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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媒體犯罪新聞傳播中的尺度把握

趙全升

2014年11月21日14:45    來源:今傳媒    手機看新聞

【摘要】:本文認為,隨著犯罪新聞報道在電視媒體中的增多,當前必須把握好這類新聞的傳播尺度,努力去降低其負面效應,突出其警示性。同時還要防止犯罪新聞報道中的娛樂化和低俗化傾向,把其中的反常成分和戲劇內容,化作法律知識和法治觀念的媒介元素,用反面典型去傳遞社會正能量,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力爭通過報道來起到應有的普法效果。

【關鍵詞】:電視媒體﹔犯罪新聞﹔傳播尺度﹔普法效果

在如今的一些電視新聞節目中,犯罪新聞報道有所增加。雖然電視媒體中的這類新聞報道能吸引觀眾眼球,可以獲得較高收視率,但如果操作不當,就會弊多利少。筆者認為,電視媒體在傳播犯罪新聞時要把握好尺度,努力去降低其負面效應,突出其警示性,力爭通過報道起到應有的普法效果。

一、盡量避免負面效應

“犯罪新聞是指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及其相關現象和事實。[1]”犯罪新聞作為電視新聞報道中的一種特殊題材,特征是故事性、刺激性、震撼性、腐蝕性和法律性。犯罪新聞如果在報道中把握不好,其負面效應非常明顯,如誘發作用、模仿作用、破壞作用和異化作用等。因此,電視在報道時不能去迎合部分觀眾的獵奇心理和感官刺激。有的電視媒體,為了增強犯罪新聞報道的可看性和趣味性,對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公安機關的破案過程進行披露。這樣做,弱化了對犯罪行為的威懾作用,反而為有可能伺機作案的人員提供了作案辦法借鑒,提高了他們的反偵查能力。

“對犯罪行為的長期考查也發現一個規律,即媒體傳播與犯罪之間有著緊密的聯系。近年來,劫持人質案、校園‘襲童’案、越獄案、金融詐騙案、銀行搶劫案、文物盜竊案、惡性食品安全事件等頻繁發生,這些事件所表現出來的高相似性和高模仿性令人關注。”“以福建南平鄭民生校園砍殺事件為例,該事件經一些媒體詳細追蹤報道后,在一個月內全國又發生了五起類似事件,未遂多起﹔有統計表明,報道鄭民生事件多的地區,發生的類似事件也多。[2]”犯罪新聞一般都具有曲折情節和暴力色彩,有時比虛構的影視作品有更強的吸引力。如果電視媒體僅靠這個來拉動收視率,那麼就會進入犯罪新聞傳播的誤區,給社會帶來意想不到的危害。為此,記者在對犯罪新聞的報道中,不能披露駭人聽聞的犯罪細節,不能為了追求感官刺激去展示血腥的凶殺現場,不能出現令人作嘔的色情場面。否則,會對社會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而如果電視媒體對犯罪新聞報道不當,還會起到示范誘導犯罪的作用。

“在弗洛伊德的理論中,犯罪傾向深植於人的潛意識中,犯罪新聞報道則可以使這種潛意識得以復蘇。此外,即使個人由於法律威懾、社會倫理、社會責任、家庭責任等因素不能直接參加犯罪,但是,犯罪新聞報道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滿足人性中對惡的需要,這也可能是犯罪新聞被廣泛所熱衷的重要原因。[3]”對於犯罪新聞,電視記者還要真實客觀並把握好報道時機,充分發揮犯罪新聞報道的正面效應,規避其消極影響。例如:不能在案件最終宣判前就稱呼“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分子”或“罪犯”,也不能為出身官員或富裕家庭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貼上“官二代”、“富二代”的標簽。記者編輯在感情上憎惡犯罪嫌疑人是正常的,但體現在犯罪新聞報道中,用詞還是要符合法律規范,尤其是對犯罪新聞所發表的評論,更要把握好尺度,避免“媒介審判”。

二、重點突出警示作用

電視媒體在傳播犯罪新聞的過程中,應該體現出對社會和對人生的積極思考,突出其警示作用。通過對犯罪現象和犯罪行為的揭露及對犯罪嫌疑人作案新動向的曝光,讓觀眾思考為什麼會發生這種現象,如何有效防犯,保護自己。針對今年以來諸暨境內盜竊案多發的趨勢,諸暨市廣播電視台在最近的每期《暨陽警方》欄目中,都會有針對性地選擇一個反盜典型案例進行報道,如《揭開奧迪A6車內財物被盜之謎》《偷油夢的破滅》《單身公寓的賊影》《香榧大盜落網記》等,在介紹一些盜竊案例的同時,向觀眾進行警示教育,以提高觀眾的防盜意識。

香榧是諸暨市趙家鎮一帶山區百姓的“搖錢樹”。最近幾年,隨著香榧產業的不斷壯大,培育香榧樹苗也給當地村民帶來了可觀的經濟收入。然而,這裡的“商機”也被一些不勞而獲的竊賊瞄上了。2014年1月28日,趙家鎮榧王村的駱先生起了個大早想去打理一下種在山上的香榧苗,沒想到,到了山上后,眼前的情景讓他大吃一驚,自己親手培育的許多香榧苗不見了,山地上一片狼藉。附近的村民蔡何苗聽說山上有香榧苗被盜,也趕到自家的香榧林裡去看,結果他辛辛苦苦栽下的香榧苗也被盜了。情急之下,他們隻得報警。經調查,這裡總共有5戶人家的香榧苗被盜。榧王村是趙家鎮有名的香榧專業村,村民的收入大多依靠香榧產業。隨著香榧銷售形勢逐年看好,勤勞的村民除管理好原有的香榧樹外,還培育繁殖香榧苗,擴大香榧種植面積。由於香榧苗繁殖期長且不容易成活,市場價格不菲,被偷盜后村民十幾年的心血就白費了。

