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今起不能再"任性" 新规亮点你知道吗?

2016年09月01日09:05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徐 骏作(新华社发)

人民网9月1日电(传媒频道综合报道) 网页上明晃晃的广告栏、屏幕下方突然蹦出的弹窗、搜索结果中排名靠前的推广链接……只要是上网的人,每天都生活在互联网广告的“包围圈”中,而尾随在咪蒙、锦衣夜行的燕公子、顾爷等大V公众号下的软广告,也悄然的包围住了网友。而从今日起正式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全方位的对互联网广告进行管理,是否将让互联网广告不再“任性”,让人拭目以待。

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新规亮点

·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也担责

不同于传统广告,《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详细】

·不得在用户发送电子邮件时擅插广告

《暂行办法》明确指出,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详细】

·付费搜索首次被明确为广告

《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描述,并明确指出互联网广告的范围包括: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的商业广告等。这也是付费搜索首次被明确为广告。【详细】

·弹窗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暂行办法》规定,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此外,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违反《办法》规定的,将依照广告法予以处罚。【详细】

·医药广告未审查禁止上网

《暂行办法》提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详细】

·软文纳入广告监管

随着移动阅读的兴起,微信公众号及各种网站、客户端的软文是否属于广告备受关注。新《广告法》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也就是禁止“软文”。如果推送广告,必须明确标注“广告”字样。这就意味着,今后网络大V如果再发布软文,就属于做广告,需要尽到广告发布者的义务,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广告内容出现违法或者不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可能要被追究相应责任。国家工商总局将监测微信公众号内容,按照新《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统一管理。【详细】

■媒体评论

·人民日报:规矩立了还要看落实

规矩立起来了,互联网空间能否清朗起来,关键还是要看落实。当前我国的广告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更应当注重的是如何使现有制度落地。

互联网行业涉及的监管部门众多,专家指出需要相关部门建立通畅的沟通合作渠道,多方共同努力。对监管机构而言,一方面需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力度,使参与主体掌握具体规范和要求;另一方面,监管机构需要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注重技术人才的引进,密切关注互联网广告领域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变化,及时发现新问题并作出相应的解释应对。对市场主体来说,需要按照规定和要求修订和完善与自己相关的互联网广告业务流程,提升相关人员业务规范操作的能力;对互联网用户而言,需要意识到新的法律规范的出现,并不意味着违法行为的灭失,应不断提升鉴别虚假信息的能力,避免上当受骗。【详细】

·经济日报:管好互联网广告是为了发展好

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鼓励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的态度十分明朗。暂行办法重点打击和遏制的,是那些严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严重误导消费者正常选择、随意添加产品链接的广告。此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就明确表示,对弹出广告要确保一键关闭,但对于贴片广告则暂未纳入。可见,《暂行办法》的着眼点不在于把互联网广告行业管得服服帖帖,而是要让行业摆脱无法可依的野蛮生长,走上良性发展道路。【详细】

·中国青年报:网络大V转发广告就该担责

从《广告法》的角度上来说, 对于明星或者大V,在网络上发布广告的规定与在传统媒体上打广告是没区别的。《广告法》第44条有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关于其法理依据,广告法中也有注明。一些粉丝量很大的网络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他对该广告具有掌控权,因此属于广告发布者。换言之,如果明星代言或者投放广告,在产生收益的同时,广告所产生的影响也应该由明星负连带责任。【详细】

■相关阅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

·2015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已超两千亿

相较于传统的广电及报纸杂志,网络广告市场发展快速。2015年度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达到2093.7亿元,同比增长36.0%,与2014年保持相当的增长速度。在持续几年保持高速发展之后,未来两年市场规模仍保持较高水平,但增速将略缓,至2018年整体规模有望超过4000亿元。【详细】

(责编:宋心蕊、燕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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