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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漢華:《個人信息保護法》需體現時代特點

2014年11月21日09:34    來源:人民網-傳媒頻道    手機看新聞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

人民網北京11月21日電 (易瀟) 首屆世界互聯網大會繼續在浙江烏鎮正式舉行。上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在“網絡空間法治化”分論壇上發言。以下是其發言要點:

世界互聯網大會直擊

高位階的法律規定比較缺少

最近這些年來可以看到我們國家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推進,主要採用的是一種分散立法這種方式,就是大量的規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當中。

比如說刑法修正案7,比如說消費者權利保護法,包括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信息網絡的信息保護協定,當然還有大量的是規定在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地方的各種規范性文件當中,所以是這樣一個格局。

這樣存在的問題是什麼呢?很多規定位階都比較低,高位階的法律規定比較缺少,就算有也是一個概念,沒有更多的行為規范和相應的法則和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所以也不系統,導致我們現在實踐當中個人信息的濫用,非法買賣,非法獲取個人信息這種行為應該是比較亂,其中反映的都是我們目前在法律制度上相對的缺失,因為目前的情況是民事維權的成本比較高。

《個人信息保護法》需體現時代特點

這些年來其實我們國家在推動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方面應該說起步並不晚,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成立之后,第一部制定的法律是電子簽名法,當時制訂了電子政務發展的指導意見,裡面都是把個人信息保護、政府信息公開、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等幾個領域一直是作為立法的重點領域,所以雖然現在《個人信息保護法》沒有制定出台,但是這十年來我們看見包括在信息保護方面,政府機關、企業界、學術界在這個領域有很多積累,已經歷時十年了,相對來說對其他領域、網絡安全等領域,應該說立法的條件、立法的准備相對來說都更加成熟。

但是盡管這樣,最近這些年的網絡產業迎來大發展,我們必須得認識到,今天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形勢已經不同於十年前了,因為十年前是最開始列入主管計劃。

今天必須體現時代的特點,今天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必須有利於國家信息化戰略和信息強國目標的實現,因為我們在這個行業處於有利的地位同時也要有效的保護的權利和尊嚴,這是我們今天討論個人信息保護一個大的時代背景和一個在立法追求上的目標。

推動法治過程不能一刀切

我們認為在推動法治過程當中,必須把選擇權、把知情權真正交給數據主體或者說交給用戶,因為每個人的消費偏好不一樣,每個人的選擇不一樣,就不能一刀切,這樣就賦予個人選擇的自由,可能我的容忍程度高,提供一個信息換取一個小禮物,另外一個人可能不願意,我們應該把這個選擇權交給數據主體,由他決定。

另外,推動個人信息保護立法一定要處理好立法與文化、社會習俗的關系。在每一個國家、在不同學者之間,每個人談隱私含義都不一樣,所以法律不能脫離民情,隻有讓法律關系和民情結合到一起,才能真正達到我們法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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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易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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