諸暨台記者了解到這一情況之后,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採訪,當地警方也成立專案組,全力以赴加以偵破。民警通過現場勘查,發現香榧苗被盜后留下的幾個坑都不深,根都留在裡面。說明這個偷盜者不可能是本地人,因為他挖坑不夠專業。后來民警在摸排時了解到有一輛外地牌照的面包車,發案那天凌晨曾從村裡開出了蕭山,於是民警就去車主所在的蕭山某村暗訪,終於查到了被盜的大量香榧苗。這條犯罪新聞報道在《暨陽警方》節目中播出后,當地村民的防范意識有了明顯增強。村民們認為,防盜這樣的事要村裡人團結協作才會有效果。自此以后,村裡香榧苗被盜現象就從來沒有發生過。

“作為大眾傳播媒介,報道犯罪新聞完全是必要的。它有助於滿足公眾知情權,便於公眾對社會環境作出全面的了解和判斷﹔通過報道犯罪新聞,媒介得以發揮社會環境‘監測器’的功能﹔可以對社會起到預警作用,並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對具有犯罪傾向的人產生警示的作用。[4]”同時也可以讓觀眾清醒地認識到,什麼是違法什麼是合法﹔什麼是有益於社會的行為,什麼是對社會有破壞性的行為。

懲罰是阻止犯罪的最有手段,對於有犯罪傾向的人來說,犯罪新聞報道中對犯罪事件的嚴厲處理能夠產生嚇阻效果,使他們不敢以身試法。“犯罪新聞報道可以讓受眾知道社會上種種犯罪行為的存在,以提高警覺,防止自己的生命財產及家庭受到損害﹔可以讓受眾知道犯罪行為發生的各種誘因及其狀況,知道如何避免引發犯罪行為和在犯罪事件中如何更好地保護自己。[5]”當然,在電視媒體的犯罪新聞中,除了報道案件,還可以發布警事信息、公告、懸賞、通緝等,以突出公眾信息服務功能,以引起觀眾的關注。

三、力爭取得普法效果

法律是嚴肅的,電視媒體在犯罪新聞報道過程中所進行的普法教育,應該傳遞實用法治信息,講究傳播手段,讓觀眾樂於接受。要把電視特有的傳播優勢和具體案例、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結合起來,突出實用性、可看性和普法效果﹔要結合犯罪新聞中的典型案例,來鞭撻假惡丑,弘揚真善美﹔電視記者在對犯罪新聞個案報道的同時,要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出發,為普法作出貢獻。

有的電視媒體在報道犯罪新聞時,過分渲染犯罪過程,把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進行故事化﹔有的電視節目則把大部分時間放在介紹嫌犯如何作案的細節上。這樣的犯罪新聞報道普法效果不佳,負面作用卻很大。筆者認為,電視媒體的犯罪新聞報道要把定位放在普法上面去。現在,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已越來越強,他們希望了解到更多的實用性法律知識。當電視媒體通過對一些具體案例的解讀,把抽象的法律條文變得通俗化時,受眾就能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以便拿起法律武器與各種犯罪現象和犯罪行為作斗爭。犯罪新聞的傳播也要用實事說話,力求客觀公正,既要注重報道內容的准確性、報道程序的嚴肅性,更要堅持報道立場的客觀性。對於犯罪新聞的報道,也有一個輿論引導問題,要防止對刑事案件的惡意炒作。隻有通過對犯罪新聞的報道,起到打擊犯罪、震懾犯罪、穩定人心、弘揚正氣的作用,才能達到普及法律知識、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維護司法公平正義的效果。

電視媒體在報道犯罪新聞時,還要顧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這也是一個普法問題。“堅持犯罪嫌疑人人權優位的原則,就要求在新聞報道自由與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障發生沖突時,優先考慮后者。”“媒體有職責、也有權利收集案件情況,向公眾傳達案件信息,但這種自由不能侵犯司法獨立,不能違反無罪推定原則。[6]”對於地方電視媒體來說,與當地公安機關合作、像諸暨台的《暨陽警方》之類的警事節目,能發揮電視媒體的特長,及時發布、傳播警事信息,發動群眾提供破案線索,同時還能溝通警民之間的聯系,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普及法律知識,實用性很強。

總的來說,電視媒體犯罪新聞報道的主要功能應該是警示作用和普法效果,這是傳統主流媒體應盡的社會責任。把普法效果放在首位,還是隻追求收視率,這是衡量電視媒體能否正確對待犯罪新聞傳播的主要尺度。電視媒體要搞好犯罪新聞報道,記者編輯必須不斷學習法律知識,深刻領會法治新聞工作的基本規律,不斷提高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業務水平。要防止犯罪新聞報道中的娛樂化和低俗化傾向,把犯罪新聞中的反常成分和戲劇內容,化作法律知識和法治觀念的媒介元素,努力通過反面典型去傳遞社會正能量,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趙全升為諸暨市廣播電視台《暨陽警方》制片人兼主持人)

 

參考文獻

[1] 朱穎,汪武.犯罪新聞報道的倫理問題[J].新聞界,2004(5).

[2] 孫靜.新媒體在違法犯罪事件傳播中的負導效應[J].青年記者,2013(8).

[3] 宋遠升,高玉冰.犯罪新聞報道的雙向效果與少年犯罪[J].犯罪研究,2013(3).

[4] 師亞麗.試論涉案報道中的犯罪嫌疑人權利保護[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8(6).

[5] 朱穎.守望正義:法治視野下的犯罪新聞報道[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6] 周長軍.刑事偵查階段的犯罪新聞報道及其限制——基於犯罪嫌疑人人權的分析[J].中外法學,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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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謝琳(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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