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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報道:專業精神的缺失與重塑

葉東芝

2014年11月28日14:46    來源:傳媒    手機看新聞

媒體熱衷案件報道由來已久,尤其是最近幾年,媒體年終盤點新聞事件時總少不了案件方面的報道,福建南平校園慘案、吳英非法集資案、李某某強奸案、復旦投毒案、溫嶺襲醫案等,幾乎無人不知。但對於這類報道熱點,媒體卻屢屢失當失范,出現許多不專業、有爭議的問題。案件報道如何走出誤區盲區,以更專業的精神、更負責的態度,擔負起正確引導輿論的社會責任,筆者認為可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探討。

專業精神缺失,致使案件報道亂象叢生

由於案件資源具有矛盾沖突、細節懸念、心理斗爭等各種故事元素,近年來成為媒體喜歡挖掘的新聞富礦,但是開採“富礦”的過程,也是事故頻發的過程。案件報道亂象叢生,媒體侵權、媒體審判、激增負能量、刺激他人模仿等問題,讓人擔憂。

以2013年李某某強奸案為例,信息傳播嚴重失控,關於李某某本人及其父母的信息披露,已經到了掘地三尺的地步。我國自1979年有刑事訴訟法以來,就有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的相關規定﹔1999年,又制定了有關媒體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犯罪資料的法律規定。但媒體一直置若罔聞,這種有法不依的做法,侵害了當事人的隱私權、名譽權。同時,各路媒體過早定性報道,以及由此引起的洶涌民意,很難說沒有對司法審判的公正性產生影響。

與此同時,媒體的報道還讓涉案人員受到了法律之外的懲罰,甚至難以回歸社會。試想,在媒體狂轟濫炸之后,當有一天李某某服刑期滿出獄,社會能沒有任何歧視地接納他嗎?再比如,2014年5月,演員黃海波嫖娼案發生后,除了對黃海波本人進行報道外,一些媒體新聞標題直言《黃海波事件女主角被曝確為變性人》,詳盡寫出當事人的“變性”信息,還附上真人照片。這種“輿論示眾”的額外懲罰,對當事人的人生命運造成的影響實難估量。

至於案件報道激增負能量、刺激他人模仿,也是無法否認的事實。案件報道過多過濫,以及充斥大量血腥暴力的情節畫面、邪惡陰暗的心理描寫,激增了社會負能量,讓公眾掉入英國著名作家、思想家柯勒律治所說的“到處是水卻沒有一滴水可以喝”的惡俗信息的汪洋,產生不知該“游”向何方的迷惘和焦慮。更可怕的是,有人據此效仿,將“傷口”越撕越開。2010年3月,福建南平發生校園慘案,受害小學生8死5傷。各路媒體隨即組織大量報道,作案過程再現之細膩,血腥畫面渲染之驚悚,看得人不寒而栗。接下來,在廣東雷州、廣西合浦、江蘇泰興發生的同類事件,被認為是對福建南平案件的效仿。早在1983年,美國社會學家大衛·菲利普斯根據社會認同原理,經過深入研究后得出結論:任何一種廣為宣傳的暴力行為都會刺激很多人競相效仿。上述一連串的校園慘案,印証了這一研究成果。

重塑專業精神,讓案件報道回歸客觀和理性

面對頻繁出現的媒體暴力、輿論綁架行為,我們有必要深入思考案件報道的標准和尺度,重塑新聞專業主義精神,沖出盲區誤區,實現突破突圍。懷著對法律的敬畏,對道德的堅守,以及對公眾的深情關切,審慎地選擇、核實和報道案件,讓案件報道回歸客觀和理性,回到警示、教育的根本作用上。

守住底線,確保可信度。社會上每天都會發生或正在審理許多案件,但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新聞性,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宜公開報道,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公開報道。為此,媒體一方面要慎重選擇案件題材,堅持案件報道的新聞價值標准,做到有所報有所不報。即使是那些具有新聞價值的案件,也不能無所顧忌地報道,而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和行業規范,不能自行其是,置法律法規、專業程序和要求於不顧。不能為迎合獵奇心理、感官刺激和低級趣味,觸犯最起碼的法律和道德底線。

案件報道有無可信度、能否獲得認同,不僅要選擇公眾關注、有新聞價值的案例,而且要理性地選擇新聞報道的視角和方式,引導受眾對案件的深層關切。比如,制度建設、道德回歸、人性呼喚,等等。對公眾應該關注但還沒有關注到的內容進行考量,以此來設置公共議程,開展輿論引導,潛移默化地影響和塑造社會大眾的精神操守,才能讓媒體可信、可敬、有口碑。

