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當前血腥悲劇事件新聞傳播中的倫理失范現象主要表現為:追求新聞價值,忽視人道主義關懷﹔缺失社會責任,忽視新聞報道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以報道真相為名,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對血腥悲劇事件的報道要注意把握兩個平衡:知情權與隱私權的平衡﹔新聞第一原則與人道主義的平衡。新聞從業人員應當從人道主義出發,避免倫理失范問題。
關鍵詞 新聞倫理 血腥悲劇事件新聞 人道主義 社會責任 隱私權
現實中,突發公共事件與暴力血腥新聞常常能引起“轟動效應”,產生巨大的社會影響。在許多血腥悲劇事件以及公共突發事件的新聞採訪報道中,一些記者的行為引起了社會大眾的不滿:是新聞重要,還是生命重要?應不應該一遍遍地揭開受害者或其親友的心靈傷口?
誠然,新聞記者對事件進行及時、全面、公正、客觀的報道,有助於公眾了解事實真相,但是,在報道這類事件時,記者的採訪報道方式和言行極易出現倫理失范問題。什麼應該報道?什麼不應該報道?記者究竟應該怎樣既敬業,又恪守新聞倫理道德呢?結合近幾年發生的幾個暴力血腥與悲劇事件,本文從倫理學角度,對血腥悲劇事件新聞傳播折射出的倫理失范現象進行分析,並闡述新聞媒體應遵循的倫理規范。
一、新聞傳播與倫理道德
倫理與道德的關系。倫理是對人的社會關系的應然性認識。倫理規范通過在人類個體與群體生活中指明何為理想的、何為應當的,以及何為不道德的、何為不應當的等等,以此來體現人類的價值取向,從而調節與緩解人類理智與欲望、社會復雜關系之間的矛盾和沖突。[1]
倫理往往和道德密不可分,但二者又有一定的區別。首先,倫理的核心是正當,而道德的核心是善﹔其次,衡量是否符合倫理的尺度是對錯,而衡量是否符合道德的尺度是好壞﹔最后,相對於道德的特殊性而言,倫理更具有普遍性。
新聞傳播與倫理。新聞傳播是一種傳遞信息的活動。每個人都處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需要與他人進行交流和溝通,需要傳遞和交換信息。既然傳播是作為人類的生命活動形式而存在的,那麼,這種活動本身就必然受制於人類的倫理道德觀念。[2]所以,新聞傳播和倫理是緊密聯系的,並相互作用:一方面,倫理規范著新聞傳播活動,肯定其中合理的傳播行為,同時禁止、調節不合理的傳播行為﹔另一方面,新聞傳播活動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也豐富了倫理的內容,擴展了倫理調控的范圍。
新聞倫理學發展概況。新聞倫理學誕生於美國。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了記者前所未有的新聞自由,但由此引發了一系列濫用新聞自由的現象。美國新聞界認識到了制定行業規范、加強新聞從業者自律的重要性,因而出現了新聞倫理觀念。
從普遍意義上講,新聞傳播活動的迅猛發展帶來的一系列倫理失范問題和傳播立法的滯后性使新聞倫理的研究成為一種必要。新聞倫理學研究主要包括新聞自由和傳媒的社會責任、傳播侵權和傳播內容庸俗化等問題。
二、血腥悲劇事件新聞傳播中的倫理失范怪象
每一個血腥悲劇事件的背后,都背負著親情之慟。記者如何報道這類事件需慎重思考,如果採訪時機、採訪口吻、報道方式等選擇失當,都可能造成新聞報道的倫理失范。
追求新聞價值,忽視人道主義關懷。追求新聞價值是新聞記者的職業要求,但是面對血腥悲劇事件,如果一味追求新聞的轟動性,則很容易陷入倫理失范的困境。
第一,不分時機、不合時宜的提問可能對受訪者造成心理傷害。從心理學角度來看,對創傷事件的相關刺激或受難經歷的不斷重復,將強行喚起幸存者痛苦的記憶,出現恐懼、緊張、失眠、憂郁的症狀,甚至產生自殺、精神疾病等問題。[3]2011年的深圳“楊喜利傷害強奸案”,是多家媒體競相追逐和大規模報道的一個“熱點”。但令人不解的是,媒體的鏡頭更多地直接指向了受害者。從發布的照片可以看到,一邊是受害人的近乎崩潰,蒙著臉把自己裹進了被單,她的丈夫在旁邊痛哭流涕﹔另一邊則是各家媒體爭先恐后地伸著麥克風逼問受害人事發經過。這種不顧受害者感受的採訪被稱為“媒體暴力”,會對受害者及其家屬造成“二次傷害”。
