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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子論文]從陳永洲事件析媒介審判現象

劉力銘 黃陽

2014年12月01日15:06    來源:人民網-傳媒頻道    手機看新聞

摘 要:在媒介無孔不入的多媒體傳播時代,媒介審判現象屢見不鮮,“藥家鑫案”、“李啟銘案”都是具有代表性的媒介審判案例。隨著央視播放陳永洲道歉視頻這一事件的發生,尤其是陳永洲以囚衣、光頭、手銬的典型罪犯形象在全國觀眾面前認罪致歉,媒介審判現象又一次引起了受眾的廣泛關注。本文以陳永洲事件為切口分析媒介審判現象,未審先判、媒體暴力、媒體越位是此次事件的典型表現。媒介審判影響司法獨立、與媒體社會責任相違背、不利於公民樹立正確的法治意識、破壞新聞界和司法界的和諧共處,造成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通過分析媒介審判產生原因,從媒體、新聞從業人員、受眾的角度分別提出應對策略,從而有效杜絕媒介審判現象。

關鍵詞:媒介審判 媒體 司法 陳永洲事件

陳永洲事件在媒體之間引起軒然大波是可以預見的——2013年10月26日早上,央視在《朝聞天下》播出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而被刑拘在押的《新快報》記者陳永洲錄像,當事人向警方坦承自己收受他人錢財,連續發表多篇攻擊中聯重科的失實報導。很多觀眾都在電視機前觀看了央視採訪正在刑拘中的陳永洲的新聞節目。節目一出,頓時成為當天社會輿論議論的熱點。媒體先於法庭按照司法正常程序審理直接將陳永洲扣上罪名,並在全國觀眾面前承認自己的罪行並鄭重道歉,這是典型的媒介審判,未審先判。

媒介審判是一個老話題,但此次央視對陳永洲的報導方式暴露出當下中國媒體對於媒介審判的含糊態度,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媒介審判的發生也有其必然性。故此,筆者結合這一事件重提媒介審判,以期引起媒體尤其是官媒對該問題的重視,並為重新審視我國媒體的生存環境提供新的視角。

一、我國媒介審判的現狀及特點

(一)什麼是媒介審判

媒介審判的定義最早起源於美國,西方新聞界對媒介審判的定義是一種不依據法律程序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實施的、非法的、道義上的裁判,也叫 “報刊裁判”。[1]媒介審判的界定主要是指媒體超越司法正常程序,貿然對正在審理的案件進行案情分析、定性、定罪量刑等一系列問題先於法律條文相關規定自行定罪,作出公開的判斷和結論,以其明顯的傾向性引導受眾,形成足以影響司法獨立審判的輿論氛圍,從而使審判在不同程度上有失其公正、公平性。

(二)陳永洲事件中“媒介審判”的特點

央視(包括新華社)作為中國最具權威的媒體,在這個事件中傳播的信息失當,相信是眾多人以及新聞傳播研究者始料未及的。而這也需要讓我們更冷靜思考,找出為何今日的媒體,竟然一而再再而三犯著同樣的錯誤。在嫌疑人還未完全結束司法流程,在法院進行公正審判的時候,央視已經僭越了自身已有的職能,而對陳永洲作出的“媒介審判”。[2]同在報導的語言方面,央視大量使用了“坦承”、“悔罪”等褒貶意義鮮明的詞匯,在畫面上出現的形象,亦完全將其當做已加以定罪的罪犯模樣多個鏡頭曝光。對於一個“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媒體顯然缺乏起碼的平等和尊重。

1.未審先判

我國著名新聞傳播法學專家魏永征教授認為,媒介審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情作出判斷,對涉案人員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媒介審判的報導在事實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張的以至是失實的。它的語言往往是煽動式的,力圖激起公眾對當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類情緒。[3]

央視在《朝聞天下》公開當事人的道歉視頻這一行為,在嫌疑人還未完全結束司法流程,在法院進行公正審判的時候,罪行還未經過法官的宣判,央視已經僭越了已有的職能,尚未定罪就給當事人戴上罪犯的“頭銜”,實時典型的“未審先叛”。

2.媒體暴力

媒介審判的重要表征是媒體暴力。所謂“媒體暴力”是指一種符號暴力,指媒體借助於語言、文字、圖片對受害人的人格傷害所造成的社會壓力。比如原遼寧省沈陽市中級法院副院長、慕馬案女貪官焦玫瑰,因《中國青年報》題為《揭開劉涌保護傘:干爹干媽和姘頭》的報導稱其為沈陽黑社會頭目劉涌的姘頭,一紙訴狀將《中國青年報》推上被告席。[4]藥家鑫案在發生之后立即在網絡炸開了鍋,有的網友甚至還說“像這樣的人渣還活在世上簡直是浪費糧食”。

