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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特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判定问题研究

李  馨

2014年12月05日09:45    来源:今传媒    手机看新闻

摘 要:在以网络传播为主要途径的数字时代,数字信息能够被便捷复制、修改和传播的属性产生出无法使创作者获得正常报酬的负面效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日益凸显,因此数字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也变得不可同日而语。对于影视行业,随着数字影视作品的诞生、普及以及基本取代胶片影视作品,网络对其传播构成的巨大威胁,也使得数字影视作品版权保护成为时下热门话题之一。其中数字特效影视作品由于其产生条件的特殊性,使得复制与传播问题变得最为严重。本文以影视行业常用的数字特效制作软件After Effect(简称AE)为例,对数字特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判定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数字特效影视作品;AE模板;复合作品;侵权判定

一、数字特效影视作品的版权属性

数字影视作品不同于传统影视作品,其摄录、编辑、传播均基于数字载体之上,鉴于其创作方式的特殊性,其编辑软件也有相当的专业性和局限性。一方面,基于技术原因,尤其是数字特效影视作品,软件内部自带的插件也提高了作品产生雷同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作为复合作品的影视作品,其中还包含着“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这样一来,便产生了“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与“作为整体的影视作品”之间的关系[1]。因此,在讨论数字特效影视作品时候,有必要就其法律性质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分别进行论述。

二、AE模板的法律性质

影视行业内最常用、最具有代表性的数字特效影视软件非Adobe公司开发的AE莫属,在AE中编辑素材后所得到的项目工程文件在业内被称为AE模板,将其输出后所得到的成品即数字特效影视作品。操作AE软件需要相当高的专业技能,目前国内的一流特效公司堪称凤毛麟角,因此在行业内存在着改编外国影视公司制作的AE模板以获得所需成品来盈利的行为。最终获得的这类数字特效影视作品大多为包含数字特技效果的多媒体作品,如特效短片、影视片头、动画作品或是多种形式的数字特效影视作品结合的复杂体。

就AE模板本身而言,其是一个集合图片、视频、音频、字库和计算机插件等多个客体的复杂客体。简单说来,AE模板是基于AE软件中运行的工程文件,其成像效果来源于建立在AE工程文件上的固态层,每个固态层可以单独输出为作品,也可以由多个固态层叠加整合形成更为复杂的作品。在固态层之中包括的素材,既可以是静态的素材,如普通图像素材、多层图像工程文件,又可是动态的素材,如普通视频素材或者基于AE字库和插件库在固态层上面制作的新的特效作品。

(一)AE模板中的普通素材

这一类别指传统意义上的图像作品。一般而言,AE模板中的此类素材都来自于AE模板制作者,既可以是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如摄影作品、美术作品或影视作品,又可以是无独创性或较低独创性的“素材”,如写有“样本”或“sample”字样的图片或视频。如果AE模板使用者无法获得原模板编辑过程中使用到的这类素材,则在使用过程中,原素材的位置会被AE默认的“文件缺失”素材替代,仅存在成像上的差异,不存在AE模板制作者对素材在编辑效果方面的区别。

(二)AE模板中的多层图像工程文件

AE中常用的多层图像工程文件是基于同为Adobe公司开发的Photoshop软件产生的PSD文件,多数情况下其著作权同样属于AE模板的制作者。该文件中包含多个图层,每个图层均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整合成一个普通图像。

(三)AE模板中的音频素材

特效软件AE也能列入广义的影视编辑软件之列,部分情况下的创作作品需要与音频结合以形成带有节奏感的视频。专业特效公司制作的AE模板,其使用音频的著作权也由该公司享有。

(四)AE模板中的字体库与插件库

字体与插件是决定AE作品视觉效果的两个关键因素,尤其对于部分需要纯特效制作效果的广告而言,更可谓是决定广告成败的关键性因素。不同版本的AE都有其默认的字体库与插件库,但行业内AE使用者往往会根据自己的需求,在AE中安装新的字体与插件,并将其使用进自己的AE模板的制作过程中。同样,对于专业影视特效公司,其制作的AE模板中所使用的字体库与特效插件也大多为自己公司所生产。此时,通过AE模板输出的数字影视作品里就包含了新的字体与插件,但如果另一位使用者仅获得AE模板而没有获得相应的字体库与插件库,则在运行AE时AE自动以默认字体替代指定字体,并且不会显示缺失插件的特效。