堅持客觀性,彰顯公信力。客觀性是新聞傳播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媒體公信力的必要前提。具體化到案件報道,就是要客觀地審視案件、如實地反映真相,做到信源權威、事實准確、態度中立、報道平衡、語言精准、新聞六要素齊全等。

目前,案件報道在客觀真實性的把握上,出現大量臆想、片面和任意切割片斷的做法,而非真實、全面和合乎邏輯。對此,媒體應該警醒,做到重証據、重事實,防止用局部的真實來描繪全局,造成盲人摸象、謬以千裡的局面。要抱著尊重司法,尊重當事人,對案件全過程負責任的態度,不割裂案件發展的前因后果、來龍去脈,不簡單地從案件的某個片斷來做判斷、下結論。

同時,還應該注意不能過多地關注個案,而忽略對全局的把握,造成視野的狹窄,沉浸在負面的情緒中無法自拔。今天的中國已經進入改革深水區,矛盾交織,問題凸顯,但如果媒體記者不能把握大勢,分不清主流與支流,熱衷於對那些代表性不強、偶發的案例進行炒作,為追求轟動效應,不考慮社會后果,最終將導致矛盾激化,加劇不穩定狀況。隻添亂不幫忙,媒體的公信力當然無從談起。

守望責任,做出順應真民意的輿論引導

做好輿論引導是媒體的社會責任,我們需要合理合法的輿論引導,更需要智慧的、順應真民意的輿論引導。作為各路媒體熱衷報道的題材類別,在案件資源廣泛共享的前提下,媒體擔當意識之強弱、引導能力之高下立現,就看有沒有堅定立場,能不能辯証思考,會不會拿捏分寸,是不是善於理性分析。

用堅定的立場體現自信與堅守。目前,一些媒體在案件報道上確實存在立場不穩的問題,一方面是不自信,底氣不足,自亂陣腳﹔另一方面,是不堅守責任,人雲亦雲,隨波逐流,讓案件當事人在無盡的深淵中難以抬頭自新。對此,媒體從業者要加強學習,提高境界,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對案件報道有所節制,體現應有的人文關懷,在揭露假惡丑的同時,更要傳遞積極向上的正能量。

用辯証的思維引導公眾科學認知。中國在改革發展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極端的事件時有發生,但如果因此陷入“問題焦慮症”,而不是歷史地、唯物地、辯証地看待社會的發展進步,媒體就不能用正確的輿論引導受眾。因此,在案件報道上不能搞絕對化,而應引導公眾正確地看待案件、正確地認識問題,把案件的報道引導到科學認知的平台上,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用准確的分寸拿捏確保報道成功。分寸把握好與壞,直接影響傳播效果,決定報道的成敗。媒體把握分寸,必須事實准確,表達嚴謹。目前案件報道在分寸把握上失控嚴重,或斷章取義,或添油加醋,以至於由量變到質變,讓公眾對案件報道的可信度產生懷疑。解決的辦法是要採取謹慎與克制的態度:一是反映新聞事實最優化,合理地選擇案件事實,如實地反映案件的本來面目,確保對案件的事實判斷符合實際不走樣,價值判斷准確公允不夸大﹔二是實現社會效果最優化,案件報道中不能單純考慮事實因素和受眾需求因素,還要對報道可能產生的社會后果有預見能力,以良性的社會效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使報道對社會穩定和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用理性的態度防止非理性共振。案件報道往往成為新媒體關注的焦點,全民圍觀容易引起非理性情緒的發酵,所以傳統媒體在報道時尤其要防止社會上的“非理性共振”,用理性、公正、客觀的態度,體現對人和社會的終極關懷,成為一種引導受眾向善的重要力量。尊重被採訪對象,尊重被採訪對象的權益,尊重被採訪對象的感受,對案件中涉及的未成年人、婦女、老人和殘疾人的權益予以特別關切,避免對當事人造成再次傷害,讓公眾在每一個案件報道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文明友善的社會氛圍。

在碎片化閱讀的時代,提供更精確完整的信息和更深刻獨到的思想,這既是時代、受眾對大眾媒體的現實要求,也是大眾媒體在案件報道中應該堅持的新聞追求。

(作者單位 平安時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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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謝琳(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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