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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具有宪法地位的基本人权——

《知情权的法律保障》的学术创新与理论贡献

林爱珺

2013年01月04日16:39    来源:新闻爱好者    手机看新闻

几个月前还对吴玉章奖懵懵懂懂,真没想到能获此殊荣。这份奖拿在手里沉甸甸的,有点意外、也有惊喜,更是一份激励。感谢吴玉章基金会的辛勤工作,也感谢所有对此书做出贡献的师长和学友。

《新闻爱好者》得知我获奖的消息,立刻打电话让我写点感想或对本书的创作与内容作个简介,感谢他们的重视和对学术的尊重,我欣然接受了这一任务,也趁机整理一下头绪,写一写过去那些无法写进书稿和论文却已融入生命的苦乐与思考,不然,时过境迁,它们都快烂在肚子里了。

一、选题思路

从2004年开始,我就把知情权作为博士论文写作,到毕业后的无数次修订和2010年的出版,这本书凝聚了众多师长和朋友的帮助。

刚接到复旦大学博士生录取通知书,导师就“迫不及待”地把我的学位论文确定在知情权研究的范围内。导师凭他多年的政治敏感和学术睿智,给我准备了一个学术富矿。然后,他留给我足够的时间并为自己储备了足够的耐心,等我自己慢慢地去揣摩、去发现它的价值。同时,导师没有为我限定太多的条条框框,而是充分尊重我的研究兴趣,让我去寻找研究的路径,并在关键时候为我指点迷津,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打破砂锅问到底和不断探寻的学术乐趣。

知情权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怎样选择一个切入点开始我的研究,一直是我很苦恼的一个问题。同时,还有很多问题令我困惑,比如说,为什么知情权定义众说纷纭、各执其词?为什么知情权在民主政治生活中这么重要,却在二战后才被提出来?从学理上如何溯源?知情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权利?为什么如此重要的权利却一直被政府和人民所忽视?如何在信息传播层面上,更大地发挥媒体的作用?如何在法律层面上,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

现当代的知情权研究,缺乏专题性的深入,要么是比较微观层面的研究,如讨论知情权的概念,知情权与表达权的区别,知情权是不是宪法权利,知情权是积极权利还是消极权利,突发事件报道如何保障知情权等;要么是比较笼统的研究,如研究知情权的重要意义、知情权与信息公开,知情权与隐私权。所以,我选择了从一个比较中观的层面,研究知情权的法律保障。这样的选题,(1)既能包含我对知情权基本理论的思考,厘清一些理论上的争议;(2)也能让我从新闻传播的视角,分析媒体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主渠道地位,探讨媒体如何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3)还有一个原因是,这样的选题能够发挥我的学术专长,我本科和硕士都是法律专业,近年来一直从事新闻法研究,所以,我力争论文能把新闻与法律的知识结合起来;(4)当然,更重要的是,当前知情权在立法层面的缺失、公众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时的无奈,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案件,让我深感知情权的法律保障问题,才是最亟待研究的课题。

二、研究困难

知情权研究的学科交叉性很强,专业性也很强。

它既是新闻传播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法学领域的重要课题,还关系到政治学的大量问题,如责任政府、市民社会的建构等。

知情权制度的涉及面如此之广,那么多的线索、那么多的制度,论文结构和篇幅的掌控非常困难。

刚开始的时候,每一章写下来都有七八万字,但为了不偏离逻辑主线,不得不忍痛割爱,比如,“知情权的法律价值”一万多字,已经在法学核心期刊《太平洋学报》发表,但因放在书中文气不顺,就舍弃了;颇觉得意的“传媒与公众知情权”也在孙旭培老师的建议下删掉了,孙老幽默地说:“这一章写得虽好,但有点像在一件很珍贵的皮衣上补了块花布。”

国外的第一手资料比较缺乏,国内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这给论文的写作带来很多困难。

无论在国外还是在中国,知情权的研究历史都很短。知情权概念是在二战后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普遍立法,在世界上也只有短短的几十年历史。中国有关知情权和信息公开的立法探索,也是近几年刚刚开始,基本理论的认知还存在很多分歧,论著几乎没有。

在国内研究中,当时直接与知情权相关的论著只有三本:刘杰著《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主要对美、日、中三国信息公开立法的背景和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苏成雪编的《传媒与公众知情权》主要讨论在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曲直著《知情权:阳光下的觉醒》,更像一种普法类的知情权小百科,这本书通过大量案例,以简洁明快的语言,围绕购物知情、就医知情、媒体责任、政府义务等七个方面,与公众讨论了维护知情权的途径,内容丰富而生动。