三、使用AE模板的行为认定

数字特效影视作品是影视作品的一个分支,其价值在于美感的表达。创作AE作品需要花费大量劳动力,但使用AE模板则相对简单,甚至零基础的人也能通过改变AE模板中部分素材而得到适合自己的广告作品。由于业内使用者所持有的降低成本的心态以及缺乏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改编已有AE模板获取新作品的行为已是行业惯例。目前广告业对AE模板的使用情况分为两种,一种为直接改变部分素材内容的简单使用,一种为依据AE模板进行再创作的复杂使用。

(一)AE模板的简单使用

AE模板的价值在于固态层上编辑的特效属性。AE中的特效,指通过AE插件,产生改变素材颜色、位置、形状、质感等多种视觉效果的特殊效果,在AE中可以单独使用某一个特效,也可以叠加数个特效以达到更丰富的效果。对于AE模板而言,固态层中对素材的特效运用是一种具有很高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即使对同一素材使用相同插件,参数设置的不同也会导致最终成像效果的天壤之别。因此,AE模板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于AE模板的简单使用,意味着直接改变其中部分素材以获得所需的新作品,例如替换现有图像素材或文字内容,或是改变特效效果的部分属性,如粒子、线条、重影的尺码、频率或者颜色。在这个行为之中,虽然未使用现有图像素材,但实际上仍然使用了模板内部存在的对图像素材编辑的特效属性。

因此,广告制作者未经许可使用AE模板制作广告,即替换AE模板中部分素材内容,不改变或很少改变特效属性,让普通观众很难轻易区分前后两个作品内在实质性区别的使用方法,属于AE模板的简单使用。

(二)AE模板的复杂使用

AE模板的复杂使用涉及到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标准。著作权保护不能延及思想,只能是思想的表达。对于这一点,根据郑成思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其原因有三: 第一,用版权法保护思想会导致思想的垄断,阻碍人类文明的发展,这有悖于版权法的立法本意; 第二,由于思想是个人头脑中的思维活动,用版权法保护思想无法确定保护时间的起点; 第三,通过这一原则可基本上划分版权与其他权利之间分界线[2]。

对于AE制作的作品而言,其“表达”在于最后呈现出的画面的美感,即线条、色彩等元素的视觉表达,最终的呈现效果来源于对AE模板中的素材进行整合、排列以及特效应用等多个方面。对于这种AE模板的复杂使用,首先需要通过对最终输出的影视作品进行整体比较来确定可能产生差异的固态层及其所含有的特效属性,然后通过对这些可能存在问题的固态层进行局部比较来区分使用者的改编是否具有独创性。例如,使用者根据AE模板,保留固态层中的使用特效,仅改变其中少部分不重要的属性,如颜色、大小、形状等插件中固有的可供改变的参数,则对于这个固态层的改编不构成新作品;如果同样保留固态层中的使用特效,但是改变其中对于视觉效果有重大差异的插件参数,如变换效果、变换路径等,则对于这个固态层的改编有可能使这一AE模板形成新作品。

四、侵权使用AE模板的判定标准

对于上述使用合法下载的AE模板的行为,业内常用的抗辩理由为合理使用,这源于其对于“合理使用”存在的误解及误用:第一,认为AE模板最终输出的作品仅为十几秒甚至只有几秒,不构成作品,不存在侵权问题;第二,认为在使用过程中已经改变了模板的部分素材,具有了独创性,形成了新的作品,不构成侵权。

对于第一个误解的判定标准,在于对合理使用的度量问题。影视作品确定合理使用还是侵权的标准,与文字作品还是有所区别的。一般来说,在文字作品中少量引用他人作品内容,在事先没有征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如果注明了出处,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而在影视作品中,是否侵权不是由侵权画面数量的多少决定的,关键在于是否实质上采用了他人作品的独创性画面[3]。对于第二个误解则可以从AE模板的两种使用方式分别进行判定。

