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暴力犯罪新闻因其残忍性、突发性及现场画面的冲击性被新闻媒体视为“可遇而不可求”的好选题。湘潭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副教授王勇认为,犯罪行为、违法行为是严重的越轨行为,是大众传媒报道的重点。【1】自杀新闻因自杀原因的神秘性、事发现场的血腥性及自杀过程的“戏剧性”也是新闻工作者的“宠儿”。暴力犯罪及自杀事件的新闻报道在很多方面存在相似性。总体而言,同是涉及到人类生命的新闻选题,暴力犯罪及自杀事件的新闻报道都极易触碰到媒体的伦理底线。在媒体投入到市场中运行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媒体为了满足受众猎奇、窥探甚至幸灾乐祸的旁观心理,将此类事件视为“无关痛痒的悲剧”来写。新闻报道中人文关怀的缺失、对受害人及其亲属“二次伤害”的采访比比皆是。媒体对于暴力犯罪及自杀事件不当的报道会影响媒体自身舆论引导与社会功能的体现,最终势必影响到媒体自身甚至整个媒体行业的公信力。本文试从暴力犯罪及自杀事件新闻报道中的伦理越线概念入手,结合新闻报道实例,列举新闻报道中媒体伦理越线的表现及其危害,并给出建议。
关键词:暴力犯罪 自杀 新闻报道 伦理越线
序言:国庆前夕,新浪微博上名为“晓**”的用户发出了这样的抱怨:“一早上看了一下微博,心情极度郁闷,全是负面新闻,没有一点国庆节前祥和的气氛,心理堵得慌,太多的凶杀暴力报道,只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感和降低受众的安全信任感。”暴力新闻报道,细致的新闻描写和清晰的新闻配图,让原本在国庆节拥有良好心态的受众心情变为“极度郁闷”。单独用户的切实感受也许不能全面的反映全媒体行业的生态情况,但是也从一个平常受众的角度反映出媒体在报道此类暴力、自杀等新闻时呈现出的“三过”问题:数量过多、篇幅过长,描写过细。如果细细研究,可能还存在标题过于醒目、新闻位置过于明显、新闻图片过于清晰、血腥等进一步的新闻报道问题。
一个受众的反映可以折射出普通大众已经对媒体存在关于暴力犯罪、自杀等涉及到人类生命的新闻报道的抗议。关于暴力犯罪及自杀事件的新报道应注重新闻伦理规范。
一、暴力犯罪及自杀事件新闻报道中的伦理越线
1.对于新闻伦理越线的界定
伦理,是制约人们行为的一种观念性规范(成文的抑或不成文的),对行为主体的约束力是非刚性的。其基本范畴包括:善与恶、荣与辱、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2】新闻伦理作为伦理规范中的一种,属于新闻领域内的一种观念性规范。它对于媒体从业者具有规范与制约作用。
有研究者指出“所谓新闻伦理(Journalism ethics),是指媒体及媒体工作者出于自律的需求而制定的成文或不成文规范。它是由新闻界的Code of ethics(伦理准则)衍变而生,具有非官方和非法律性质;是无强迫性、无处罚条款,积极求诸从业人员高度的道德感和责任心,这些专业准则并且是作为新闻哲学(Media Philosophy)的研究基础的。”【3】此学说强调了新闻伦理与法律规范的不同,即新闻伦理的自觉性。新闻伦理依靠行业从业者、行业内媒体以及整个行业共同遵守、维护与捍卫。
传媒伦理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分别为:媒体工作人员自身标准、各媒体不同标准、媒体行业标准、法律法规规定、人们对于各种人类活动能够容忍的限度。
就新闻伦理来说,笔者认为其底线在于第三阶段,即职业标准和行业行为标准。第三阶段是媒体行业容忍度的界限,是对于行业内的所有媒体来说都应该达成共识的一些规范。本文所讨论的新闻报道越线行为即为超越了职业标准和行业行为标准的新闻报道。在第一个层次,因为个人价值观、人生观等差异,不同的媒体人对于同一个题材的报道可能客观上产生侧重与偏差。在第二个层次,因为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媒体的媒体定位不同,侧重方向不同,因此对同样的题材的报道也可以产生不同方向、不同程度的报道。第四个层次上伦理已经上升至法律,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具有了强制性。而第五阶段则挑战了人类的容忍程度,是人性所能容忍的极限。