选题比较敏感,一些体制性的问题较难深入。

比如,如何界定新闻自由,如何顺着新闻自由的政治逻辑,围绕政府、媒体、公众三者间的关系,展开新闻传播理论中的媒体体制研究与媒体政策与法律研究,并将思维的目标指向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如何平衡党管媒体与媒体权利的实现?媒体如何处置政府信息流量,妥善报道公共信息,以满足公众知情权?这些问题,在论文中有所述及,但没有太多的展延。

三、研究路径

一旦确立了权利保障的视角,我的研究框架就基本明确了。

权利保障,一般而言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国家的帮助,国家不仅要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各种物质条件,还要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社会保障。二是指救济性保障,不仅包括司法审判保障,还包括行政救济保障。可见,“权利保障制度不是孤立的制度,而是由多项制度组合而成”。[1]对权利进行保障,就应该建立完整、系统、有效的权利保障体系。

我发现,构建知情权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很多国家除了在宪法中确立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外,更注重通过制定具体的制度来保障知情权的实现,并规定知情权的行使程序以及权利边界。这些制度主要有政府信息公开法、保密法、档案开放法、隐私权法、信息传播法、权利救济法等。

在以上法律制度中,政府信息公开法、保密法、权利救济法,是知情权法律保障制度最主要的内容,所以在本书第三、四、五章中,我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知情权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并将有关开放档案、保护隐私权、传媒在信息公开中的作用等内容,穿插在所有章节中进行讨论。

在写作过程中,我努力追求比较开阔的国际视野,尽量汇集世界各国知情权制度的文明成果,在各章节中,都是既有中国问题的讨论,又有国外立法例的介绍或对比,这也是本书的一个特色。只是我做得还不够好,因为,困难确实不少。

四、主要创新点

(一)概念创新

从收集的100多个知情权的定义看,大家各有说辞,可以说,知情权成了一个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正如“权利”这样一个魅力四射的词一样被过度使用着。①

很多学者从信息的内容和范围出发,定义知情权;也有很多学者从信息的获取方法出发,定义知情权。由于“信息”本身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信息的获取和传播渠道也多种多样,以致知情权定义复杂多样,分歧很大,知情权变成了一个极其广泛、复杂的概念,有人说它是公法方面的政治权利,有人说它是私法方面的人格权,还有人说知情权包括国家权力的问题。[2]

经过综合分析与研究,我认为,知情权一词难以界定,主要的原因是下定义的逻辑起点存在偏差。所以,我尝试从权利的性质出发,重新定义知情权的内涵与外延,将知情权分为公法领域的知情权和私法领域的知情权。从而,我把自己的研究界定在“公法领域的知情权”并将它界定为:基于对公权力运行的了解与监督,知情权是任何人依法获取国家机关及其他管理机构公共信息的权利。本书所研究的公法领域的知情权,主要是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在这里,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是任何与请求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知情权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他管理机构拥有和应该拥有的公共信息;知情权的性质是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属性的民主政治权利,是一项具有宪法地位的基本人权。

知情权一词,至今没有进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许正像日本当年制定信息公开法一样,因为知情权的内涵和外延还不够清晰,立法部门采取了比较慎重的态度。②所以,我认为,在本书中花些篇幅廓清知情权在我国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含义是很有意义的。

(二)发现规律

在梳理和界定了知情权概念之后,本书在第二章,从知情权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出发,纵向与横向地综合考察了世界信息发达国家的知情权制度的构成,并详细分析其特点,以便找出其规律性和普适性的东西。

考察世界主要国家的知情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我发现,知情权制度几乎不可能由国家权力机关主动构建,而只能自下而上、并主要通过民间组织和团体的力量推动国家立法。

知情权制度在各国的确立都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政府往往成为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最大阻力。政府不愿公开信息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原因是:1.保密有利于掌握信息控制权,为政府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更多便利,使政府有更多的控制力和寻租机会;2.不公开信息,方便政府推卸责任或逃避问责。知情权的核心是政府信息的公开,其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国家机关总想更多地占有信息,而不让人民充分了解信息,所以知情权立法不可能由国家权力机关主动构建,它必然是由下而上的,由民间组织和团体的力量推动,或者先在地方立法再经国家立法。例如,美国知情权制度的构建源于新闻界的努力,英国、日本知情权制度的构建主要由非政府组织推动,韩国知情权制度的构建由学术界和司法界推动,德国知情权制度的构建源于欧共体的压力及国内环境团体的努力,新西兰的知情权制度构建源于外来思想的影响,泰国的新闻封锁促成知情权制度的构建。

