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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報道重在思想引導

成曉偉

2012年11月13日16:14    來源:視聽界    手機看新聞

近年來,涉及未成年人的新聞報道越來越多,特別是一些訪談類和法制類節目,更是將某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新聞報道作為拉動收視率的法寶,忽略了對未成年人(包括報道主體和信息接受者)所產生的影響。在我國,未成年人是一個相當龐大的群體,大約有3.8億,他們的認知能力、接受能力和意志能力尚不成熟。因此,在報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新聞事件時,媒體應慎之又慎。

一、保護未成年採訪對象的個人隱私

近年來,由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趨勢,媒體對此類事件相當關注,一些媒體甚至用大量篇幅大書特書,且在報道中對未成年採訪對象未用代稱或者是假名,忽略了對未成年人採訪對象個人隱私的保護,讓其身心受到傷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2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媒體在採寫涉及未成年人的報道時,應該把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放在首位,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嚴守媒體人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在新聞價值與個人權利發生沖突時,做出取舍。

二、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避免過細描述

在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聞報道中容易出現兩個偏向:一是對未成年人犯罪情節過程表現過細。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尚未成熟,人生觀和價值取向還在建立過程中,過多地曝光司法機關的工作方法、偵查手段、偵破過程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細節,往往會適得其反,有誘導犯罪之嫌,使一些不辨是非的未成年人學會作案,甚至學會反偵查。二是對未成年嫌疑人的個人信息透露得過於詳細。有些媒體雖然對未成年嫌疑人進行了匿名處理,但卻將其出生地、家庭、學校、老師乃至父母等情況交待得過分詳細,甚至還進行了專門採訪。這些材料一旦披露,基本上抵消了匿名的作用,不僅暴露了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也使一些和被報道未成年人相關的人員受到過多的關注甚至是人身傷害,嚴重影響了這些人的正常生活。

三、思想引導重於狠揭“傷疤”

為了應對收視率帶來的生存壓力和滿足受眾的獵奇心理,有些媒體在對未成年人進行採訪時,往往無視未成年採訪對象稚嫩的心靈和脆弱的承受力,不遺余力地挖掘事件的細枝末節,反復將未成年採訪對象推入痛苦的回憶之中。這樣做可能會產生兩種結果,一是造成未成年採訪對象對自己的過錯產生麻木感,不思悔過﹔二是未成年採訪對象從此陷入痛苦的回憶,難以自拔。無論是哪一種結果,對於未成年採訪對象來說,都是嚴重的心理傷害。媒體在對未成年人的採訪報道中,應發揮導向功能,與未成年採訪對象溝通、交流,引導其摒棄丑惡,正視錯誤,憧憬真善美,從心理上產生“重生”的願望。

對於涉及未成年人的新聞報道,媒體的責任不應單純地注重其新聞價值,更重要的是發揮法制宣傳和思想引導的作用。新聞從業人員應通過強化法律觀念,加強學習,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更好地做好有關未成年人的採訪報道,使媒體的信譽度更高,法制性更強,進一步營造保護未成年人的良好社會環境。

(作者單位:南京廣播電視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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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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