(一)简单使用AE模板的侵权行为判定标准

首先,如果使用了AE模板中的各类素材,在文中论述的使用情况之中,该行为由于缺少必要的独创性因此构成对原有AE模板的抄袭,所以这种行为本身直接侵犯了这些素材的复制权。如果替换这些素材,则侵犯了模板制作者对整体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其次,对于AE模板中使用的多层图像工程文件如PSD文件,由于PSD文件本身的特殊性使其可以在AE软件中通过对其属性的控制及插件的运用而变为动态的新作品,因此如果使用过程中改变其存在状态使其从静态变为动态,构成对该PSD作品的演绎,侵犯其作者的演绎权。该PSD图层中如果包含足以构成美术作品的图层,则这一行为同样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

另外,多数AE模板的制作者会将自己的名字作为样本字幕出现在AE模板中,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大多数使用者会把模板中的字幕改成自己需要的字幕,使得他人无法知晓模板的原作者,这无疑侵犯了模板制作者的署名权。

最后,AE模板与其输出后所获得的数字影视作品是一一对应的,因此对于AE模板最终输出的作品而言,由于文中所言的简单使用所得作品在最后输出作品中仅有部分画面与原作品有差异,因此除了构成破坏作品完整权之外,对于其中相同部分的传播、复制行为也相应构成侵权。

(二)复杂使用AE模板的侵权行为判定标准

不论AE模板本身的复杂程度,其最终呈现的作品均为数字影视作品。影视作品的本质在于图片的衔接,并通过各种平面图片的连接来表达某种精神内容[4]。因此,确定复杂使用AE模板对原作品究竟构成复制、演绎还是完全形成了新作品,需要对AE模板中的思想及表达进行明确划分,即“接触”+“实质性相似”。实际操作中判断实质性相似往往是难点,在此对于AE模板的问题可以借鉴美国版权法中的“三段论”侵权认定法。

首先,抽象“思想”本身,将其从作品中剥离。例如使用AE模板制作一个表达在特定屏幕投播广告后能使产品出售率快速上升的广告,则“告诉商家,在这个特定屏幕投播广告,会让产品出售率快速上升”即为广告的思想。AE模板制作者不能阻止他人也用AE制作表达这一思想的广告。

然后,过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对于AE模板而言,其本身所固有的素材如默认字库和插件库,以及进入公有领域的素材如没有独创性的折线箭头,均不能作为被保护的客体。因此,AE模板制作者不能阻止其他使用者进行任意使用。

最后,对比两者剩余部分的区别。此时的对比,需要从普通观众的角度而非专业人士的角度进行,既要整体比对又要部分比对。例如原AE模板使用柱状图而使用者的AE模板中出现的是折线图,他们共同的思想是阐明“出售率快速上升”这个概念,但使用者保留了原模板中对于柱状图的插件的重要参数,例如图表的出场方式、变幻效果、变化节奏等,则仍然有可能构成侵权。

五、结 语

对于AE模板这类复合作品,如果使用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对考虑合理使用提出四个因素——使用的目的与性质(商业性质还是非营利的教育目的)、该作品的性质、对该作品的使用数量以及使用行为对该作品潜在市场带来的影响,则对其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的判定会较为直观明了。

我国著作权法由于采用的是“规则主义”立法模式,但“合理使用”一词来源于美国版权法的“fair use”,原意是公平使用。从字面上即可知,不论对于作品是简单使用还是复杂使用,只要是公平地使用,就应当推定为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介于此,以行业惯例中对AE模板的使用情况为例,在对数字影视特效作品侵权判定问题方面,除了要行业内部加强知识产权学习,增进知识产权意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还需要完善立法,明确数字特效影视作品的使用方式以及复杂客体的特殊性,分清思想与表达的界限,最终能够公平合理地对数字特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进行判定。(作者系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 曲三强.论影视作品的法律关系[J].知识产权,2010(2).

[2] 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3] 周天汉.第三方插件侵犯著作权问题研究[D].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4] (德)M·雷炳德.张恩民译.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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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谢琳(实习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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