受眾在陳永洲央視認罪道歉視頻中看到了一個文質彬彬的青年在兩個彪悍警察的看守下承認自己的“罪行”,儼然已經成為案件的已定罪罪犯,在視覺上給受眾很大的沖擊力。央視在對此次事件的報導中多次使用“道歉”、“悔罪”、“認罪”的字眼,讓一個年輕有為的青年背負上罪犯的“名號”,媒體給予輿論上的聲討。這些不僅是對當事人人格尊嚴的侮辱,更是對法律程序的褻瀆。

3.媒體越位

媒介作為一種重要的大眾傳播手段,主要功能是為受眾提供最新的、真實的新聞信息,發揮監督作用是新聞媒體的職責所在。“不找政府找媒體”,媒體儼然已經成為正義的化身、民意表達與維權的重要管道。然而,輿論監督的實現需要兩個環節:一是提供足夠的輿論信息﹔二是在擁有真實信息的情況下,對各種政治、經濟和社會現象及有關人進行合理合法的、坦率的評論。 [5]我國的新聞媒體在進行批評性報導中,常常打著輿論監督的旗號,扮演各種各樣的社會角色。陳永洲事件中媒介審判主要表現出來的就是媒體越位。在該事件中媒體以審判者自居,輕易地給司法機關尚未處理的案件定性或給他人定下罪狀,發生媒體社會角色錯位的現象。

二、媒介審判的負面效應

媒介審判現象的出現並盛行,許多業內學術界人士都並不贊成,我國著名新聞法學者魏永征教授就這樣說,媒介審判的報導在事實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張的甚至是失實的,它的語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圖激起公眾對當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類情緒,有意無意地壓制相反意見,形成一種足以影響法庭獨立審判的輿論氛圍,從而使審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應有的公正性。[6]多數學者認為媒介審判損害了媒體的正義形象,干預了司法獨立,妨礙了司法公正,是新聞媒體的職能錯位,是對新聞媒體輿論監督職權的濫用。

(一)媒介審判侵害司法獨立性

2010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樂學院大三的學生藥家鑫駕車撞人后又因“擔心受害人記住車牌號”下車對傷者連刺了八刀致其死亡。“藥家鑫案”一經報導,指責唾罵如火山爆發一般燒灼著這個年輕人的心靈,即使他已經悔不當初,也隻能用年輕的生命平息網民的怒火。有人說,藥家鑫死於“媒介審判”。

大眾傳媒時代,媒介審判背后的政治操縱已不再是主要動因,但由於新聞從業人員對輿論監督功能的理解和操作不當,它仍是對司法獨立原則一個不可忽視的威脅。媒介超越司法程序的報導,即由諸多媒體聯動作戰對案件作單向度的宣傳,“沉默的螺旋”效應巨大,相反意見被壓制,從而形成巨大的輿論壓力,左右辦案人員對案情的判斷。[7]

(二)媒介審判違背媒體社會責任

2010年,“我爸是李剛”事件,媒體的大肆渲染當事人飛揚跋扈的叫囂,后來經過多方面証實才得知當時當事人說話的語氣並沒有媒體所報導的那般囂張狂妄,這些全是媒體在利用傳播優勢制造轟動效應。

媒體的社會責任更是要求媒體要全面、客觀、真實報導新聞。但媒體往往因為“義憤填膺”或“轟動效應”的驅使,他們緊緊盯住的僅僅只是讀者手中所持的“貨幣選票”,以賣點和“眼球經濟”,為媒體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8]在對法律案件的大量報導中往往摻雜個人的主觀因素,存在刻意迎合公眾傾向性意見的沖動,最終形成媒介審判勢不可擋之勢。

(三)媒介審判不利於公民樹立正確的法治意識

受眾對媒體的過於依賴使得自身甄別判斷信息的能力有所減退,媒體的觀點不論正確有否一概予以接受,媒體的觀點便成為受眾的一致觀點。媒體向來是按照自身的媒體定位來發表自己的言論,尤其是對於旨在提高媒體發行量和收視率,追逐經濟效益為根本目的的媒體,其言論更是按照能夠吸引受眾眼球獲得轟動效應採寫新聞。媒介審判超越了輿論自由的權利界限,妨礙民眾樹立正確的法治意識和法律觀念。

(四)媒介審判破壞新聞界和司法界的和諧共處

媒介審判加劇了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的沖突。一方面媒體對案件的不當報導,妨害司法獨立﹔另一方面,司法對媒體進行限制,影響言論自由。[9]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是法治社會必不可少的支柱,二者本身又是相互矛盾的,新聞自由強調的是通過媒介將信息透明公開化,司法獨立則排斥各種非司法的因素對司法者的妨礙、干擾和影響。[10] 普利策就曾明言:“沒有最崇高的理想、仗義執言的志向、對所遇問題的精辟見解、以及真誠的道德責任,新聞事業便會淪為一個隻顧商業利益、圖謀私利、以及與公眾福祉為敵的行業。”

