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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下的网络反腐与诽谤格局分析

庹继光

2013年03月04日13:11    来源:新闻爱好者    手机看新闻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实施网络实名制,并赋予公民要求删除网络信息的权利,这些规范可能改变当前网络反腐的态势,使得一些批评、监督信息陷入“网络诽谤”的泥淖。在反腐败权威机构普遍倡导实名举报的背景下,应对删除网络信息的权利附加一定条件,要求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以防止此项权利被滥用,妨碍网络反腐正常开展。

【关键词】网络实名制;网络反腐;网络诽谤;权利博弈;举证

作为公众话语表达和话语权实现相对宽松的平台,微博、博客等自媒体以及QQ、BBS等各类社交媒体近年来受到国内公众的广泛青睐,成为公众舆论发起的重要场所,网络舆论迅速崛起成为中国社会重要的“主流”建设性力量,方兴未艾的网络反腐则堪称网络媒体发挥其积极作用的重要标志。与此同时,自媒体与社交媒体的低门槛也使一些人能轻易发布虚假信息,或者有意传播别有用心的信息,散布他人隐私、诋毁他人名誉等,而网络信息流通具有快速性与广泛性,使得大量谣言与不实信息在短时间内大范围扩散,演变成颇具典型性的网络诽谤现象,网络诽谤等现象的存在,大大降低了网络反腐的意义和价值,使得微博等网络媒体开拓的公众参与国家事务、监督干部行为、问责权力运行的空间被扭曲,微博保障公众话语权的权威性也将逐步被消解。[1]

2012年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是我国开展网络立法的重要举措,其条文对于规范网络反腐、网络诽谤将产生深刻的影响,甚至可能改变今后网络反腐的发展格局。在此背景下,有必要针对这一网络新规出台可操作性较强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网络反腐与网络诽谤的分野,使得网民能够有序开展网络反腐。新规核心:强化信息安全保护

国家此次网络立法重点针对我国当前网络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以适应当前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贯彻了加重网络信息发布者责任、增加网络信息涉及者权利的基本思路,一方面采取网络实名制,另一方面赋予公民要求删除网络信息的权利。

采取网络实名制的规定来源于《决定》的第一条:“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该条文与其他条文共同推行了网络身份管理制度,意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实行后台的身份管理办法,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实行网络身份管理,用公众熟悉的话说就是实行网络实名制。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民法专家王利明分析,我国网上实名制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目前仅限于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即利用信息发布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服务需要使用后台实名制。例如,利用博客、BBS等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必须注册实名,如果从事其他的网络活动,则无须使用实名制。[2]按此说法理解,今后公众借助微博、博客、BBS等信息平台发布反腐信息,将纳入网络实名管理的范畴,网民需要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才能进行网络反腐活动,才能在网络上披露有关人员腐败、违法违纪等方面的信息。在严格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大环境下,网络反腐行为都将归入实名举报的范畴。

我国对于公民防范网络诽谤等网络信息侵害的保护力度,则呈现出逐步加大的态势。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范,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但对于被这些网络信息涉及的公民而言,并未被确认为一项权利,即被侵害合法权益的一方不享有删除网络信息的权利,难以在第一时间获取救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我们不妨将决定赋予公民的此项权利简称为“网络信息删除权”。这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直接授予公民“网络信息删除权”之后,如果公民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遇网络信息的侵害,可在第一时间行使“网络信息删除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以尽快消除有害信息造成的影响。

由于此次立法的核心宗旨是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因而这两项规定本身并没有不妥,但落实在网络反腐领域则难免发生“异化”:一方面,许多腐败分子、违法违纪人员在轰然倒塌前大权在握,可以动用各种资源和力量,很容易借助立法赋予的“网络信息删除权”,在第一时间将揭发、检举、披露其丑行、罪行的网络反腐信息删除,使这些重要的反腐线索消失于无形;另一方面,开展网络反腐的人士需要提供真实身份,很可能以“网络诽谤”的名义招致对方的打击报复,前几年发生的多起“跨省追捕”便是教训。

反腐姿态:优先保障实名举报

众所周知,网络反腐信息通常只是呈现了一些蛛丝马迹,缺乏充足的证据作为支撑,这是与网民非常有限的取证和举证能力相匹配的。从众多的实践活动来看,在网络上实名举报、投诉的公民往往只能提供一些线索,这些线索尽管能够揭示贪官、违法违纪人员刻意掩藏的蛛丝马迹,但必须通过层层抽丝剥茧,最终才能将他们的腐败丑行大白于天下;在蛛丝马迹尚未演变成昭彰恶行之前,诸多网络反腐信息也面临着侵害被投诉、被举报或被揭发者的隐私、名誉权的风险,对方似乎也有充分的理由指控这些信息构成了对他们的侮辱、诽谤,强烈要求行使“网络信息删除权”,把这些信息从网络上抹去,让人们再也无法看到这些足以令腐败分子胆寒的“撒手锏”。

区分相关网络信息属于“网络反腐”还是“网络诽谤”,国家反腐败权威机构及时介入、深入调查自然是最佳的途径。此时,国家反腐败权威机构的态度,将决定这些网络信息的最终结局——换言之,这些权威机构选择优先保障公众的批评、监督权,还是更侧重于保护公民的隐私、名誉权等,对于他们的后续行动有着关键性的影响。令人欣慰的是,目前纪委、检察院等国家反腐败权威机构都明确表态,支持公众实名举报。

