行立项呢?应该说,电影立项方面的漏洞,也是造成目前“两囧相争”的主要原因之一。

利益背后的法律欠缺

《囧途》片方是眼红吗?

“两囧相争”的消息传出后,除了法律界的解读,外界比较多的认识是,“《泰囧》太火了,所以《囧途》想要分一杯羹。”《泰囧》十多亿的票房带来的丰厚利润分红,被认为是引发争执的重要因素之一。《泰囧》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光线传媒业绩。光线传媒上月底公告显示,公司在2012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0.34亿元,比2011年同期增48.13%,净利润3.1亿元,同比增长76.47%。受业绩增长影响,光线传媒股价随之上涨。

更大的利益纠葛是,双方都有继续拍“囧系列”的想法,这是一个继续获利的过程。

对于“眼红”的质疑,《囧途》片方有过明确回应,“只宣传不起诉才是炒作,同时,选择在北京高院立案一审,更是表明我们的严肃态度,绝非炒作。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说,《泰囧》火不火,侵权都会成为被告。”言外之意,是否是“眼红”,要由法律来界定。

但在类似争执中,相关法律却十分模糊。此案中,原告对被告的诉讼包括“不正当竞争侵权”和“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侵权主要涉及电影发行宣传过程,著作权侵权涉及电影创作,但这些举证都非常复杂,“两囧相争”,胜负难料。(记者 倪自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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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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