2. 暴力犯罪新闻及自杀报道的内涵
(1)暴力犯罪新闻
暴力犯罪新闻的报道在新闻报道中一直占有重要位置。一方面是由犯罪新闻报道的地位影响。犯罪新闻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及其相关现象和事实的报道。【4】犯罪新闻报道涉及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受读者的需求影响。因为新闻事实的违法性以及和公众生活的相关性,因此犯罪行为的报道受众格外关注。在报道中,受众设想通过对新闻事实的阅读,从中对犯罪行为有一定了解,从而增强一定的法律知识,对于自身的生活也能起到提示作用。犯罪新闻报道是受众了解社会的一个窗口,也是受众判定社会稳定程度的一个重要途径。而暴力犯罪报道因其手段、性质的恶劣性更是为读者所关注。
(2)自杀新闻报道
自杀新闻报道,顾名思义即为新闻内容为叙述行为人自杀行为的报道。自杀类新闻报道的特殊性体现在自杀行为上。自杀行为分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自杀行为是指有意识,自愿地直接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广义的自杀行为是指包括故意自伤行为和吸毒酗酒等自我毁灭的“慢性自杀”行为。【5】本文自杀新闻报道中所说的自杀行为指的是狭义的自杀行为。自杀行为的报道因为是行为人自主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因此对于其行为的报道需要格外小心。对于行为人个人、亲属的保护尤为需要当心,在报道中极易因为采访方式的不当造成“二次伤害”。
二、暴力犯罪及自杀事件新闻报道的伦理越线的表现
1. 新闻价值第一,忽略人文关怀
新闻标题 《富士康发生今年第9起坠楼事件 死者有4处刀伤》
事件时间 2010年5月15日
发布媒体 新华网、网易新闻等
新闻内容 14日晚间富士康一名梁姓员工坠楼身亡,这是今年以来富士康科技集团第九名坠楼的员工。现场发现一把带血的匕首,死者身上有四处刀伤。
阿伦?布洛克在《西方人文主义传统》一书中指出,人文主义的范畴与内涵随着时代、地域而不断发展,但始终坚持“两个核心”不变。这“两个核心”就是,一是人文主义以人和人的经验为关注对象;二是人文主义尊重人的尊严;因为每个人都是有尊严、有价值、有权利的,无论弱者、强者。
自2010年1月23日富士康员工的第一跳起至2010年11月5日,富士康已发生14起跳楼事件。在《富士康发生今年第9起坠楼事件 死者有4处刀伤》这篇新闻报道中,读者可以在新闻中看到记者别出心裁的将9起事件中死亡人数和信息进行了统计,并且以一张图片的形式展示出来。这张新闻新闻图片上显示的为一名坠楼员工的形象,同时在他的旁边沿着每一楼层都会出现一名坠楼者死亡的年份、姓名和楼层方式。此种报道形式可以使读者第一时间对9连跳的自杀者的信息有一个直观认识。但是,一张图片集中展示9个生命的陨落,使读者看了心生遗憾与难过,心理情绪产生偏差。
自富士康跳楼事件发生以来,关于媒体的报道方式正确与否一直处于议论之中。首先,新闻报道的及时性在此系列事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只要出现一名富士康员工自杀,媒体的报道便会及时跟上,同时还会以图片、漫画等形式让读者明白每一位死者的死亡路径及信息。
但是富士康跳楼事件的报道因涉及自杀性报道,因此需要媒体在考虑新闻价值的同时,衡量报道方式及内容的取舍,从而在报道中体现对于生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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