(三)理论创新

本书的理论创新主要体现在知情权的权利救济上。探讨权利保障问题,最终必须落在权利救济上。

中国的知情权救济几乎寸步难行:2005年的董铭案,2006年初的咪表案,2006年5月的马聘案,都被法院以各种理由驳回诉讼;或者刚立案,当事人就不得不撤诉。由此出发,本书大胆设想“构建公益诉讼的知情权救济模式”。中国民事和行政侵权领域,探讨公益诉讼救济的研究刚刚开始,国外却早有理论,如法国的行政越权之诉。

中国公众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主要原因是立法上没有提起知情权救济的合法依据。且不说目前知情权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即使法院受理了,依照这些法律,与请求事项没有直接利害的人不是适格的救济主体,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有争议的,不能要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光这两点,就卡死了大部分有关知情权的纠纷。即使依据刚刚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公民对政府机关不公开信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这种救济,仍然仅限于对政府侵害知情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构建公益诉讼的知情权救济制度:首先,要明确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成为知情权救济的适格诉讼主体;其次,要规定限制知情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扩大知情权的救济范围;再次,法院审理知情权案例应有别于一般民事或行政侵权案件,比如,可以采用非当事人主张的理由支持知情权请求人;最后,要确立知情权救济的基本原则,即利益衡量原则和及时原则。

五、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它标志着中国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跨出了关键性的一步。该条例以“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制度”五大制度,防止行政机关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也规定了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并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之外,所有政府信息都可以公开。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建立“阳光政府”奠定了基础,便于从制度上和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该条例的实施,也促成了《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的修订,修订后的保密法大大缩小了国家秘密范围,促使政府信息更加公开。

但是,该条例毕竟不在基本法层面上,与国外的信息公开法还有一定的距离,通读下来,仍有不少遗憾。比如,在立法目的上,它强调“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立法没有体现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为本位,其出发点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改善政府形象;强调政府信息对“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而回避了政府信息对公民“民主政治活动的服务作用”;在立法原则的设置上,仅仅规定了“公开、公正、便民”的一般原则,回避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

当今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又是一个权利时代。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指出:“法律对于权利来讲是一种稳定器,而对于失控的权力来讲则是一种抑制器。颁布自由与平等的宪章的目的,就在于确保今天所赋予的权利不会在明天被剥夺。”[3]在这样一个信息、权利的时代里,知情权正是公民获取各类信息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公民积极、有效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实现民主权利的必要条件。贯穿全书的法律理念,是以权利制约公权力,建立服务型的责任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充分实现。让我们共同走进权利的时代!让我们在信息的海洋上,乘着民主法治的东风,驾着权利的巨轮,以公共利益为航标,驶向全人类自由、和谐发展的彼岸!

尾 记

此书的出版和获奖,对知情权的研究似乎是一个比较满意的收笔,其实不然。笔者一直对忍痛割舍的“传媒与知情权”一章耿耿于怀,媒介权利体系的构建仍是当前新闻法研究中的当务之急,采访权、报道权、舆论监督权、信息传播权等还需要立法保障。毕业前导师关于“四权研究”(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权)的嘱咐与期望还时时萦绕在耳旁,一直潜心新闻基础理论研究的杨保军师兄又以“十论封笔、四权树立”鞭策小师妹(师兄要写新闻十论,已经完成七论)。自叹任重而道远。

最后,再次感谢为本书付出努力的所有师长和朋友,感谢吴玉章基金会的评审专家,你们的提携和友谊是我一生的财富!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BXW027)]

(作者为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 释:

①“据粗略统计,西方思想史上关于权利概念的定义不下数十种”,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权利”条目的编纂者对此不无感叹地写道:“权利(right)是一个受到相当不友好对待和被过度使用的词。”

②在立法讨论中,有很多人主张将“知的权利”作为基本理念写入该法的目的条文中。但是,《信息公开法纲要案》《信息公开法案》及《信息公开法》均没有将“知的权利”写入条文。对此,立法者的解释是:“知的权利”用在法律条文中是否适当,作为法律问题有必要另外讨论;“知的权利”基本上是抽象的权利,有待于先以法律规定为具体的权利。所以,日本政府对“知的权利”是作为抽象的理论问题对待的,在具体立法中采取了比较拘谨的态度。

参考文献:

[1]杨春福.权利法哲学研究导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163-164.

[2]杨立新.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M].//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篇.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48.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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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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