三、當下中國“媒介審判“現象存在的原因

(一)媒介審判為弱勢群體提供話語權

媒介的話語權是指媒介在對受眾產生傳播效果的潛在的現實影響力。媒體作為公眾最普遍的利益表達管道,不僅能夠引起對弱勢群體問題的廣泛關注,而且還具有極其重要的政治意義和社會意義。[11]在“李啟銘案”、“鄧玉嬌案”、“藥家鑫案”中當事人和受害人家庭背景的巨大反差,受害者最后家破人亡的家庭狀況無疑激起了民眾的同情心,同時對造成這種悲慘后果的當事人恨之入骨,這正是發揮了輿論的強大作用。

(二)官媒職能錯位,媒體環境復雜

陳永州央視公開道歉的事件發生的真正原因是官媒的職能錯位:充當法官。當今媒體環境比較復雜,陳永洲事件中體現出政治、經濟因素對媒體的控制。在復雜的媒體環境中媒體想要生存就要迎合政府要求,滿足各方利益需要,尤其是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耳目喉舌”作用,政府賦予媒體的巨大權力壯大了媒體實力,媒體敢於說話,並且打著政府和黨的旗號散布信息。迎合了國家政治集團的需要但是卻給受眾制造了信息誤區。

(三)媒介審判是新聞媒體監督司法的有效手段

司法活動與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司法領域逐漸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因而司法部門也是媒介監督的重要對象之一。目前,我國的司法治度還不夠完善,司法審判不夠公正透明、法官整體素質不高、權力制約機制缺乏等諸多缺陷。在這種情況下,媒介審判既滿足了公眾的知情權,幫助公眾了解司法審判的過程和結果,又在一定意義上可以防止權力濫用,促進司法公正,推進法治社會的建設。

四、媒介審判現象的應對策略

(一)新聞媒體提高自律意識,恪守新聞真實原則

媒體要明確自身定位,通過規范加強自律意識。事實是新聞的來源,實事求是更是新聞的生命。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楊就希望媒體規范監督行為及司法報導曾提出幾點主張:報導法院工作要有利於促進審判工作的進展﹔宣傳先進人物、先進事跡要有利於弘揚時代精神﹔揭露腐敗現象要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鞭撻丑惡現象要有利於維護司法機關的形象﹔報導案件要有利於社會進步。[12]

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明確規定:對於司法部門正在審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決之前做定性、定罪或偏袒的報導﹔公開審理的案件,應該與司法程序一致。新聞媒介作為社會輿論表達的載體,那麼應對公眾不合理輿論訴求的時候,自身應該運用法律來進行區分,以理性的話語來響應公眾,同時也以理性的話語將事件進行客觀的報導。 [13]

(二)受眾自覺守法,提高辨別能力

公眾是媒介審判中被影響與利用的主要對象,媒體通常通過各種夸張、渲染、片面等方法來引導受眾,使廣大公眾的不理性的民意朝著媒介所希望並且規劃好的路線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就要提高廣大公民的法律意識與媒介素養,做到多聽多看,“兼聽則明偏信則暗”,遇事冷靜思考,理性判斷,從而提升自己的媒介素養,不輕易受媒介的鼓動。[14]接受世界文明的司法思維與素質。才能更好地保証司法的權威性,阻止媒介審判的發生。(作者劉力銘系臨沂大學傳媒學院2011級新聞學1班﹔黃陽系三峽大學文學與傳媒學院廣播電視新聞學20111391班)

參考文獻:

[1]張芷賓,王敬.關於“媒介審判”的思考[J].新聞傳播,2008

[2]章靜怡.換個角度看“陳永洲事件”[EB/O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3d594b3d0101duts.html,2013-10-28

[3]魏永征.新聞傳播法規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4]付鬆聚,張翅.中國媒介審判分析及反思[J].東南傳播,2008

[5]李莎,樊冑峰.媒介審判:媒介社會責任的異化[J].新聞前哨,2013

[6]諸葛宏.媒介審判的特點及傳播學分析[J].青年記者,2011

[7]路鵑.論“媒介審判”現象的負面效應與防范[J].甘肅社會科學,2009

[8]吳秋余.對“媒介審判”現象的分析[J].新聞戰線,2007

[9]唐海濤.規制“媒介審判”之機理探討[J].新聞愛好者,2010

[10]胡平仁.新聞輿論監督的法律問題[J].城市黨報研究,2007

[11]鄧歡.媒介審判現象的解讀及防范[J].網絡財富,2009

[12]肖揚要求司法機關堅決為輿論監督提供司法保護[EB/OL]. news.sina.com.cn/china/2000-1-28/57233.html,2000-1-28

[13]趙婷.中國式媒介審判[J].甘肅科技縱橫,2012

[14]張棖.媒介審判與司法獨立的透視與反思[J].長治學院學報,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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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謝琳(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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