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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2013年10月17日14:31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摘 要:出版者和作者互負同時履行義務,當負有同時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未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另一方當事人依法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當負有先履行義務的出版者或作者到期未履行出版合同義務或履行出版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負有后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對方的履行要求。當負有后履行義務的出版者或作者確有不能向先履行義務當事人為對待履行的危險,先履行義務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以上三種抗辯權產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關鍵詞:出版合同履行﹔抗辯權﹔法定情形﹔法律效力

 

 一、引 言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我國出版業快速發展,出版物的質和量不斷提高。出版者作為獨立的經營主體,要在市場中生存、發展,就可能與著作權人,與其他出版者以及各種合法主體,在作品出版過程中,產生各種矛盾和沖突,導致出版糾紛的出現。

為有效規避和解決出版糾紛,維護出版者的合法權益,出版者一定要善意地、誠信地訂立和履行出版合同,這樣才能明確出版者和作者的權利和義務。面對出版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某些情形,出版者和作者擁有拒絕對方履行要求的權利,這種權利被稱為抗辯權。抗辯權有不同形式的法定情形,通過對法定情形的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法律效力。

二、法定情形

出版者和作者互負同時履行義務,當負有同時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未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另一方當事人依法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1]。如:出版合同約定作者向出版者支付一定金額的資助款,支付資助款和圖書出版同時進行,則出版者在期末未收到資助款時,可以拒絕履行出版義務﹔作者在期末未收到書稿清樣和封面設計樣時,可以拒絕履行支付資助款的義務。某出版者和作者簽訂出版合同,為作者出版《資本潛力論》一書,作者在出版前向出版者支付2萬元,在出版后向出版者支付5000元。在出版過程中,出版者將書稿清樣和封面設計樣交給作者審核,作者審核無誤后向出版者支付2萬元,出版者收到書款后出膠片、印刷,將樣書交給作者,作者將余下5000元支付給出版者。如果出版者未收到2萬元,可以中止出版﹔作者未收到書稿清樣和封面設計樣,可以不支付2萬元,未收到樣書,可以不支付5000元。應該注意的是,作者發現清樣或樣書中有少量錯誤,差錯率未超過萬分之一,可以指出,但不能行使抗辯權。

當負有先履行義務的出版者或作者到期未履行出版合同義務或履行出版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負有后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對方的履行要求,這就是先履行抗辯權。如:出版合同約定作者包銷圖書,則包銷書款未到賬時,出版者可以拒絕履行支付稿酬的義務。某出版者和作者簽訂出版合同,為作者出版《統計學》一書,由於該書市場上版本很多,銷量有限,雙方約定,作者包銷此書。

如果包銷書款尚未到賬,出版者可以拒絕支付稿酬。又如:作者交付的書稿未達到“齊、清、定”要求,或書稿內容未達到一定學術水平,出版者可以行使抗辯權。某出版者和作者簽訂出版合同,為作者出版《體育市場研究》一書,但出版者在審稿時發現,書稿內容散亂,未形成科學觀點,可以拒絕出版。

當負有后履行義務的出版者或作者確有不能向先履行義務當事人為對待履行的危險,先履行義務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這就是不安抗辯權[2]。如:出版合同約定作者包銷一定的圖書,但后來作者的工作崗位發生了變化,可能無法完成包銷義務,則出版者可以中止履行出版義務。某出版者和作者簽訂出版合同,為作者出版《市場調查與預測》一書,作者為某高校該門課的教師,包銷一定數量。在出版過程中,該作者調去做行政工作,不再擔任教師,這時出版者要權衡利弊,決定是否中止出版。又如:出版者與某民辦高校的教師訂立出版合同,約定作者包銷一定的圖書。合同訂立后,該高校經營情況惡化,可能無法支付包銷書款,則出版者可以行使抗辯權。

三、法律效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性質上為延期的抗辯,沒有消滅未按約履行義務的出版者或作者請求權的效力。如:出版合同約定作者向出版者支付一定金額的資助款,支付資助款和圖書出版同時進行,則作者延期支付資助款,出版者可以延期出版圖書﹔如果作者已不可能支付資助款,則作者應承擔違約責任,應當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

先履行義務的出版者或作者違約,但合同履行尚有必要和可能的,后履行義務當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暫時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如果先履行義務的出版者或作者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后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作者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書稿,出版者可以不履行出版義務﹔作者遲延交付書稿,出版者要履行出版義務,作者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作者已經不可能交付書稿,或者由於書稿的時效性較強,遲延出版已沒有必要了,出版者可以解除合同,並追究作者的違約責任[3]。某出版社和某作者約定出版一本英語四級考試的指導書,雙方簽訂出版合同,當年12月作者交稿,第二年2月出版,以趕上6月的四級考試。作者一直拖延到第二年5月交稿,而這次四級考試后四級考試題型將發生重大變化,遲延出版已沒有意義,這時出版者解除合同,並追究作者的違約責任。

先履行義務的出版者或作者中止履行出版合同,行使不安抗辯權,同時通知后履行義務當事人,后履行義務當事人提供適當擔保,先履行義務出版者或作者應恢復履行﹔后履行義務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情況下,先履行義務的出版者或作者可以解除合同,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如:出版合同約定作者包銷一定的圖書,但在出版過程中,出版者發現,作者無能力支付包銷書款,出版者可以中止出版工作,並通知作者。當作者就包銷書款提供擔保時,出版者應當恢復出版工作﹔在合理期限內作者未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出版者可以解除合同,追究作者的違約責任。某出版者和作者簽訂出版合同,約定出版者為該作者出版《大學物理實驗》一書,作為作者所在高校的教材,但在出版過程中,出版者發現,作者所在高校已經欠出版者大量教材款,出版者中止出版工作,並通知作者。后來作者所在高校結清欠款,出版者恢復出版工作。

通過對抗辯權的解構和分析可知,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性質上為延期的抗辯,對方履行后要繼續履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時中止履行,對方延期履行后分情況可以繼續履行,也可以不再履行﹔行使不安抗辯權后,待造成不安的情形消除后也可以繼續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有利於出版者和作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証合同目的的實現。

 (作者系: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科技傳播與科技政策系)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

[2] 陳方,王國新,周琦.貨物買賣合同訴訟實務[M].廣州:廣州經濟出版社,2003.

[3] 徐繼升.出版合同履行二三事[J].北京:科技與出版,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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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韓鑫(實習生)、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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