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血腥悲劇事件新聞傳播應遵循的倫理規范
對於媒體而言,“新聞專業主義精神”固然應當堅守。但從公眾的角度來講,全面、公正、客觀地報道事實真相才是“以公眾利益為重”。“如果把記者的敬業愛崗等素養僅僅理解為准確及時地傳遞新聞事實,那就把這個職業完全等同於一種專業工具,而忽略了其職業在社會中更加關鍵和重要的核心價值內涵:維護良好的社會價值觀。”[10]由於血腥悲劇事件往往和死亡、傷害、悲傷、同情等關乎倫理的詞匯聯系在一起,在對這類事件進行報道時,一定要把握好分寸。“新聞傳播活動中的真實性原則並不是一般科學認識活動中的“求真原則”,它不僅僅要回答“是什麼”的問題,而且還必須回答“應該如何”的問題。”[11]從而使受眾從悲劇中感受到的不只是血腥暴力,激起的也不僅是感官的刺激,而更多的是理性的思考。
知情權與隱私權的平衡。在報道血腥悲劇事件時,滿足受眾的知情權絕不能成為新聞媒體侵犯個人隱私的借口。這是因為,公民對自己的隱私具有隱瞞權、利用權、支配權和維護權,新聞自由和滿足知情權均不能成為“偷竊”公民隱私的“通行証”。從本質上來講,一些新聞媒體是借滿足受眾知情權之由,實際上在行滿足和實現其自身利益之實。
尋求血腥悲劇事件新聞報道中知情權與隱私權的平衡,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給予當事各方同等表達意見的機會。[12]這是新聞真實性原則的延伸,也是滿足受眾知情權的需要。在血腥悲劇事件報道中,出於同情或憐憫,記者容易隻允許受害方表達自己的訴求,而往往無視被控方合理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這是與公正性原則相駁的。當然,這種公平還必須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如果當事人不願意被曝光,那麼記者就不應該逼迫其接受採訪,或者隨意曝光其個人信息。
第二,政府有關部門不能以保護隱私權為借口,逃避新聞媒體和社會大眾對公共事件的監督。公眾對公共事件具有知情權,政府有關部門不能因為血腥悲劇事件或公共突發事件的報道會對其形象造成負面影響而掩蓋真相。同樣地,新聞媒體也不能打著輿論監督的旗號,侵犯報道對象的個人隱私。
第三,不能以“先拍再編”為借口侵犯公民隱私。由於血腥悲劇事件的現場畫面常常具有慘烈性,所以,攝像、攝影記者要慎重考慮什麼畫面應該記錄,什麼畫面不應該記錄。一些記者認為,他們的職責就是如實記錄,而是否使用應該由編輯決定。但是,隨著媒介技術的發展,衛星直播和高速傳輸技術讓拍攝和播出實現了同步,所以新聞記者要重視自己擔當的社會責任,避免造成不應有的負面效應。
第四,新聞傳播應從傳播思維、價值取向、報道手法、文本呈現、落實監督等方面改進。[13]“新聞專業主義的核心是從業人員對其自身的控制。以自律求自由,可以為傳媒贏得較多的有彈性的活動空間。為了避免較多的他律,就需要更多的自律。”[14]媒體在及時、客觀報道惡性案件的時候,不要過度地渲染和炒作,以免細節的報道或比較血腥場面的報道,刺激少數人本來已經就變態的心理,起到示范或誘發的作用。[15]
新聞第一原則與人道主義的平衡。對於新聞媒體來講,獲取最具價值的新聞素材是其追求。但是,血腥悲劇事件具有其特殊性,容易使新聞記者陷入倫理批判中。南非白人自由攝影師凱文•卡特的故事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他因拍攝《飢餓的蘇丹》獲得了1994年美國普利策“特寫性新聞攝影”新聞獎,但他在獲獎三個月后便選擇了自殺。廣為流傳的說法是因為內疚而輕生,是攝影記者追求精彩鏡頭與社會道德之間尖銳沖突的結果。卡特拍下了一張傳世之作,可是也被認為一味拍攝而沒有施救隨時可能被禿鷹獵食的女孩而受到猛烈批評,有人稱他為“在場的另一隻禿鷹”。[16]所以,記者在報道血腥悲劇新聞時,應當把握好新聞第一原則與人道主義的平衡。對於新聞從業人員,筆者認為,首先當從人道主義出發,避免倫理失范問題。具體來講,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最小傷害原則。指對待報道對象要公正、尊重,甚至寄予同情。它要求:“同情可能因為報道而受到傷害的人”﹔“謹慎地使用陷入悲痛和失去理智的人的照片和採訪﹔隻在公眾利益迫切需要時才侵入他人的私生活﹔品味高尚,不迎合無休止的好奇心等。”[17]值得注意的是,在血腥悲劇事件新聞傳播中,記者不僅應當保護受害者及其家屬,減少新聞報道可能對其造成的傷害,還應當給予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必要的人道主義關懷。
