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13日电 2014年年初,林志颖26岁开公司成为董事的履历被媒体质疑造假,报道发布后,被诸多媒体转载,并在网上引起热议。因认为文章严重失实,林志颖将华商网、《电脑报》及记者黄某诉至法院。林志颖的律师朱晓磊12日下午在微博上晒出其中一媒体的公开致歉函,林志颖转发并表示:“每一个人,都要对自己说出的话负责,大众媒体更是责无旁贷。”
记者发现,该媒体在首页位置刊出《对林志颖先生的致歉函》,函中表示,“因我网工作人员疏忽,未经核实转载了其他媒体针对林志颖担任某公司董事身份质疑的文章,该转载的该篇报道不属实。我网对此事深表歉意,并同时承诺,加强编辑签稿管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案情简介显示,林志颖曾于2000年即26岁时以董事名义创办英威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2月8日,林志颖获知华商网发布一篇题为《林志颖再曝谎言 科技公司董事身份也是造假(图)》的文章,相关内容转引自《电脑报》,原题为《林志颖,科技达人还是科技“盲人”》,该文以黄某的名义发布。2014年2月10日,《电脑报》再度发布《林志颖再调查:科技公司真假董事之谜》的文章。因认为华商网、《电脑报》发表的三篇文章严重失实,使用的“盲人”、“谎言”、“造假”等明显贬低人格的字眼完全没有事实依据,致其名誉严重受损,林志颖将华商网、《电脑报》及记者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索赔损失31.2万元。2014年7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林志颖诉华商网、电脑报等三被告名誉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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