在批评、监督权与“网络信息删除权”存在权利博弈的状况下,优先保障实名举报,具有充足的法理依据,因为以不同方式参与反腐败斗争,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人们普遍认为,实名举报体现出举报者对党委和政府的信任,同时也是对其本人的举报行为负责,是非常可贵的,值得倡导,也需要给予大力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有关部门负责人白会民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无论是传统方式的举报还是网络举报,我们都提倡实名举报。”[3]中纪委、监察部于2013年1月初召开2012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发布会,中纪委常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崔少鹏在会上也表示,纪检监察机关欢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12388举报电话等渠道,检举、控告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提倡实名举报,凡是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

重庆市有关机构迅速查处“雷政富不雅视频”事件的过程,则是保障实名举报的典型个案:2012年11月20日下午4点多,一篇题为《重庆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接受性贿赂与少女淫乱》的文章与视频截图,出现在一家取名为“人民监督网”的私人网站上,经认证为“资深调查记者”的微博用户“纪许光”转发后,该信息立即发酵,迅速蔓延到整个网络。就在第一时间,雷政富矢口否认不雅视频中的男主人公是自己,11月21日有媒体记者电话采访雷本人,他回答说:“那些是造假的,不要信。”在当事人声称网络信息诽谤自己的时候,反腐败权威机构及时介入,就在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的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对于此事正在了解核实;23日中午,重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发布公告,确定不雅视频中的男性系雷政富本人,并决定免去其区委书记职务,立案调查。有网友计算,此次官员不雅视频事件,从事发到处理前后总共只经历了71小时。

对接难点:权威机构洞悉信息

从理论上说,网络实名制促使国家反腐败权威机构可以优先保障网民的批评、监督权,对出现在网络上的涉及腐败的信息深入调查,而这些权威机构是评判网络信息最终的“裁判员”,他们拥有丰富的资源、力量和调查手段,很容易对某一网络信息属于“网络反腐”还是“网络诽谤”作出准确的结论。但是,国家新出台的网络信息保护决定很可能在实践中阻断“网络反腐”的“最后一公里”:基于“网络信息删除权”的确立,某些网络反腐信息甚至无法被权威机构知悉,即被当事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权威机构失去了获取线索的机会,无法采取进一步的举措,潜在的腐败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查处。

网民把反腐信息在网络上发布后,几乎所有当事人都会否认这些指控,要求行使“网络信息删除权”,这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成为评断者,但他们自身缺乏足够的调查能力,只能要求对立的双方各自提供证据,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的依据。这样,把举证的责任归结于哪一方,也将直接决定这些信息能否最终进入国家反腐败权威机构的“法眼”,成为启动反腐败调查的线索。

许多人坚持,网络反腐信息的发布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任何一项自由都存在边界,质疑的重要边界之一就是需要质疑者提供实质性证据,即证据有足够的数量且能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的指向非常明确,基本上不存在其他可能性。证据的可靠性越大,证明效力就越强。反之,如果仅靠道听途说或靠自己的猜测、推理而导出的“证据”就涉嫌诽谤。[4]但是,普通网民的取证和举证能力是非常有限的,要求他们像权威机构一样深入调查、获取全面充足的证据显然勉为其难,但如果在他们难以充分举证的情况下,轻易把网络信息删除,则可能漏掉许多反腐的重要线索,不利于反腐工作的开展。

在此情形下,笔者认为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群众呼声》栏目的处理方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群众呼声》栏目是四川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纠风办指定的网上互动交流平台。对于被投诉者提出的删除网络信息的主张,该栏目采取如下举措:帖文发出后,被投诉单位不能无故要求删除已经刊发出来的内容,必须先以传真件通知本栏目。……如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栏目全部或部分内容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及时向本网站提出书面通知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据,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将按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5]

换言之,被投诉、被批评或被举报者有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必须先提供一定的证据,才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删除相关信息。

令人担忧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在确认“网络信息删除权”时,并未附加提供证据的条件,此项权利很容易被滥用,沦为少数大权在握的腐败分子、违法违纪人员的“保护伞”,这些人通常“能量极大”,删除揭发、举报、投诉自己的网络信息不在话下。因此,有关方面应当迅速出台立法解释等,进一步规范涉及网络反腐信息的“网络信息删除权”行使,而最有效的举措便是明确被投诉、被批评或被举报者的举证责任,避免这一权利被腐败分子、违法违纪人员滥用。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突发事件中的手机舆情生成及对策研究》(12XJA86000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为四川师范大学教授,新闻传播学博士后、法学博士后)

参考文献:

[1]李婷婷.微博的公众话语权建构[J].新闻爱好者,2012(9).

[2]殷泓,王逸吟.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正当时[N].光明日报,2012-12-25.

[3]李娜.最高检:网络举报仍然提倡实名[N].法制日报,2012-06-14.

[4]杨嘉嵋.试论微博时代的网络诽谤[J].新闻爱好者,2012(18).

[5]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公告——关于发帖要求、删帖和投诉举报[EB/OL].http://www.mala.cn/thread-101807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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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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