第二,仁愛原則。對於記者而言就是要有社會責任感和人文關懷,不能把受訪者當作實現自身價值和新聞媒體利益的工具。在報道血腥悲劇事件時,有的新聞媒體以犧牲當事人的利益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認為這是對其受眾負責的表現。但是,受眾也不是看客,而是獨立的具有尊嚴的傳播對象。他們會從倫理的視角考量新聞媒體的行為,當發現報道不符合倫理道德時,也會對媒體產生質疑。所以,對類似富士康“十連跳”這樣的悲劇,要多些關懷,少些圍觀。
第三,保護未成年人原則。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都未完全,是最容易受到新聞影響的群體之一。記者需要謹慎地處理血腥悲劇新聞中對未成年人的採訪和報道。首先,要從倫理的角度考慮是否應當對其進行採訪﹔其次,即使必須對其進行採訪,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強迫其接受採訪。要時刻注意受訪者的情緒變化,注意語氣和措辭,善用肢體語言等。另外,暴力鏡頭對青少年有暗示作用,長期耳濡目染后,比較容易在類似的生活情境中表現出攻擊行為,這需要引起媒體的足夠重視。[18]
四、結語
血腥悲劇事件是新聞報道中的敏感部分,十分容易觸及倫理道德問題,比如忽視人道主義關懷、忽視新聞媒體的社會責任和侵犯公民隱私等等。因此,傳媒需要有自行調節、自我制約的機制,傳媒的發展才可能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上。[19]對血腥悲劇事件進行報道時,記者務必要慎重,秉持對公民個人的尊重,保護公民隱私,盡量減小新聞報道的負面作用,使新聞傳播符合倫理道德與法律法規。(作者系重慶大學文學與新聞傳媒學院學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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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鄧名瑛:《傳播與倫理——大眾傳播中的倫理問題研究》,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頁,第64頁、第41頁
[3]杜駿飛,周海燕,袁光鋒等:《公開時刻汶川地震的傳播學遺產》,浙江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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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3]范紅霞:《解釋建構變遷反思:危機中的風險傳播與媒體使命——“突發公眾事件新聞報道與大眾傳媒社會責任”研討會綜述》,《當代傳播》,2010年,第5期
[10]鞠健夫:《從媒體倫理行為看新聞倫理》,《傳媒觀察》,2002年,第4期
[11]胡華濤:《新聞真實性原則的倫理悖論——以5.12汶川大地震新聞採訪失范現象為例》,《傳媒觀察》,2009年,第5期
[15]張學平:《加強未成年人自身安全防護》,http://www.beijing.gov.cn/zbft/rdft/t1113206.htm
[16]展江:《新聞職業倫理四大爭議問題評析》,《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2期
[17][美]克利福德•G•克裡斯蒂安,馬克•法克勒,金•B•羅特佐爾等著,蔡文美,張曉輝,梁岩等譯:《媒體倫理學:案例與道德論據》,華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5版),第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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