第二,慘烈畫面可能加劇受害者及其家屬的痛苦。與文字相比,圖片和視頻的視覺沖擊力和說服力更強,也更容易侵擾那些剛剛經歷創傷的人。佛山“小悅悅事件”發生后,引起了巨大的社會反響。在小悅悅生死未卜之際,竟然有媒體在其父母面前播放了沒有經過任何處理的小悅悅被碾壓的錄像,使其父母情緒崩潰。媒體公布這些畫面不僅沒有考慮被拍攝者的尊嚴與隱私,沒有體現出對生命的關懷,更沒有考慮觀看者的感受。[4]
缺失社會責任,忽視報道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新聞媒體要對其傳播的信息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但是,在現實的新聞傳播活動中,存在著新聞記者缺失社會責任的現象,“在傳媒利益的驅動下,一些記者變成了單純獵取異常事實的獵手,而不再具有人性和良知。”[5]其主要表現形式有:
第一,新聞炒作。新聞炒作是指新聞機構、商業機構或某些自由撰稿人為了吸引受眾的注意力,有意虛構新聞事件,或故意把某些不具有新聞價值、新聞價值不大的事件加以夸大,在媒體上進行密集報道的行為。在報道血腥悲劇事件時,時常出現新聞炒作,一些新聞媒體不惜夸大渲染新聞事實,採用容易引起歧義的標題和版式,以獲得轟動效應、擴大其銷量和影響。這種行為混淆了公眾視聽,有悖於新聞倫理和社會道德。如2010年富士康的連續跳樓自殺事件,與媒體大肆報道的渲染和誘導有一定關聯,[6]“七連跳”、“十連跳”等報道,也引發某些公眾輿論對媒體報道的質疑。在當今網絡時代,新聞媒體對這類惡性案件的過度渲染,還有可能引發極具破壞力的群體性事件。
第二,細節化描寫或公開慘烈畫面。新聞媒體缺乏社會責任感還表現在一些媒體對暴力血腥事件的細節化描寫,甚至公開傳播血腥恐怖的現場畫面或死者照片。一方面“這些畫面吸引了公眾的眼球,刺激著受眾的神經,人為地制造著世界非常不安全和到處存在恐怖的印象。”[7]容易造成受眾的心理恐慌,尤其對青少年而言,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另一方面,細節化描寫有誘發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的可能。2010年,福建南平的弒童血案在媒體報道之后不到50天的時間裡,在其他地域又接連發生5起“校園慘案”,致使報道事件的媒體陷入了爭議的漩渦。雖然對“媒體暴力”是否引發了“現實暴力”仍存在爭議,但媒體報道產生的負面“示范效應”,[8]值得深省。
以報道真相為名,侵犯公民的隱私權。隱私權即公民對自己的隱私所享有的權利,其核心是對自己的隱私依據自己的意志進行支配。[9]具體來說,公民對無關公眾利益的個人信息、個人活動和個人空間有權保密。但在血腥悲劇事件的新聞報道中,受媒體利益的驅動或單純追求“新聞專業主義精神”,時常出現侵犯個人隱私的情況。
第一,媒體隨意猜測犯罪動機,泄露犯罪嫌疑人個人信息。2010年,西安大學生藥家鑫駕車肇事並持刀殺害一名女子,引起社會的一片嘩然。一些媒體開始猜測藥的行為背后的“隱情”,將其家庭情況公布於眾,給藥家鑫的家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擾。
第二,在沒有得到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傳播其形象。一些受害人或其家屬可能並不願意把自己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形象公之於眾,但是有些新聞記者在受訪者失去抵抗能力的情況下對其拍攝,並且沒有征得當事人的同意,便將所得資料進行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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