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最近修改了地方法规,其中受关注最多的是,删除了原来条例中“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表述。
此事一出,网上报道扑面而来,内容虽然大同小异,标题区别却很大。占据多数的,是《辽宁删除“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规定》;将辽宁“鼓励采取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上题的,寥寥无几。
其中有何玄机?
光看前一种标题,第一印象是:辽宁不顾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鼓励小马拉大车,甚至是着了火的大车,这不是要置孩子于险地吗?于是,底下的回复,骂声一片。
事实上怎么样呢?辽宁确实删除了“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这句话,但后边换上了一句:“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 。未成年人超出自己的能力去救火救灾,当然是不适当的方式了。
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一般认为尚不能很好地使用自己的理性,所以法律上有监护人这么个概念。他们的权益要有额外的保护,他们的义务比起成年人要有适当的减免。见义勇为过程当中,对于事件的危险性,孩子们是无法准确判断的,这容易导致悲剧性的后果。所以在法律制度上不进行鼓励,强调力所能及,这是对的。
但是,理念上的见义勇为教育,却是要从娃娃抓起的。司马光砸缸,您说算不算见义勇为?该不该教?只不过在教的过程中,重点要讲究方式教育,比如,要采取打手机报警的方式、要确立自保原则、要有远离危险的一般性方法,等等。
再说几句题外话,关于此事的报道,做一个不容易断章取义、引发误解的标题的也有,但传播力和影响度就小得多了。因为它虽然准确,但不刺激,没有激发人们的情绪。这警示我们,以后看新闻,不能光看标题,还要看看它的真实、全面的情况到底是什么,否则,被一种情绪牵引,无端愤怒,那不是被忽悠了嘛!
《 人民日报 》( 2013年08月05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